雞排主理人、戶外主理人、劇本主理人……近年來,各類“主理人”崗位不斷涌現,由於“主理人”並非法律概念,因此引發爭議——
都是“主理人”,誰是合作夥伴誰是新型員工?
近年來,“主理人”這個概念迅速“破圈”,適用語境變得多樣。專家&&,“主理人”並非法律概念,其身份界定的關鍵要看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
“打造專屬潮流派對”“運營治愈係社區空間”“策劃趣味攜寵社交”……打開招聘軟體,一些帶着文藝與個性標籤的“主理人”崗位吸引着不少年輕人。“主理人”這個自帶“自由”“創意”光環的頭銜,近兩年在新業態的浪潮中迅速“破圈”,儼然成了新潮職業的代名詞。
然而,都叫“主理人”,有人手握品牌所有權,是創業老闆;有人實則幹着銷售、運營的基礎工作;還有人被企業以“主理人”名義招募,卻面臨勞動權益受損的情況。這讓不少從業者産生了身份困惑。
“主理人”的適用語境多樣
“賣雞排的叫雞排主理人、戶外徒步團的帶隊叫戶外主理人,就連出去玩劇本殺,DM(主持人)都要説自己是劇本主理人。”談到“主理人”一詞,網友曉燁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疑惑:到底什麼才是主理人?
據了解,“主理人”一詞最早特指將個人特質與品牌特性深度綁定的創造者。近年來,隨着社交媒體的傳播和新消費內容的繁榮,主理人的概念不斷“破圈”,適用語境變得越來越多樣。
《工人日報》記者梳理發現,當前語境下的“主理人”並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通常涵蓋幾類情況,第一種即品牌創始人,自主出資並承擔經營風險。
“因為日常我需要演出、和觀眾打交道,如果叫‘創始人’或者‘老闆’,會和觀眾有距離感,‘主理人’的稱呼比較合適。”胡來即興戲劇主理人阿當告訴記者。
某教育培訓機構的創始人&&,公司初創階段規模較小,“主理人”的稱呼既能體現所有權,也能概括自己的日常工作內容。
第二種為“創業合夥人”,即與其他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出資者。北京一家按摩店合夥人王先生對外稱“主理人”,他告訴記者:“和朋友合夥開店,共同負責日常經營業務,賺了錢大家分,出了問題一起扛。”
第三種則是指企業以“主理人”為名頭雇傭、幫助企業辦理具體事務的員工。這類主理人大多在一些較新的業態出現,如“寵物旅行主理人”“小院主理人”等。
“主理人並非嚴格意義上的職業形態,因此在工作性質的判定上較為複雜。”北京論法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聶仕霞&&,概念用得太雜,不僅容易讓大眾對這一身份産生認知偏差,也可能給法律關係界定埋下隱患。
身份界定關鍵看權利義務關係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由於“主理人”並非法律概念,其身份的界定不能僅憑頭銜,關鍵要看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創始人和合夥型主理人,更類似於我國的個體工商戶或公司股東,其自主出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用個人技能來運營相關品牌。”他説。
雇傭型主理人的身份判定,核心在於是否受企業管理。“如果雙方勞動關係較為松散,勞動者不接受企業的管理,則屬於勞務關係;若企業對主理人有明確的考勤、考核制度,其須接受企業方的勞動管理,從事企業方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就符合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聶仕霞説。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以“主理人”為名號和勞動者簽訂承包協議等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以業績分成替代固定工資。勞動者往往誤以為自己是“創業夥伴”,但實際上既不享受股東權利,也難以主張加班費等勞動權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顯示,李某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又簽訂“主理人協議”,約定業績與公司分成。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要求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步續簽“主理人協議”。
法院最終認定,“主理人協議”僅為勞動關係內的業務約定,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也不能作為簽署勞動合同的附加條件,明確了雇傭型主理人的勞動者身份邊界。
“這種操作本質上是企業規避用工責任。”聶仕霞分析,簽訂勞動合同意味着企業要承擔繳納社保、支付加班費等法定義務,而民事承包協議則將用工風險轉移給勞動者,一旦出現工傷、欠薪等糾紛,勞動者的維權難度會大幅增加。
警惕用工風險養成工作留痕習慣
《工人日報》記者在某招聘平台以“主理人”為關鍵詞搜索後發現,不少招聘信息中存在崗位描述模糊、職責邊界不清等問題,藉&“主理人”的名頭,將基礎的工作崗位包裝成新潮時髦的“品牌共創者”。
例如,在一個名為“戀情主理人”的崗位下,崗位職責部分的描述為“加入核心線下增長部門,與一群有活力、有想法的經營者共事”“&&於各類運動場、興趣沙龍和精品社區,在工作中拓展社交圈”,對具體的工作內容、考核標準則簡單帶過。記者詢問該崗位招聘負責人後得到回復:“這一崗位並非管理崗,而是要做軟體的線下用戶拓展,屬於銷售工作。”
記者在仔細閱讀“新空間主理人”的崗位説明,並諮詢該崗位招聘負責人後發現,其崗位介紹裏所謂的“陪伴品牌成長”“空間人格化運營”,實際就是兼顧新媒體營銷、線上客服和線下管家的“一站式工作”,與崗位説明中的“文藝定位”相差甚遠。
此外,作為一種新型工作形態,主理人的工作內容往往較為靈活、創意性強,因此容易出現考核標準模糊、勞動成果難以認定的問題。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例顯示,2022年,張某入職某公司後擔任“派對主理人”,工作內容為錄製騎行健身視頻作為課程。2023年,公司以張某無法完成考核標準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未明確告知張某業績任務目標,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常見的風險點還包括崗位名稱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勞動報酬約定不明、工作時間與考核標準模糊、競業限制與保密義務約定不合理等。”聶仕霞建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明確崗位的具體性質、工作內容、職責範圍、考核標準等具體事項。
在工作過程中,勞動者也應當養成工作留痕的習慣。“比如保留勞動合同、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成果、勞動報酬等關鍵證據,在關鍵時刻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範圍提醒。
“新業態的興起孕育出眾多新的職業形態,勞動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業態下勞動用工情況的監管,發布相關指引,規範用人單位的招聘和用工行為。”聶仕霞説。(記者 秦亦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