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關注交通安全丨路遇“開門殺” 法律撐起“保護傘”-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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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05 20:17:50
來源:新華社

拍案·關注交通安全丨路遇“開門殺” 法律撐起“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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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開機動車的車門,這個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動作,卻可能成為馬路“殺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關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擬明確對“開門殺”事故的責任認定和保險賠償規則。

  時值“全國交通安全日”,聚焦“開門殺”背後的責任劃分、理賠難點,新華社記者深入梳理多地交通安全案例,告訴你怎樣避開“開門殺”,用法律撐起“保護傘”。

  “開車門”潛藏大風險

  砰!一瞬間,可能就有數個家庭的命運就此改變。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日益增多的“開門殺”帶來的嚴重後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開門殺”事故。人民法院認定駕駛人和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超出保險賠付部分由侵權的責任人承擔。

  判例背後,是“開門殺”事故中,受害人權益如何妥善保障的難點。

  記者近期採訪的一起案例頗具代表性:在杭州市區一家綜合醫院周邊繁忙的道路上,網約車駕駛員平某某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圖方便踩下剎車;看病心急的乘客劉先生在沒有觀察車輛周邊環境的情況下打開車門;在非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的沈女士躲避不及,狠狠撞上了打開車門的邊緣……

  事故發生後,沈女士多次向侵權方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維修費等,但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有異議且不願意承擔乘客的賠償部分。

  沈女士無奈只得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5年6月,蕭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沈女士各項損失29613.30元。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陶勇説,相當一部分“開門殺”事故發生在“網約車”等營運車輛上。這類案件引發的糾紛,受害人常因責任主體認定分歧而陷入“理賠困境”。

  “這起案件的判決中,我們將駕駛人與乘客視為機動車運行整體的一部分,在此基礎上認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均需要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對乘客的‘開門殺’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確保了受害人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陶勇説。

  司法解釋擬明確糾紛處置

  騎車人撞車門倒地後遭遇二次事故、開車門的乘車者因下車太快也被撞倒……“開門殺”之所以可怕,就在於事發突然、後果不可控,且因果鏈條複雜。涉事多方往往就責任劃分、賠償給付等問題,陷入曠日持久的爭端。

  在綜合此前判例等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於11月9日公布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就“開門殺”等問題,受訪法律界人士認為,該徵求意見稿從此前大量判例中尋找到的“最優解”,有助於統一此類糾紛裁判尺度,推動實現同案同判。

  北京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執委會委員、一級律師周建偉説,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優化了責任分配,既發揮了保險應有的社會功能,也遵循侵權行為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通過駕駛人和乘客同屬機動車一方的認定,得以先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賠償受害人,也由駕駛人和乘車人根據過錯情形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後也可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平衡了保險公司和機動車一方、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從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周建偉説。

  提高安全意識 防範“開門殺”

  受訪法律界人士認為,司法解釋為“開門殺”受害者撐起了法律“保護傘”,但根治仍需從提升預防意識,養成安全乘車習慣入手。

  周建偉説,貿然開門害人害己,可能對路人、騎車人造成生命財産損害;肇事者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外,在一些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中,甚至可能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交通安全日宣傳活動中,全國多地交警部門通過多種形式宣傳養成良好駕乘習慣,避免“開門殺”。例如,推廣“荷式開門法”,即要求駕駛員及乘客在下車時利用離車門較遠的一隻手開車門,帶動身體微微轉動,觀察車身後方的情況,確定無異常後再開門,從而減少視覺盲區。

  12月2日,溫州交警向市民宣傳電動自行車安全騎行知識,防範“開門殺”等事故。(溫州公安供圖)

  受訪交警提示,針對部分特殊情況,例如青少年靠近車門乘車、目的地位於車流量較大的路口等,車輛駕駛員特別是網約車司機需要更加謹慎,對乘客進行必要的提醒告知。

  法諺説得好:事前的謹慎,勝於事後的追究。根治“開門殺”,既需要法律“保護傘”,更離不開乘車好習慣。畢竟,再多的理賠都無法挽回身心受創,難以修復家庭、社會的損失。要用司法解釋厘清“誰之過”,明確“怎麼賠”;更要在開門前轉過頭,看片刻。

  統籌:楊維漢、孫聞

  記者:吳帥帥

  編輯:屈婷

  新華社國內部出品

【糾錯】 【責任編輯: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