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 題:輔助駕駛不是“大撒把” 智駕不能當“代駕”
新華社記者吳文詡、吳帥帥
讓汽車馬路上自己“跑”,而醉酒司機在副駕座上酣睡——今年浙江杭州城市高架上發生的驚魂一幕,引發公眾對智能輔助駕駛被濫用的擔憂。近年來,與智駕相關的危險駕駛行為多次登上熱搜,事故後果觸目驚心。
今年12月2日是第十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新華社記者近日梳理多地交通安全案例,聚焦輔助駕駛引發的事故,探究濫用智駕、開車“大撒把”背後的法律風險,警示公眾合理使用技術,安全行車。
危險行為頻出,他們為何敢“大撒把”?
因“睡副駕”“幽靈車”引發全網關注的杭州司機王某某,今年9月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4000元。案件細節公開後,許多網友直呼“離譜”“太嚇人”。
警方監控顯示,當天凌晨1點多,王某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從主駕駛位挪到副駕駛位睡覺。隨後,這輛車在主駕駛空無一人的情況下,行駛足足20分鐘!

車輛獨自行駛的監控畫面。(臨平區人民檢察院供圖)
經檢測,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114.5mg/100ml,屬醉酒駕駛,且之前就有因酒駕被處罰的記錄。
更驚人的是,王某某加裝了一種被稱為“智駕神器”的配件,欺騙系統認為司機雙手未脫離方向盤,導致未能主動降速、及時退出。直到系統綜合判斷發現異常,才強制停車,被路人發現並報警。

王某某涉案“神器”。(臨平區人民檢察院供圖)
不少受訪交警&&,近年來,與智駕相關的危險駕駛行為有所增加——
今年4月,廣東雲浮高速有司機開着“智駕”睡了100多公里;有人在智駕系統“接管”後,刷起手機,結果發生嚴重事故;有人躺着“遙控”駕駛,未看見施工減速標識,車輛衝進工地;甚至有直播畫面顯示車輛在智駕控制中飛馳,司機卻完全“大撒把”,忙着看電影、吃泡麵、品茶……
相關數據顯示,2025年1至7月,我國具備組合輔助駕駛系統的乘用車新車銷量為775.99萬輛,同比增長21.31%,滲透率為62.58%。這意味着,智駕日益成為多數駕駛者會選擇的工具。
然而,多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很多智能駕駛相關的事故都指向同一個原因:駕駛員盲目信任智駕技術,疏於行車安全。
責任推給智駕?司法機關:不予支持!
記者梳理各地案例發現,一些人對智駕功能和道路安全法律責任存在認知誤區——
一方面,“高階智駕”“零接管”等行業營銷話術,有意模糊了技術局限,讓個別駕駛員將“輔助駕駛”等同於“自動駕駛”;另一方面,在法律責任歸屬問題上,不少司機錯誤認為,智駕才是“交通參與者”,一旦出事,自己最多算消費者“錯誤使用”。
例如,北京司機閆某某因為醉酒後用智駕當“代駕”,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和罰金。他上訴認為,現今智能駕駛技術已成熟,降低了道路危險性,請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這類“技術抗辯”站得住腳嗎?智駕的法律責任邊界在哪?
今年7月,公安部在國新辦發布會上明確:當前我國市場銷售的汽車所搭載的智駕系統,都還沒實現“自動駕駛”目標,駕駛人才是最終責任主體。公安部交管局局長王強在發布會上説,如果駕駛人在駕駛車輛的時候“脫手脫眼”,不僅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風險,一旦出事,還可能面臨着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三重法律風險。
事實上,京、浙兩地司法機關也用明確判決,將責任鎖定在駕駛人身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並未支持閆某某的二審訴求,明確指出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認為,這一立場體現了“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無論技術如何發展,人作為行為決策主體,必然要承擔行為的法律責任。
把好方向盤是能力,更是法律責任
有人問,為何不以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王某某這類行為定罪處罰?
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姬廣勝解釋説,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實施者的主觀故意,如果被告人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是放任這種危險,那麼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更加準確。判處刑罰的後果,已足以震懾違法者。
針對各類“智駕神器”違法使用問題,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金潔蕓説,這類新型駕駛作弊工具多在網絡平台售賣,亟待從市場和技術兩方面加強監管,如屏蔽相關引流廣告和售賣鏈結。
不當使用能否成為免責“擋箭牌”?廣東良馬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倩説,駕駛人的安全注意義務是法定且獨立的,在行駛過程發生事故,就是第一責任人,不能以“消費者不當使用”為由推卸對相對方的責任。
一位自動駕駛領域專家告訴記者,當前,有關企業應充分提示智駕的場景限制和使用風險,加強用戶教育,並通過標準約束、技術迭代等努力,讓智能出行更安全。

手不離方向盤,眼不離前方路。這條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在汽車技術飛速變革的當下依然適用,也必須適用。交通參與者應保持對法律規則的敬畏,安全合規使用智能輔助駕駛。需知:把好方向盤是能力,更是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