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8月20日電(記者鄒欣媛)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通報,該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原常委、經濟委員會原分黨組書記、主任李文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文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李文華利用擔任寧夏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西夏區委書記,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兼任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自治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兼任寧夏國有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總經理,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委、經濟委員會分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44.43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44.43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單位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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