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電話卡、銀行卡、支付碼,成了電詐“工具人”,怎麼處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併發布依法懲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據了解,這項罪名成為年輕人掉坑“重災區”,3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超過80%,2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高達三分之一,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涉案問題突出。
“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參與‘刷單’‘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會成為他人犯罪的‘幫兇’。”最高法刑三庭庭長汪斌説。
幫信犯罪仍然高發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等新型信息網絡犯罪高發多發,衍生大量上下游關聯犯罪,這些關聯犯罪又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和技術支撐,反向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的重要推手。其中,幫信罪成為數量最多、佔比最大、性質最複雜的犯罪類型。”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王魯説。
在公安機關發布的20個防詐關鍵詞中,“幫信行為”位列其中,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的行為。
“從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看,電話卡、銀行卡濫用依舊是當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持續高發的重要根源之一。”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鄭翔介紹説,公安部高度重視打擊治理“兩卡”違法犯罪,連續多年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法、最高檢部署開展“斷卡”行動。今年以來,公安部刑偵局共下發“斷卡”線索78萬條,查處“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23萬人,打掉非法開卡團夥5500余個,繳獲非法“兩卡”17萬餘張,抓獲銀行、運營商“內鬼”23名。
“隨着‘斷卡’行動的深入開展,涉‘兩卡’幫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長,佔全部幫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汪斌&&,2020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幫信犯罪案件數量逐年增長,2023年超過10萬件,隨着打擊治理工作的深入推進,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幫信犯罪案件數量雖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處於高位;同時,涉“兩卡”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長,去年以來雖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的總體態勢尚未根本改觀。
為更好適應“兩卡”犯罪形勢變化,《意見》對涉及“兩卡”犯罪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一步統一:
將原規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明確為出售、出租本人三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將原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於“情節嚴重”情形,調整為不再區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即認定屬於“情節嚴重”情形。
同時,為避免客觀歸罪,實務上需查證行為人是否達到相關入罪標準,規避僅依據行為人的行為判斷帶來的擴張風險。
準確把握刑事政策
隨着涉“兩卡”幫信犯罪形態更迭,目前已出現職業開卡人、職業養卡人等不法群體,形成“卡農—卡商—卡頭”的組織模式,為境外團夥提供“技術助攻”。
打擊治理“兩卡”違法犯罪工作仍面臨挑戰,鄭翔坦言,“兩卡”實名不實人的問題依然突出,一些電詐犯罪團夥大量收購他人實名電話卡、銀行卡,甚至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犯罪。針對此類情況,《意見》專門作出規定,列出了8種依法從嚴懲處的情形,為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組織性、職業性、跨境協同實施幫信罪活動的行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實踐中,辦案單位要按照《意見》規定,準確區分幫信罪和詐騙罪共犯,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他人提供幫助,事先通謀或者形成較為穩定配合關係的,要以詐騙罪共犯論處,決不能一‘幫’了之;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群體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依法從寬處罰;但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審查深挖,徹查幕後組織者、指使者,依法從嚴懲處,決不能一‘放’了之。”鄭翔説。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高某組織同學顧某、某中專院校學生師某(未成年人),向他人出租銀行卡。事發後,顧某、師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3000元和2300元。最後,檢察院對顧某決定相對不起訴,並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議對其予以處分;對師某決定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
針對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王魯説:“這起案件中,三人均為在校學生,辦案機關依法對三人從寬處理,檢察機關對顧某、師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加強與教育部門、學校、家庭的溝通&&,督促嚴格管理教育,避免再犯。”
明確免刑並非免責
統計數據顯示,當前幫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現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點,一些電詐、洗錢犯罪團夥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世不深、法治意識淡薄的弱點,蠱惑、引誘其出售、出租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甚至將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發展成為“卡頭”,社會危害嚴重。
“打擊治理幫信及相關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王魯認為,在依法嚴懲職業性、組織性犯罪活動及其組織者、指揮者和骨幹人員的同時,應注重區別對待。
《意見》提出對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依法從寬處罰的總體要求,設立“準確把握對未成年人等群體刑事政策”條款,規定對涉案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犯罪情節輕微的,一般應當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並規定對在校學生參照上述規定酌情從寬處罰。
王魯進一步&&:“對於不予刑事定罪處罰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絕不是,也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顧’,‘不刑’不是‘不管’,免刑並非免責。要按照《意見》相關規定,做好行刑銜接工作。此外,還要注重深挖徹查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群體實施犯罪的人員,依照《意見》相關規定依法嚴懲,絕不姑息。”(記者 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