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旺季,“扎胎”和“扎胎釘”多次成為新聞熱詞,一些旅游目的地苦心經營的口碑屢屢被一個個小小的釘子“扎漏氣”。
這種形態多樣、作用單一的金屬構件,緣何演變成“違法上路”的“輪胎刺客”?未來應如何規範其使用,使其回歸安防産品保障安全的初衷?新華每日電訊記者對此展開採訪。
“輪胎刺客”成旅途“扎心隱痛”
7月上旬,一名自媒體博主在社交&&上發布視頻,稱自己在青甘大環線深度游時,同行的3輛車共12條輪胎被“扎胎釘”全部扎報廢,引發輿論關注。當地公安部門發布的警情通報顯示,係犯罪嫌疑人出於報復他人目的,將“扎胎釘”拋撒在受害人必經路段所致,涉事路段距離G3011柳格高速甘青大環線約41公里,為一條牧場沙礫路段。
“扎胎釘”,又被稱為“三角刺釘”“四角釘”或“鐵蒺藜”等,是一類由鋼材製成、帶有多個尖角或銳刺的金屬器件。常見結構為雙三角形鐵片拼合而成,具有一定重量與鋒利度,其設計特點在於隨意拋撒後總有一面尖刺朝上。
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多地游客路遇這類“輪胎刺客”,不僅嚴重影響旅游體驗,更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在社交&&上,有不少網友曬出自己被人惡意放置三角釘扎胎的經歷。2023年5月,有游客報案稱自駕越野車輛在內蒙古一沙漠戈壁景區被“三角鐵”扎破輪胎。接到報案後,公安、文旅等部門聯合成立工作組深入現場調查,證實扎破車胎的物體為“尖頭狀鐵制物”。
扎胎釘不僅僅成為一些游客旅游路上不可預測的“扎心隱痛”,利用這類産品的“扎胎”特性實施其他不良目的或違法行為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2023年,廣西一男子分多次將三角釘拋撒在車流量較大的進出城路段,造成27輛車的輪胎被三角釘扎破、16人受害、一輛小轎車側翻的嚴重交通事故。今年7月,陜西省寧陜縣公安局破獲一起嫌疑人為泄私憤在城區路面拋撒鐵蒺藜、大頭釘等,導致多輛過往車輛車胎被扎的案件。
“這類産品十分堅硬,穿刺破壞性強,車輛在高速行駛時一旦被扎入,很可能車毀人亡。”一位縣公安局副局長説,該類産品一旦被用於報復、攔車甚至其他涉嫌犯罪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無序流通給社會安全“埋釘子”
記者採訪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了解到,扎胎釘這類金屬構件由來已久,最初多被用於戰爭或安防。但隨着使用場景的逐步收窄,目前個人幾乎沒有合法使用空間,正規線下門店也難覓其蹤跡。
記者在蘭州市隨機走訪多家五金門店,均未發現此類産品售賣。“現在幾乎沒人用,想買只能去網上找。”多位商家告訴記者。
與線下市場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這類産品在各大電商&&上可“輕鬆獲得”。
記者在多個主流購物網站發現,這類商品不僅可以搜索到結果,且不設任何購買門檻。在銷售頁面上,商品的用途描述也五花八門。不少商家標明其用於“圍院防盜”或作為“安防用品”,但也有商鋪直接標注“扎車胎專用”。同時,不少商家還承諾“保密發貨”,甚至在宣傳語中暗示“花小錢,辦大事”。
此外,在一些網購&&搜索“三角釘”,還會出現“扎汽車專用暗釘”“整治亂停車釘子”“扎車胎神器”等關聯搜索詞。相關頁面顯示,有的店舖累計售出超過4.5萬件,一些單類商品有上千人付款下單。
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詢問某&&商家其售賣的扎胎釘“是否能扎透越野車胎”,對方回復“應該可以”。
“這類産品的使用一旦超出合理範圍,極易構成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北京德恒(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峰説,如果行為人將釘具蓄意投撒至公路、橋梁等公共通行區域,造成對不特定人群的安全威脅,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該罪並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罪要件;若行為僅針對特定人員或車輛,亦可能因破壞他人財物而觸犯刑法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如果有證據可以證實銷售者在銷售産品時,對産品被購買者用於違法用途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購買者一旦使用該物品造成嚴重後果,銷售方也可能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銷售方在銷售時,承諾或説明“保密發貨”等,可能會被認定為“明知而放任”的行為。
“拔釘子”還需全流程監管
採訪中,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介紹,目前這類“個人幾乎無合法用途”的金屬釘具,尚未被納入危險物品或特種器材管理範疇。在實際生産銷售過程中,購買者也不需實名、無需登記用途,相關&&亦無審核機制,産品流向幾乎不可控,存在明顯的監管盲區。
在發生過扎胎釘案件的一些地方,相關部門接受採訪時&&,由於事前缺乏身份登記和用途審查,對“違法上路”的扎胎釘監管難度大,一旦産生不良後果,也造成案件溯源難度高、執法成本大。
蘭州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吳旭紅認為,從近幾年發生的相關事件不難看出,諸如四角釘一類所謂的“安保”産品當下處於被“忽略”的角落,類似産品可及性強但缺乏配套的管理措施,易對他人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危害。
“當務之急是加強全環節監管。”吳旭紅説,目前這類産品在某些特定領域使用仍具有一定必要性,但監管部門應當對産品的製造、流通、銷售環節進行有效管控。
吳旭紅建議,應將該類産品納入相關管制産品清單。首先,要建立該類産品的行業標準,讓符合標準、具有資質的製造商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生産;其次,在流通環節要做到該類産品全流程可溯源,以免隨意流通造成濫用;最後,在銷售環節,要在確保賣家有銷售資質的同時,對購買者的身份及産品用途等信息進行登記,並告知産品本身的危害性和法律責任,防止有人購買後誤用或者故意用來危害他人生命財産安全。
此外,要加大對該類産品的社會科普與引導。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門建議,可通過案例曝光、媒體宣傳等方式,引導公眾正確認知這類産品的使用邊界,加大普法宣傳。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可形成聯動,定期對此類商品的生産、售賣、流通、使用等進行檢查,真正讓安防産品回歸其保障安全的初衷。(記者姜偉超 何問 崔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