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6月5日電(記者柳澤興、李寧)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為進一步發揮環境司法的規範、指引作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5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污染環境案。2018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某家屬院內一家小型化驗室,非法進行礦物內金、銀、鉛、銅等金屬元素檢測。在作業中,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和廢水收集處置程序,將檢測廢液從化驗室埋設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化驗室外西側的滲坑土壤。後由青海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滲坑土壤取樣檢測並出具報告,經專家組分析評估,意見為:滲坑內的土壤表層樣中,鎳、鎘和汞未超過相關標準,其餘各重金屬均超標。另查明,涉案土地屬於建設用地。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違反國家規定,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案發後的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對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以污染環境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經營性活動。
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9人非法捕撈水産品,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張某偉駕車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瑪多縣鄂陵湖湖區,使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撈水産品,漁獲物為4819.23公斤,其將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出售給被告人田某富、蔣某先。被告人田某富、蔣某先將非法收購的漁獲物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鯉分售給被告人沈某成等15人,在西寧、蘭州地區進行兜售,並將未分售出去的部分漁獲物存放於某冷庫。案發後,從某冷庫查獲存放的漁獲物共920.92公斤,經鑒定為擬鲇高原鰍、極邊扁咽齒魚及野生花斑裸鯉、黃河裸裂尻魚。其中擬鲇高原鰍、極邊扁咽齒魚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保護等級為二級。西寧鐵路運輸法院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情節、認罪態度、主觀惡性、前科情況和對於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及積極賠償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情節後,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6人五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罰金;對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人薛某林等3人免於刑事處罰。同時判決上述19名被告人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並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其他3起典型案例為:被告人張某均盜伐林木案;被告人羊某加非法佔用農用地案;被告人馬某甲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