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寫論文承諾包過協議自始無效-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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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7 08:02:43
來源:法治日報

代寫論文承諾包過協議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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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交&&上,部分教育培訓機構以“985院校碩博團隊一對一指導”為宣傳點,面向學生群體推出論文輔導服務,承諾確保論文通過審核或發表。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在實際操作中,此類服務暴露出諸多問題:所謂輔導“教師”資質不明,有的是高校學生兼職,機構往往以“不便透露身份”等為由,拒絕提供證明文件;輔導性質異化為論文代寫;服務質量與宣傳承諾嚴重不符,且在學員提出異議時拒不履行退費承諾等。

  部分機構以“輔導”為名行代寫之實,背後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如何破解論文代寫亂象?為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華北電力大學(北京)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新金融法中心主任陳燕紅和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

  記者:調查中,多個論文輔導機構沒有註冊工商信息,一些輔導機構雖有工商註冊信息,但經營範圍為“教育諮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寫論文成了一門生意”,是正常市場行為還是違法違規行為?

  陳燕紅: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經營範圍規範表述查詢系統”,教育諮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指從事教育諮詢服務、教育信息服務等的活動,不含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需要獲得辦學許可證方可開展的教育培訓類活動。若論文輔導機構僅在此範圍內提供服務,則合法歸屬於教育諮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但如果其實際業務包含代寫論文、數據造假等行為,這些本身就違法的行為自然超出了教育諮詢服務的合法邊界。

  任戰敏:“寫論文成了一門生意”的現象反映了學術壓力與市場需求之間的矛盾。一方面,學生因學術能力不足或時間有限而尋求外部幫助;另一方面,部分機構利用這一需求,將學術輔導異化為商業化的代寫服務。這種現象既處於“灰色地帶”,也是一種非正常市場行為。其“灰色”在於部分服務可能違反學術誠信原則,而“市場行為”則體現在其滿足了部分學生的需求,但這種“市場行為”屬於非正常的市場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學術誠信,還可能觸犯法律。

  記者:這種論文代寫亂像是如何形成的?

  姚金菊:“寫論文成了一門生意”這種不良現象的産生,是由多方面複雜因素共同作用導致的。

  一方面,目前的學生確實面臨較大的學業壓力。從本科到碩博階段,論文發表往往與學位獲取、評優評先緊密挂鉤。同時,學校的培養方案中,關於論文寫作方面的指導可能也存在一些缺失,這就導致學生確實存在論文寫作能力不足的問題,加之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的不足,少部分學生缺乏正確的學術價值觀,於是在面對學業壓力時尋求第三方進行輔導,甚至走捷徑,尋求論文代寫代發服務。這為論文商業化提供了市場需求。

  另一方面,基於上述需求,論文輔導市場具有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的潛力,機構受利益誘惑,不惜違規操作。他們利用學生需求,以虛假宣傳吸引生源,從論文輔導延伸到代寫代發,形成灰色産業鏈。目前缺乏明確且嚴格的監管機制,導致部分機構肆意違規,鑽政策空子,導致論文代寫有了市場。

  記者:部分機構會與學生簽訂承諾“包過”的輔導協議(合同),該協議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陳燕紅:對於輔導協議的法律效力,若輔導機構是為了提供規範、合法的論文指導工作與消費者簽訂協議,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則該類協議合法有效。但是,若輔導協議名為“輔導”,實為接受約稿,幫助簽約者代寫論文,承諾論文包過。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此類協議因違反學術道德,以及違背公序良俗,自始無效。

  至於是否構成違約,首先,合法、規範的論文輔導協議及輔導行為未達成雙方約定的“論文包過”目標,消費者可依據合法有效的輔導協議追究輔導機構違約責任;然而,若是進行論文代寫及承諾包過的協議,該類協議自始無效,所以不涉及合同的違約責任。

  記者:部分機構以“輔導”為名行代寫之實,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行為性質?

  任戰敏:代寫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原則,可能被學校認定為學術不端,導致學生面臨學術處分;如果機構在宣傳中隱瞞代寫事實,可能構成合同欺詐,學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追償損失;代寫論文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産權,學生和機構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陳燕紅:部分機構組織論文代寫並從中牟利,其行為已超出合法教育諮詢服務的經營範疇,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界定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若之後出現學術不端問題,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機構追責。因論文代寫合同違反學術道德,也違背公序良俗,屬於無效合同,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機構通過虛假宣傳(如承諾“包過”“無風險”)誘導消費者購買服務,隱瞞代寫的違法性,而後導致消費者被認定學術不端,那麼消費者可基於機構的欺詐行為,主張賠償。當然,即使機構被追責,消費者自身仍要承擔因學術不端受到的處罰(如學位被撤銷)。

  記者:論文輔導機構還存在資質不透明、代寫、臨時加價、服務質量差、虛假宣傳等多種問題,上述問題可能觸犯哪些法律規定?

  任戰敏:資質不透明可能觸犯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企業註冊和信息公開的規定。未註冊或超範圍經營,可能違反公司法或《教育諮詢服務管理辦法》。

  代寫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罪名。相關的學術不端行為違反《高等學校學術規範》等規定,機構可能被教育部門查處。

  臨時加價未按協議提供服務或中途加價,可能構成合同違約,可能觸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價格欺詐的規定。

  服務質量差和虛假宣傳可能觸犯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真實、準確、全面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的規定,機構可能因誇大宣傳或提供虛假信息被處罰。

  記者:對於論文輔導市場存在的諸多亂象,如何才能有效治理?

  任戰敏:建議教育部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對論文輔導機構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和註冊管理。加強對論文輔導機構的監管和市場監督,定期對相關行業進行檢查,尤其是針對論文輔導機構的“論文包過”等不當宣傳行為,應當及時依法制止和處罰。還要建立投訴機制,設立專門的投訴渠道,鼓勵消費者舉報違規行為,方便學生舉報違規機構,並及時處理相關投訴。

  陳燕紅:首先,應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輔導”與“代寫”的界限,禁止任何形式的論文代寫承諾。其次,行業內應推動自律機制的建立,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標準,指導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並通過建立評價體系,幫助消費者了解機構的資質、服務質量以及行業聲譽。最後,應加強學術誠信教育,高校可通過開設學術誠信課程,並聯合司法機關開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此提升學生法律意識。

  姚金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有個別機構聲稱有“內部關係”,但隨着學術監管日益嚴格,這種現象存在的土壤也幾近被剷除。這些機構往往抓住學生急於通過論文、發表論文的心理,以“包過”為誘餌,騙取錢財。一旦款項到手,服務質量可能大打折扣,甚至消失不見。

  因此,一定要合理合法利用輔導資源。即便確有論文輔導需求,也應選擇正規、可靠的機構,並在簽訂合同前仔細了解機構的資質、師資力量、服務內容和退費政策等。尤其是注意核實機構和輔導教師的資質和專業性。在輔導過程中要保持獨立思考和寫作的能力,避免過度依賴輔導。(記者 孫天驕  實習生 陳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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