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給“黃謠”裝上“殺毒軟體”了-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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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03 07:36:56
來源:法治日報

是時候給“黃謠”裝上“殺毒軟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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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因包養傳言丟掉工作 有人參加拍賣被曲解為花錢陪睡

  是時候給“黃謠”裝上“殺毒軟體”了

  “網上有人説,有人包養我,花錢幫我做營銷。我當時覺得這是網上的謠言,不會對我的生活産生影響。20歲出頭的時候,我去面試……”

  近日,演員黃燦燦參加節目時分享自己過往的經歷引發關注。“黃燦燦曾因被‘造黃謠’失去工作”等話題登上熱搜榜。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這種網絡“造黃謠”現象十分普遍,尤其是針對明星、網紅等公眾人物。例如,有自媒體會用某明星姓名縮寫或昵稱,稱“××男明星目前被富婆包養”“××和××離婚是因為女方出軌”,這種毫無根據全靠文字描述的內容被一人“爆料”後,就會有不少自媒體爭相轉發甚至添油加醋。

  受訪專家指出,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雖對“造黃謠”行為有規制,但民事賠償額度低、刑事立案門檻高、自訴取證難等問題突出,導致“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的惡性循環。建議降低誹謗罪入罪門檻、細化“惡意捏造”認定標準、建立跨&&造謠者“黑名單”;&&需強化AI審核與人工覆核聯動,優化算法推薦邏輯,從源頭攔截謠言傳播。

  惡意造謠事件頻發

  近日,因一年賣出170&保時捷走紅的山東青島保時捷銷冠牟倩文通過社交賬號發聲——此前,她的照片被人盜用,併發布在黃色網站進行惡意拼圖、剪輯,實屬假借其照片捏造“黃謠”、偽造色情圖片中傷她。牟倩文稱已報警,警方已立案。

  不久前,有600多萬粉絲的網紅博主“臭蛋”發視頻稱自己被人造謠。起因是其在游輪上參加拍賣會的視頻被人拍下上傳到網上後,被一些人配上造謠言論發文,直指其“花錢買洋人陪睡”,評論區充斥不雅言論。即使“臭蛋”之後將拍賣全過程視頻發出,有些人仍未收手,甚至找了一個頭髮顏色和身形與“臭蛋”相像的女生的不雅視頻拼接其視頻片段,稱是“約會後續”。目前,“臭蛋”已委託律師對造謠用戶取證、起訴。

  除了公眾人物外,普通人被“造黃謠”現象也時有發生。去年,廣西桂林灌陽縣一男子孫某因不滿分手,製作視頻稱前女友陳女士“作風不簡單”“從事色情活動”“欠錢不還”,相關視頻發布一天后閱讀量已過萬,導致很多網友甚至陳女士的熟人對此信以為真。因惡意在網絡上散佈他人不實信息,孫某被灌陽縣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謝澍介紹,“造黃謠”首先違反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可能涉及捏造事實誹謗或惡意洩露他人性隱私,進而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造黃謠”還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捏造事實公然誹謗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受到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公然“造黃謠”也可能被認定為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同樣會受到拘留、罰款的處罰。

  “嚴重的‘造黃謠’行為會觸犯刑法。”謝澍説,“造黃謠”除了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罪外,如果“黃謠”信息大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再如行為人在“造黃謠”的同時還傳播淫穢信息,則還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此外,“造黃謠”的行為可能違反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如果侵害了特殊主體的權益,還可能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追責困難維權不易

  “造黃謠”行為多發的原因何在?

  在謝澍看來,我國法律目前雖然對“造黃謠”的行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措施,但力度還有待加強。民事賠償偏重於認定實際損害,對精神損害賠償不夠重視,賠償額度偏低,不利於安撫受害者以及教育加害人。至於刑事責任的適用則更少,只有在“造黃謠”行為的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時候才會引發司法機關的關注;並且在由“造黃謠”引起的侮辱、誹謗自訴案中自訴人取證難度大,訴訟推進舉步維艱。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隗卓然認為,目前許多“造黃謠”案件僅以行政處罰或民事責任告終,造謠者面臨的成本較低。例如,有些人造謠後,僅需道歉並支付少量賠償金,但相比於謠言帶來的流量收益,這些處罰並不構成有效威懾。而網絡匿名性為造謠者提供了技術屏障。互聯網為用戶提供了相對匿名的環境,使得造謠者更容易躲避追責。一些造謠者在社交&&上使用馬甲賬號、偽裝身份,甚至通過虛擬專用網絡(VPN)跨境發布內容,增加了追責難度。

  他還提到,一些賬號以“造黃謠”的方式吸引流量,後期再通過帶貨、廣告變現,即使造謠被揭穿,他們也已經賺得盆滿缽滿。而部分社交&&和短視頻&&對謠言的處理速度較慢,導致謠言迅速擴散,造成難以挽回的影響。部分受害者反映,即使舉報謠言,&&也可能因“證據不足”或“未違反社區準則”而拒絕刪除相關內容。

  完善立法強化治理

  在隗卓然看來,針對網絡“造黃謠”問題,需要從法律完善、&&治理、社會教育、技術監管等多個方面入手,構建全方位的治理體系。

  他建議,調整刑法適用標準,降低“造黃謠”的入罪門檻。完善誹謗罪的適用範圍,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誹謗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入罪,但對於網絡造謠,尤其是涉及淫穢不實信息的造謠,應當對“情節嚴重”進行實質解釋,考慮因謠言傳播範圍廣、影響惡劣等情形。加重對有組織、有預謀造謠的懲罰,部分造謠行為由“網絡水軍”或特定組織策劃實施,對此類行為應當嚴厲打擊。

  “現行法律對造謠行為的界定較為籠統,應進一步細化,包括明確哪些造謠行為屬於‘惡意捏造’,以及如何認定‘嚴重損害他人名譽’等標準。應建立造謠者‘黑名單’制度,對於多次造謠或情節惡劣的造謠者,建立跨&&‘黑名單’,並在實名認證體系中作出限制,如禁止其在一定時間內註冊新賬號或從事相關互聯網業務。”隗卓然説。

  謝澍認為,網絡&&應當積極引進先進的內容審核技術,提高AI審核識別隱晦不良信息的能力,注重AI審核與人工審核有機結合,提升人工審核效率;優化舉報反饋機制,進一步簡化舉報流程,強化舉報後處理結果的反饋力度。同時優化算法推薦機制,變更流量至上的推送邏輯;發現違法信息應當及時處置並留存證據,配合相關部門執法。

  “很多受害者在遭遇‘造黃謠’時,面臨法律知識不足、維權成本高、精神壓力大等問題,因此應建立更完善的受害者保護機制。”隗卓然説,由政府、律所、公益組織等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幫助受害者提起訴訟或投訴。(記者 孫天驕)

【糾錯】 【責任編輯:趙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