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精“加減法” “微”處見真章-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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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9 07:53:07
來源:光明日報

做精“加減法” “微”處見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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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上半年,輕罪案件佔各類犯罪案件比例超過85%。20多年來犯罪結構顯著變化,輕罪治理越來越引起重視——

  做精“加減法” “微”處見真章

  【法眼觀】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今年上半年辦案數據,其中兩組數據引人關注:受理審查起訴危險駕駛罪17.1萬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5.9萬人,同比分別下降38.7%、39.2%,均為近年來首次下降。

  危險駕駛罪中比例最高的是“醉駕”;幫信罪較常見的形式包括出售個人的銀行卡、電話卡,最終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這兩項罪名的案件量近年來一直高居刑事案件前列。

  根據《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公布數據,在刑事案件總量長期高位運行的情況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999年16.2萬人下降至2023年6.1萬人,佔比從25.1%下降至3.6%。與此同時,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人數佔比從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其中,審查起訴案件中危險駕駛罪,盜竊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詐騙罪合計佔53.7%。而到2024年上半年,輕罪案件佔比已超過85%。

  20多年間,犯罪結構變化明顯。這表明社會治理進入新階段,刑事犯罪從立法規範到司法追訴發生深刻變化,“輕罪”治理成為重要的社會治理課題。今年上半年受理審查起訴的幫信罪、危險駕駛罪數量的下降,正是輕罪治理探索取得的新進展。

  1 新的社會治理課題

  9月下旬,江西省貴溪市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案。一位居民在小區騎電動車時,被樓上丟下的垃圾砸中。貴溪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接警後,迅速聯合小區物業、社區工作人員展開調查。最終偵辦民警上門採集了全樓住戶的DNA信息,與高空丟下的垃圾DNA信息作對比。在此壓力下,一位男子投案自首。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有些新增設的罪名是基於一定的立法理念推動的,高空拋物罪即是如此。雖然實踐中高空拋物罪的發案率比較低,但一旦發生,社會影響就特別惡劣。所以,一定意義上,增設這個罪名是立法機關向社會宣告對這類行為的絕對否定性評價。”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吳雨豪分析近年來輕罪罪名增多的原因。

  據不完全統計,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至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新增27項輕罪罪名。在人們的傳統認知中,刑事打擊通常針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行為,而一些社會危害性較輕的行為,為何被納入刑法規制?

  從根本原因上來説,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這種變化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與人之間利益關係的不斷調整,關注的利益點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發生變化,新的社會矛盾不斷滋生等因素形成的。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傳稿進一步解釋,“社會危害性”本身是一個模糊不確定的概念,隨着社會的發展,對“社會危害性”的認定也是不斷變化的。在我國,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社會秩序、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需要刑法保護的利益範圍越來越大,例如,醉駕原來屬於行政違法,但隨着車輛的持續增多,人們對公共交通安全的要求增加了,醉駕的性質便由行政違法提升為刑事犯罪。再如,隨着人們對升學、就業中公平競爭意識的提高,代替考試、冒名頂替等行為也被納入刑法規制。

  “還有一些罪名的增設是為了應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需求。比如幫信罪的設立,其背景之一是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頻發。在某些案件中,直接抓捕實施詐騙的犯罪人難度較大,司法機關因此將犯罪預防和懲處的重點擴展到那些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人。通過在刑事立法中增設這一新罪名,能夠有效威懾潛在的犯罪人。”吳雨豪補充。

  另一方面,從司法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講,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指出,我們國家對於危害社會行為的處理是二元制治理模式:構成犯罪的由刑法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同樣會約束行為人的行為,但對於涉及公民生命自由權利的重大事項,尤其是對其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應該通過司法程序處理。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存在,有利於行為人的權利保障。

  2 傳統治罪模式的“副産品”

  要達到上述治理效果,刑事司法制度需要進行改革,以應對犯罪結構的變化。

  過去由於偵破手段有限,破案率不高,傳統的犯罪治理更多是通過嚴厲性彌補確定性不足,也就是刑罰苛厲,但法網並不嚴密。多位受訪者&&,傳統的重罪治罪模式,刑事程序嚴苛,審前羈押率高,逮捕刑拘多,變更強制措施難。同時刑罰執行嚴格,實刑多而緩刑少。這意味着對行為人自由剝奪的時間較久,其回歸社會的難度較大。

  此外,目前除了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外,我國所有犯罪都會保留犯罪記錄,很多工作崗位招聘時要求無犯罪記錄,這就導致幫信罪等輕罪和故意殺人等嚴重犯罪的行為人,同樣會被打上“烙印”。

  今年年初,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聯合課題組發布《犯罪附隨後果研究》報告,劉傳稿為主持人之一。在調研過程中,他接觸到一些讓他印象深刻的案例。“比如一名研究生,畢業後考取了公務員,他初試、筆試都通過了,政審時卻被發現他父親有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記錄,最後沒通過錄用。”劉傳稿舉例。

  這是刑罰的間接附隨後果,是輕罪案件量大幅上升之後帶來的另一層面的社會問題。

  根據上述報告,我國160多部法律法規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進行就業、執業等資格限制,導致刑滿釋放人員求職困難。有犯罪記錄人的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在就業、上學、入伍及社會活動中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苗生明&&,我國傳統治罪模式強調從嚴打擊犯罪,對犯罪原因的分析和對滋生犯罪環境的治理重視不夠。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重打擊、輕治理”現象,不僅造成治理越來越困難,還帶來了不少打擊“副産品”。尤其對於人身危險性低、主觀惡性小的輕微刑事案件,過於強調打擊只會帶來更多的衍生案件及矛盾。

 3 更人性化的制度供給

  那麼輕罪應該如何治理?

  近年來司法部門一直在開展輕罪治理研究、探索梯次治理模式。2023年以來,對於“醉駕”的治理頗具典型性。

  2023年12月13日,“兩高兩部”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將一般情形下的醉駕入刑標準升高至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不再強調“一律入刑”,同時列明了不認定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具體情形。

  在程序方面,部分地區創新推動刑事簡案快結“一站式”訴訟治理中心建設,提升訴訟效率,檢察機關辦理的近半數危險駕駛案件在7日內辦結。在處罰方式上,“不起訴”不等於“不處罰”。對作出不起訴的案件,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機關完善公益服務機制,探索柔性懲戒模式,將自願參加公益服務作為適用認罪認罰、相對不起訴處理的考量因素。

  這些措施可以看作是近年來輕罪治理思路的縮影。

  為遏制此前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傾向,2021年以來,最高檢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具體工作要求,即對絕大多數的輕罪案件慎重逮捕、羈押、追訴,盡可能適用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刑事案件不捕率從2019年的22%上升至2023年的41%,不訴率從2019年的10%上升至2023年的26%。

  2018年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將刑事案件導入不同的程序軌道,實現繁簡分流、快慢分道。

  “但輕罪治理絕非意味着一味追求‘從簡從快’、一味追求訴訟效率,而是需要逐步實現從‘行為’到‘行為人’的轉變。即,根據輕罪案件的特點建立一套適合‘輕微犯罪行為人’自身特點的輕罪訴訟程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其目的不再是打擊懲罰犯罪,而是通過刑事追訴和懲罰重塑被判刑人的規則意識,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 發揮刑事法治教育矯正功能

  實踐中,劉傳稿認為除了不予批准逮捕、相對不起訴近年來有所提高外,定罪免刑、緩刑適用率仍然過低,大量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不滿一年的輕罪適用實刑而非緩刑,整體上仍然處於輕罪重刑的狀態。“對輕罪單處罰金的適用力度也應加大。”吳雨豪告訴記者。

  “儘管刑法新的犯罪罪名增加了很多,但是新的刑罰措施增加的不多。”盧建平説,“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這種分類分層的治理,是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

  在輕罪附隨後果的限縮上尤其如此。盧建平與吳宏耀&&,輕罪治理需要關注犯罪行為人的再社會化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標籤化及嚴苛的附隨後果已經成為犯罪人復歸面臨的重要挑戰。我國犯罪附隨後果的立法零散,缺乏差別化與精細化設計,致使輕罪、過失犯罪人所承受的附隨後果與重罪、故意犯罪人幾乎沒有區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正是對這一問題的有力回應。

  吳宏耀建議,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應當在法律框架內,注意根據輕罪案件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犯罪原因、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合理行使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因人施策,實現區別對待。對於明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行為人,應當充分發揮刑事程序的教育、矯正和恢復等功能。(記者 陳慧娟)

【糾錯】 【責任編輯:王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