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依法審理旅游糾紛典型案例,明晰安全保障責任邊界,同時強調——
個人是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
在峨眉山景區逗猴時被猴子抓傷,誰來擔責?不買門票走野生線路結果墜亡,景區該不該賠?
近年來,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場發展迅速,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糾紛案件呈持續增長態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旅游糾紛典型案例,引導景區依法規範管理、游客依法維權。
在其中一起案例中,2017年8月,張某聽聞峨眉山的猴子活潑可愛,與人親近,專程來到峨眉山景區觀猴,不顧游客應與猴子保持安全距離的警示要求,進入猴子聚集區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傷。在接受峨眉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救護後,張某向峨眉山旅游環保法庭要求峨眉山管委會對其進行賠償。
峨眉山旅游環保法庭到場開展調解。法庭認為,峨眉山管委會雖然設置了欄杆、警示標語等,但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某未遵守景區關於保持安全距離的警示要求,進入猴子聚集區逗猴、喂猴,也未完全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同時考慮到張某僅需接種疫苗,不構成傷殘等級,由峨眉山管委會補償張某疫苗費用1000元。
針對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闡明,景區經營者、管理者對景區內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應當有充分的預見性,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義務,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財産安全免受侵害,否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游客作為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進入景區後應當自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不主動挑逗、攻擊或傷害景區內的野生動物,避免發生意外,否則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近年來,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眾野外運動熱度飆升。這些項目具有較高風險,如果在沒有充分準備、缺乏安全保護的情況下盲目“打卡”所謂網紅線路尤其是野生線路,容易釀成險情。江某衛等訴浙江省江山市某旅游公司案就是一例。
2022年8月20日,江某衛及其妻徐某仙攜家屬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區溯溪郊游,但未購買門票。活動中,徐某仙墜崖身亡,墜亡地點不在景區游覽線路範圍內。江某衛、徐某仙的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開發經營景區的某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徐某仙一行未購票私自進入景區,未與經營、管理事發景區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係。從公安機關勘驗記錄以及現場查勘情況看,徐某仙的墜亡地點位於溪谷險要、人跡罕至之處,無可通行道路或野路,遠離景區正常游覽範圍。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區設施維護不到位、未設立禁止區域情形。溯溪係風險性較高的戶外活動,活動參與者自身應當充分認識、預判並妥善管控風險。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係旅游經營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承擔責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嚴格公正適用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區域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助於引導戶外活動參與者樹牢“個人是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的價值理念,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對於明晰安全保障責任邊界,促進景區加強管理,具有積極意義。(記者 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