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細論“開門殺”引出的法律問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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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5 08:21:37
來源:法治日報

法官細論“開門殺”引出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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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開門殺”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下車開車門看似這個簡單的動作,如果駕駛人員和乘客不注意,極有可能釀成事故。對此,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駕駛人及乘客在下車前,應相互間做好安全提醒,注意先觀察同向經過的人員和車輛,確保安全後再下車。作為車主,可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減輕經濟負擔。

  此前,王某搭乘李某駕駛的車輛去購物,到達目的地後,車輛停放在了非機動車道上,而此時楊某正騎着自行車經過,沒有注意到的王某在開車門的瞬間將楊某連人帶車撞倒,楊某頭部着地受傷嚴重,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違反機動車停放規定,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對於事故發生起決定性作用,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無責任。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決認定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優先承擔對楊某家屬賠償義務,保險限額外部分由王某和李某按責任比例支付。

  在西城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邵某將小客車停靠在非機動車道內,車門呈開啟狀態,適逢王某騎車撞到車門後倒地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優先在全責範圍內賠償,保險限額外部分由邵某支付。

  法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無論下車開門還是車輛一直開門停放,因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的,通常要承擔全部責任。駕駛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自身承擔全部責任。

  “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的,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違法、違規停車等過錯行為。”法官説,如果駕駛人存在過錯應當視過錯程度與乘客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駕駛人不存在過錯,則是乘客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開門殺”如果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應當判處交通肇事罪;如果因為駕駛人酒後、吸毒後、無證駕駛、逃逸等嚴重過程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應當判處交通肇事罪。

  關於“開門殺”的民事賠償事宜,法官&&,乘客與駕駛人作為共同侵權方,通常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優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超出限額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承擔,在實踐中可以有效減輕侵權人的經濟負擔,增加被侵權人獲得賠償的及時性。但是,駕駛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賠償的條件是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如果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醉駕、毒駕或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通常不予賠償,交強險有墊付賠償的義務,但是保險公司亦有權向駕駛人追償。對於乘客而言,保險公司在承擔了駕駛人和乘客共同侵權的保險賠償責任後,有權就超出被保險人責任份額的部分向乘客進行追償。

  “‘開門殺’行為往往會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法官為此建議,駕駛人應確保車輛停放在安全合規的位置,駕駛人和乘客下車後要避免車門一直處於長時間打開狀態,在車門處於打開狀態時,應時刻關注並提醒過往行人和車輛避免撞到車門;騎行者經過機動車周邊時應注意保持與機動車之間的安全距離並適當減速,密切觀察機動車車門動態,遇到危險及時剎車,優先保護身體要害部位。(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盧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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