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免不了“密室逃脫”安全責任
未成年人玩密室逃脫受傷法院判定免責條款無效
驚悚懸疑、熱門IP、冒險解謎、真人NPC……因其沉浸式的體驗,密室逃脫成為年輕人中最潮的娛樂游戲。但密室逃脫環境常常比較昏暗,還有追逐、驚嚇等活動,玩家受傷時有發生。針對此類侵權糾紛,應當如何依法界定與規制,引起社會的關注。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密室逃脫受傷侵權案,依法判決被告某密室逃脫娛樂室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好奇參與游戲
不慎跌倒摔傷
“聽説有家密室逃脫很恐怖很好玩,咱們一起去吧!”
“走走走,我一直想去呢……”
2022年10月,15歲的小涵(化名)與另7名同學相約,在某&&人均花費89元購了票,一起前往承德市一密室逃脫娛樂室去體驗青睞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脫游戲。
該娛樂室接待服務區懸挂有“古村中學”主題游戲宣傳畫,但背景昏暗、宣傳字體呈血跡流動狀,並標明該游戲主題特色為“懸疑、恐怖、劇情”,宣傳畫下註明有“14歲以下不建議游玩本主題”字樣。
游戲開始前,8名同學在密室逃脫娛樂室工作人員指導下簽訂了內容為:“游戲期間因個人受到驚嚇而出現大幅度動作,誤傷自己,由本人承擔完全責任”的實景恐怖密室體驗免責聲明。
小涵等8名同學懷着激動和忐忑的心情開始了游戲。
昏暗的燈光、狹窄的通道、陳舊的設施……在密室中,呼吸聲和腳步聲顯得異常清晰,讓人不禁毛骨悚然。就在這時,小涵因受驚嚇,在逃跑過程中不慎跌倒,致使雙腿摔傷,不能行走。
隨後,小涵打電話給父母,父母帶其到承德市中心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膝前交叉韌帶脛骨止點撕脫骨折、左脛骨&&骨折,需住院手術治療。小涵在該醫院住院手術治療12天,於2022年10月13日出院,兩周後到醫院復查,又做進一步治療,共計99天。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小涵受傷後的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經濟損失共計5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小涵的父母多次&&密室逃脫娛樂室負責人,要求賠償。該娛樂室認可在店內發生事故,但拒絕承擔賠償義務,於是小涵將該娛樂室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各執一詞
互相推諉責任
事發後,二被告對責任認定提出異議。被告密室逃脫娛樂室認為,娛樂室的員工已明確告知原告游戲的各種規則及游戲的注意事項,並且詢問了原告家長是否知曉,原告及同行同學均稱家長已知曉,並在入場須知通知單上簽字。
同時,娛樂室表明,工作人員在原告摔倒後第一時間進行了處理。該游戲是本着雙方平等且溝通一致情況下進行的,游戲場景地面墻面平整,無任何障礙物,並做了相應防護措施,根據監控也可以看出原告是在跑動過程中自己絆摔,被告密室逃脫娛樂室不能承擔全部責任。
另一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密室逃脫娛樂室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公眾責任險,保險公司在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但本次事故的發生,娛樂室盡到了必要的管理義務,原告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的責任。另外,原告主張的具體金額過高部分費用應不予支持。
原告小涵的父母稱,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門於2022年6月聯合&&的《關於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明確,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並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因此,事發時原告一行人均為未成年人,被告不應當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該游戲場所,且原告的摔傷責任在於密室經營者未盡到提示警示義務以及安全保障責任,原告等8人所簽訂的“免責聲明”屬於格式條款,該份“免責聲明”沒有效力。
免責條款無效
侵權責任成立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點:被告密室逃脫娛樂室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密室逃脫娛樂室與原告小涵等8人簽訂的“免責聲明”是否有效;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首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適齡範圍和注意事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古村中學”游戲腳本備案登記時註明的是“適齡定為18周歲以上”,內容的設定也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該游戲並不適合未成年人參與。此外,該娛樂室通道狹窄、光線昏暗,未發放或要求佩戴安全護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免責聲明”並不意味着安全保障義務的免除,“免責聲明”合法與否應當依照其內容和條款來認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明確,由於經營者責任而導致消費者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消費者依舊可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因原告小涵為未成年人,未有證據證明原告簽訂上述免責條款時取得了監護人的同意,因此該“免責聲明”應屬無效。
該娛樂室投有公眾責任險,依合同約定,被告保險公司按份額賠償後,原告剩餘損失應由被告密室逃脫娛樂室承擔。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4萬餘元;被告密室逃脫娛樂室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1萬餘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密室逃脫場所經營者應自覺規範經營管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是監護人的應有職責,監護人應認真教導未成年人謹慎進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游樂場所,適度監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費等,避免類似安全事故發生。(記者 周宵鵬 見習記者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