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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 01 14:20:52
來源:新華社

拍案|食以安為先,法院這樣保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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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涉及懲治銷售假冒食品、“退一賠十”法律適用等內容。

  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堅決打擊和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合理裁判,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依法打擊售賣假冒偽劣食品

  假冒偽劣食品既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亦是對企業商標權的侵害。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共計11160元。11月23日,郭某再次購入2件12瓶白酒共計10937元。後郭某懷疑購買到了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證明某經營部售賣的某品牌白酒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産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並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審理法院認為,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假冒註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某經營部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郭某購買白酒屬於生活消費行為,其請求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懲生産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和“三無”食品的行為,為百姓餐桌築牢安全防線。

  “退一賠十”人民法院這樣適用

  2020年12月18日,原告沙某收到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寄來的30盒“黃芪薏米餅乾”(價值516元)。簽收後,沙某發現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先後分批購入40盒、60盒、100盒(價值636元、1134元、1890元)。沙某以産品添加了黃芪粉,違反有關規定為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總價款4176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未按國家規定取得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餅乾中添加黃芪並進行生産銷售,應依法承擔責任。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單餅乾並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又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多次加購同款餅乾,數量共計200盒,總重達18.4公斤。

  綜合考量案涉餅乾保質期、消費者生活習慣等因素,法院判定,沙某首單購買30盒餅乾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對其就該部分餅乾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應予支持。沙某的加購行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對其就加購餅乾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這個案件是人民法院適用“退一賠十”懲罰性賠償規則的典型案例。對於正確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打擊違法生産經營行為,引導消費者誠信、理性維權具有積極意義。

  涉及食品安全的標籤絕非“小事”

  2020年12月和次年1月,劉某在某鹿業公司購買了鹿胎膏和鹿鞭膏(價值3680元、7000元)。此後劉某發現,購買的産品在標籤上標注了主要成分、儲存方式、保質期、凈含量,但未標注生産廠址、生産日期、生産者有關信息、産品標準代號等。劉某遂以此為由起訴請求某鹿業公司返還鹿胎膏和鹿鞭膏價款10680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標籤、説明書瑕疵,是指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包括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以及雖有錯別字、多字、漏字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産生誤解等情形。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屬於預包裝食品,其包裝標籤的標注內容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有關規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劉某的訴求。

  法院的判決也是一種告誡,經營者應當對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籤是否標明規定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查,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絕無小事,司法守護公平正義。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生産經營者,人民法院保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同時,作為裁判者也是“一碗水端平”,人民法院依法打擊借維權名義敲詐勒索生産經營者等違法行為,展現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責任與擔當。

  統籌:楊維漢

  記者:齊琪

  編輯:初杭、姚子云

  新華社國內部出品

【糾錯】 【責任編輯:施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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