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全面規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的地方性法規,對於推進調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進行了全面規範,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調解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工作職責,要求縣級以上成立調解協會,履行行業指導、會員服務、自律管理職責,並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
《條例》貫徹調解優先理念,鼓勵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訂立調解條款,行政機關及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引導當事人先行調解,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委派調解組織先行調解。
《條例》規定了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制度,明確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分類建立並向社會公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
《條例》規定了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條件,明確成立商事調解組織應當經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依法登記。規定依法登記的商事調解組織和律師調解組織等可以提供諮詢、調解等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條例》明確了調解員的基本條件,規定商事調解組織調解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商事交易規則、商事交易習慣,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歷。對調解員培訓、調解員行為規範、調解諮詢專家庫等作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了調解申請、調解受理、調解員選定、調解程序、調解期限、終止調解、協議生效等工作流程,對調解組織委託鑒定、第三方中立評估、無爭議事實確認、調解組織調查取證等作出創新規定。
《條例》強化了調解工作保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解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明確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可以領取補貼。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通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仲裁機構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公證機構債權文書公證等形式,提高調解協議的執行力。(記者趙婕 崔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