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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 12 07:55:57
來源:法治日報

新版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發布 不得提供規避杠桿約束的通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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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保險資産管理行業高品質發展,銀保監會對2004年《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修訂,發布新版《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改革保險資管監管制度的滯後性、適應性,落實“資管新規”(即2018年4月27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規定》共七章八十五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公司治理、業務規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規范重要資管公司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究其本質而言,是一種資産管理公司,與受托者形成一種信托關係。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稱,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具有私募基金公司的屬性。私募基金公司名稱多樣,但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因為是由境內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發起成立(此前要求發起人出資75%、《規定》要求發起人出資50%以上),主要資産來源于保險資金,因此名稱中應有“保險資産管理”字樣。作為一種長期機構投資者,這類公司以實現資産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

  當然,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産並非只有保險資金。據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肖東介紹,依據《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這類公司管理的資産還有受托管理其他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資産。而這裏的“其他資金”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等資金及其他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境內外合格投資者的資金。這些資金,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和居民財富的增長,也與日俱增。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説,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作為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等金融機構一樣,同受“資管新規”的規制。在“資管新規”施行後,資管業務實現凈值化轉型,依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打破剛性兌付”的理念,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應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但同時也要求委託人應審慎投資,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暫行規定》中並沒有“資管新規”關于買者自負的相關內容,這是出臺《規定》的原因之一。同時,按照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居民養老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的不斷增長,相關監管制度的滯後性、適用性等問題愈發突出,亟須對《暫行規定》修訂完善。

  事實上,在發布《暫行規定》後,2011年和2012年,監管部門還先後印發《關于調整〈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關于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但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暫行規定》的修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度短缺的問題。

  新增公司治理專章

  《規定》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方面對《暫行規定》進行了大幅修訂。

  劉曉宇説,《規定》與《暫行規定》相比,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並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全面增補了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從主要內容來看,前者與後者的不同,是取消了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規定境內外股東擁有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作為金融機構,首先需要遵守的就是公司法一般規定。比如,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加強公司治理,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股權管理結構規則,加強股東、高管管理等。在王肖東看來,《規定》新增“公司治理”專章,是根據公司法規定作出的最為合理的制度設計。

  但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並不是一般只受公司法制約的公司,它還同時受到銀保監會的監管,受保險法、“資管新規”的制約。

  劉曉宇認為,《規定》對保險資管公司的特別要求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其開展主營業務應當建立資産托管機制,並由委託人或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作為托管人;二是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不得提供擔保,嚴禁利用受托管理資産和保險資管産品資産為他人牟利、不得承諾受托管理資産或保險資産管理産品資産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等;三是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應當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內、外部審計制度等。這些特別要求,有利于促進保險資管公司的市場化穩健運作以及差異化發展。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新增的“公司治理”專章,主要是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門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履職、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確了要求。

  增補監管手段機制

  《規定》堅持從嚴監管導向,細化監管要求,明確違規情形,完善監管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和懲處力度。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在加大懲處力度方面,《規定》主要是明確了分類監管思路,在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資訊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社會監督合力。

  如今保險資管公司已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和服務實體經濟重要力量。自2003年以來,我國已先後設立了33家保險資管公司,目前各類保險資管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産品、受托管理資金等方式,管理總資産超過20萬億元。公司眾多、規模巨大,監管從嚴必須跟上。

  事實上,近年來的監管懲處並不嚴厲,保險資管公司受到處罰並不多見。據劉曉宇介紹,在行政處罰方面僅一家“輕輕”受罰。2015年2月,平安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未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構成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10萬元。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則更為“溫和”。2018年,中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境外投資業務違反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被要求整改;同年,民生通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違規開展通道類業務、讓渡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的管理人職責、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職責等問題,被要求整改,3個月內不得新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6個月內不得新增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險資金;2017年,華安財保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在股東股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合規與內控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被要求整改;2019年,百年保險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在向中國保險統計資訊係統報送監管統計數據時,漏報“受托管理非保險資金”科目數據,被要求整改。(記者 周芬棉)

【糾錯】 【責任編輯:吳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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