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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 05 07:41:58
來源:法治日報

為買學區房假離婚 假戲真做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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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兩年前,陳某一定不會因想買學區房與妻子王某商量“假離婚”。現如今,雙方的婚姻隨著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正式告終,而且兩套房子被他“離丟了”,父母的心被他“傷透了”,多年的愛人與兒女也“跑走了”。

  據了解,陳某和王某結婚多年,育有一兒一女。為了照顧家庭,王某辭掉了工作,全職在家贍養父母、照顧孩子,一家六口的小日子過得和和美美。眼見兒女到了上學的年齡,陳某動了買學區房的心思。一次朋友聚會,陳某偶然聽説離異後無房的一方可以按照首套資格購買房産,這樣就可以節省一大筆稅費。

  此後,陳某越想越覺得“假離婚”可行,于是便與王某商量起來。他告訴王某,“假離婚”可以節約很多成本,買完房子就復婚,不會有意外情況。王某起初不願意這麼做,但是陳某一再堅持,並表示可以將學區房登記在王某名下,免去她的後顧之憂。王某考慮到自己沒有工作,孩子又要馬上開學,這樣做確實能節約一大筆家庭支出,便同意了陳某的主張。隨後,兩人快速辦理了離婚手續,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前房産歸陳某所有,陳某支付王某補償款45萬元。

  然而,雙方“假離婚”後,陳某在工作中遇到了劉某,兩人相處十分融洽,這讓離異後的陳某心動不已。

  在此期間,王某從陳某父母手裏拿到了學區房的首付款,並辦理完貸款手續。王某把學區房落到自己名下後便多次催促陳某復婚,可陳某卻一直拖延,遲遲不肯配合復婚。隨後,王某偶然聽到了陳某在公司的傳言,便找到了劉某説明自己與陳某是“假離婚”。由于此事産生了較大的糾紛,劉某從單位辭職,與陳某斷了一切聯繫。陳某父母知道兒子與兒媳婦的事情後,多次與陳某溝通復婚的事情。迫于父母和孩子的壓力,陳某選擇了復婚。復婚後,陳某為了表示回歸家庭的決心,書寫一份贈與書,將名下房産全部贈與王某,並與王某一起到不動産登記中心把自己名下的房産過戶到王某名下。

  復婚後的陳某依然對劉某念念不忘。一次偶然的機會,陳某再次遇到了劉某。這一次,陳某不願意再次失去劉某,但是王某不同意與陳某離婚。陳某便向西城區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且自己要佔有兩套房産50%的份額。陳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兒子竟然把兒媳告上了法庭,一氣之下雙雙病倒。

  王某接到離婚起訴狀後,思慮再三後決心同意離婚,但為了孩子,她決定與陳某爭一爭房子。

  訴訟期間,陳某的父母寫了一封信寄到法院,信中寫道:“陳某錯了,我們希望他能回頭,回歸家庭。來信是想證明購買學區房的首付款是我們老兩口辛苦攢的養老錢,這錢是給王某的,不是給陳某的。房子也是給王某的,讓王某帶孩子用。”

  面對這樣的一封信,陳某絲毫不相信自己父母會把錢和房子都給王某。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法院與老兩口進行了談話,談話中老兩口一再表示“王某就是我們的女兒,兩個孫子以後還需要王某帶,錢和房子就是給王某的,不是給陳某的”。

  西城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認定兩套房産均歸王某所有,此外,考慮到雙方復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産為學區房償還貸款,因此王某須向陳某支付學區房增值款8萬元。

  “假離婚”危機重重勿因小失大

  法官庭後表示,該案的審理焦點在兩套房屋的歸屬問題。

  關于陳某婚前房屋,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房屋係陳某第一次婚前個人財産,且在陳某與王某第一次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中也約定為歸陳某單獨所有。而在陳某與王某復婚後,陳某自願將上述房屋過戶給被告,並約定為王某單獨所有,此時應視為對王某的贈與,現該房已經過戶至王某名下,完成了贈與,故上述房産應為王某個人財産。

  關于雙方離婚後、復婚前購買的學區房,法院認為,該房産的首付款雖然是陳某父母出資,但陳某的父母表示該款項及房産均是給王某的,且房産初始即登記在王某個人名下,因此應當歸王某所有。但考慮到雙方復婚後由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財産償還貸款,陳某在購房過程中亦有付出,法院酌定由王某支付陳某房屋增值款8萬元。

  “婚姻是嚴肅、莊重的,並非玩鬧和利益的附屬品。”法官提醒,離婚是一種身份關係變動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離婚,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一方拒絕復婚,另外一方也無權干涉,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切勿因“小利”而失“真情”,切記“假離婚”不可為。(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趙倩)

【糾錯】 【責任編輯:吳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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