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家庭教育工作,深刻指出,“孩子們從牙牙學語起就開始接受家教,有什麼樣的家教,就有什麼樣的人”。2025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自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實施以來,通過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等方式依法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對2022年以來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適用“家庭教育指導令”的經驗做法進行了梳理總結。為確保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指導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國各級法院公開徵集案例373個。經由資深法官、法學專家等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多輪評選,共評選出典型案例6個。這些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加強家庭教育指導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落實“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司法實踐,對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具有指導意義和推廣意義。現對6個“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公開發布,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亮點:
一是強調家庭教育從“家事”到“國事”的法律地位升級轉變。家庭是孩子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單位,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影響重大且深遠。《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將家庭教育定義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導和影響,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通過典型案例,重申家庭教育“國事”屬性的重要認知,展現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積極履職、整合社會資源、認真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做法。
二是強調婚姻狀態和家庭結構變化不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對於離婚糾紛、離異後探望權糾紛中發現的家庭教育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總結,以方某某訴胡某某離婚案為例,聚焦離婚糾紛中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破解“父母離婚、子女受傷”困境,以保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為目的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明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不因婚姻狀態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而有所區分或弱化。
三是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職不當之間普遍關聯性的警醒提示。實踐中不少案例顯示,客觀上存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與家庭教育履職不當高度相關的問題。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重要場域,家庭保護是首要責任。追溯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其所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絕大多數情況下存在家庭教育缺位、失當或者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因素。以李某訴王某等健康權糾紛案為例,9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欺凌行為均與其父母未能正確、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密切相關。
四是重申拒絕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線。《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成長在習慣於通過暴力方式解決問題和爭議的家庭環境中的個體,容易形成“實施暴力或被暴力對待”的關係模式。而個體的具體角色和功能定位並非一成不變,會根據關係對象的強弱不同在“施暴者”和“被暴力對待者”兩者間切換。在父母“棍棒”下成長的孩子,將來更可能成為用這種方式“教育”他們子女的人。因此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為應堅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如某區公安分局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用“雙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五是重視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支持體系的通力合作和資源整合。家庭教育通常體現在日常生活的瑣碎細節中,父母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有可能成為孩子的效仿對象。《家庭教育促進法》強調應當整合國家、學校、社會等各方面優勢資源,為家庭提供支持和協助,幫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努力營造一個充滿愛、自由和尊重的成長環境,合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此次案例發布,對各地在家庭教育指導實踐中的典型做法進行了梳理總結,具有很強的引領意義和示範價值。
“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方某某訴胡某某離婚案
——離婚糾紛中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破解“父母離婚、子女受傷”困境,保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案例2:杜某乙訴杜某甲探望糾紛案
——對父母放棄對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審查與裁判路徑
案例3:李某訴王某等健康權糾紛案
——健全家庭教育聯動機制,助力解決學生欺凌問題
案例4:某區公安分局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雙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案例5:某社區居委會申請撤銷郭某監護人資格案
——公職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之司法實踐
案例6:某法院對服刑人員子女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案
——府院共築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守護網,幫助服刑人員家庭走出困境
案例1:方某某訴胡某某離婚案
——離婚糾紛中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破解“父母離婚、子女受傷”困境,保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女)與被告胡某某(男)於2014年9月登記結婚,雙方均係再婚,婚後於2015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胡某某離婚,胡某某當庭辯稱雙方感情未破裂,明確不同意離婚。
審理法院發現,方某某與胡某某因婚姻矛盾長期處於冷戰狀態,近半年來多次在未回避小胡的情況下,於家中發生爭執。方某某還曾多次在小胡面前抱怨胡某某“不負責任”,並將載有夫妻雙方爭執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毫無保留地給小胡查看,將婚姻中的負面情緒傳遞給小胡。胡某某則以“忙於工作”為由,長期缺乏對孩子的陪伴,並信奉“打擊式及粗暴型教育”,作業錯一題也會罰站,因嫌棄孩子養的寵物兔影響家庭衞生環境,曾當着孩子的面將寵物摔死……父親常年不當的管教手段,讓小胡對其心生恐懼。以上因素導致小胡出現情緒低落、對既往感興趣的活動興趣減退、失眠、與同學交往頻率減少、不願意去學校上學的情況。2025年1月,某醫院為小胡出具《漢密爾頓抑鬱量表結果分析報告》,載明小胡存在輕度抑鬱症狀。
鋻於原、被告雙方均未關注到小胡的情緒變化,將家庭生活矛盾傳遞給小胡,未與小胡進行有效溝通,是導致小胡出現抑鬱症狀的主要原因;且雙方未就小胡的心理狀況及時尋求專業幫助,未能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教育責任。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進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印發的《關於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於案件審理期間作出決定書,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別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及《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確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優先關注小胡的心理狀況與情感需求,並於決定書作出次日起3日內,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接受系統性指導。
【家庭教育問題及分析】
本案中,方某某與胡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多方面問題,導致未成年子女小胡出現輕度抑鬱症狀。具體問題及分析如下:
一、親子關係:陪伴缺失與情感忽視並存
一是高質量陪伴嚴重不足。胡某某以“工作忙”為由,每週陪伴小胡的時間較少,未能與孩子進行有效溝通,亦未能及時關注到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的心理與變化。方某某雖陪伴時間較長,但常將婚姻矛盾中的負面情緒傳遞給小胡,導致小胡心理受到很大傷害。二是情感需求回應缺位。小胡曾多次向父母提及“在學校不想和同學説話”“畫畫提不起勁”,但方某某僅以“小孩子別胡思亂想”回應,未能及時察覺到孩子的情緒異常,錯失干預心理問題的最佳時機。
二、同伴交往:家庭矛盾引發社交退縮
因父母長期冷戰、爭執,小胡逐漸將家庭中的壓抑情緒延伸至校園生活。原本常與同學結伴放學、參與班級集體活動的小胡,開始變得沉默寡言,放學後也常獨自回家,拒絕參加集體活動。班主任反映,小胡在課堂上發言次數減少,與同學交流時多低頭沉默,存在“害怕被拒絕”的心理傾向,出現明顯的“社交退縮”問題。而方某某、胡某某均未與學校和老師開展有效溝通,未能及時發現孩子出現的社交退縮問題。
三、行為偏差:情緒問題衍生消極行為
小胡的輕度抑鬱症狀已表現出明顯的行為偏差:一是學習態度轉變,學習成績直線下降,家長未分析原因,僅用“貪玩”“不努力”等言語及“錯題罰站”的方式來批評教育孩子。二是生活習慣異常,原本規律作息的小胡出現入睡困難問題,家長未關注睡眠問題背後的心理誘因,反而以“熬夜影響學習”為由指責孩子,進一步加重其心理負擔。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一、精準施策:分層落實指導措施
一是即時警示,明確責任邊界。在了解到小胡的情況後,法院向方某某、胡某某送達了《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以清單形式列明“禁止在孩子面前爭吵或傳遞負面評價”“每週共同陪伴孩子開展1次親子活動(如逛公園、看電影)”“每月與班主任溝通1次孩子在校情況”等5項具體要求,明確監護人的教育與保護義務。
二是強制指導,強化專業干預。通過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定專業家庭教育指導機構,要求方某某、胡某某在3日內接受首次指導。教育內容涵蓋“離婚家庭子女心理特點”“親子溝通技巧”“抑鬱情緒識別與干預”等,同時指導機構根據兩人情況制定個性化方案,方某某側重學習“情緒管理與負面情緒過濾”,胡某某側重學習“高質量陪伴與有效傾聽”。
三是跟蹤回訪,鞏固指導效果。法院聯合指導機構建立“1+3+6”回訪機制,即指導開始後1周、3周、6周分別通過電話、面談方式進行回訪,核實二人對指導內容的落實情況,同步了解小胡的情緒與行為變化。
二、顯著成效:家庭與子女雙向改善
一是家長認知與行為轉變。方某某、胡某某如期完成2次系統性家庭教育指導,在回訪中&&已認識到“離婚矛盾不應牽連孩子”,方某某不再向小胡抱怨婚姻問題,胡某某每週固定抽出2個晚上陪伴小胡閱讀、聊天,二人還共同與小胡的班主任建立&&,每月主動溝通孩子在校的學習生活情況。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狀況好轉。庭審結束後,方某某帶小胡到醫院接受專業的心理治療,住院治療後,小胡的輕度抑鬱症狀在1個月內得到緩解。經指導機構評估,小胡主動與同學交流次數增加,重新拾起繪畫興趣和學習興趣。在法院後續的回訪中,方某某&&小胡的生活學習已經恢復了正常。
三是訴訟走向更趨理性。雙方均關注孩子的健康成長,並&&願意加強溝通,理性協商處理夫妻矛盾,減少對孩子造成的二次傷害。
【典型意義】
本案係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典型案例,着力推動解決離婚案件中發現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在審理離婚糾紛的同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方式引導、督促當事人重視家庭教育,及時有效幫助未成年人解決心理困擾、促進個人成長,也引導家庭、社會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體現了司法審判過程中的人性化和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案例2:杜某乙訴杜某甲探望糾紛案
——對父母放棄對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審查與裁判路徑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盧某與杜某甲登記結婚,後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親盧某與父親杜某甲辦理了離婚登記,《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協議簽訂後,杜某甲從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漸斷絕&&。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擔起其應負的責任,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撫養探望上都能盡到做父親的職責。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擔撫養教育之職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探望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探望不僅是父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現實需要。離婚後,雖然父母間的夫妻關係已經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仍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仍應盡到撫養、教育的職責,關懷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彌補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處青春期,需要父親的關心呵護,且在庭審中明確表達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樣得到父愛的強烈願望。而杜某甲離婚後十餘年來從未探望杜某乙,漠視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錯過了孩子的教育成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對杜某甲予以訓誡,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並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為此,法院及時與區婦聯跨部門協同合作,保證《家庭教育指導令》有效落實。
經法院主持調解,本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對杜某乙進行探望或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杜某乙保持&&、交流。本案調解結束後,法院委託青少年社工進行協助探望,使得12年未見面的父子順利實現探望,幫助孩子找回了父愛,之後實現自主探望。經回訪,現父子關係融洽和諧,孩子成績穩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現良好。
【家庭教育問題及分析】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基礎,父母的教育責任不因離婚而免除。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帶來的負面影響問題。
一、父母責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離婚後十餘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擔對杜某乙的情感關懷和教育責任。杜某乙在當庭播放的視頻中自述“每次同學提及其父親情況,其都在回避”“很羨慕別的同學爸爸陪伴成長”。可見,這種長期父愛缺失可能已經導致孩子産生自卑、焦慮等心理問題,影響其人格健康發展。
二、家庭教育意識淡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並未履行,既違反協議約定,又違背民法典關於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杜某甲以“婚姻傷害”“擔心影響再婚家庭穩定”為由拒絕探望杜某乙,忽視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責任意識的缺失。
三、青春期子女的特殊需求未得到滿足。杜某乙正處青春期,更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和引導。父親的長期缺席可能導致他在成長過程中缺乏男性角色榜樣,影響其社交能力、學業表現及心理健康。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該案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頒佈之後,對於不履行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家長,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典型案例。
一、對放棄探望的父母進行普法教育。庭審中,法官對杜某甲堅持稱對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種可以放棄的權利進行了釋法答疑和普法教育。法官告知杜某甲,探望不僅是法律賦予其的法定權利,更應是其繼續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法定義務的延伸,考慮到杜某乙的情感現實需要以及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杜某甲應當定期探望杜某乙。對杜某甲長期不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不當行為予以當庭訓誡。
二、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促進父母“依法帶娃”。本案中,法院積極履職,在杜某乙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關鍵時期,通過對不正當履職的父親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引導父親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督促其提升責任意識,當好合格家長,為杜某乙健康成長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三、案件辦理小切口,融入社會治理大民生。該案審結之後,法院委託青少年社工協助這對父子進行首次探望,幫助十多年未曾見面的父子順利破冰;青少年社工在向法院出具詳細的協助探望報告,建議無需延長由社工協助探望期限,當事人可自主探望;法院與區婦聯跨部門協同合作,進一步保證了《家庭教育指導令》的順利實施和實施效果。經後續追蹤,得知當事人已完成規定家庭教育課程,並且親子關係融洽和諧,孩子成績穩中有升,青春期各方面狀態甚佳,各方都感受到了司法溫度和社會溫暖。
四、探索走出一條有效落實家庭教育指導的長效機制。一方面,形成聯合治理的新格局。以此案為契機,2024年下半年,該法院開發了“涉少家事案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部門聯動與社會治理”應用場景,致力於通過司法數據推送,聯動婦聯、教育局、居委會等各部門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導聯動機制,將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導令》有效落地,有針對性地對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另一方面,搭建家庭教育指導網絡平台。2025年3月,該法院與區學校家庭教育研究與指導中心加強資源整合,形成有效的法治教育合力。該中心為法院專門開闢“為愛而學”的線上學習模塊,法院向不正確履行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當事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可責令當事人至該中心接受線上家庭教育指導必修課和選修課的課程學習,並接受結業考核,以確保《家庭教育指導令》收到實效。
【典型意義】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當庭向不履行撫養職責、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出具書面《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同時,與區婦聯進行跨部門協同合作,保證《家庭教育指導令》的順利實施和實施效果。並委託青少年社工進行協助探望,幫助十多年未曾見面的父子順利破冰,成功為未成年子女找回了缺失的父愛。
案例3:李某訴王某等健康權糾紛案
——健全家庭教育聯動機制,助力解決學生欺凌問題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學生(15周歲至16周歲)對同學李某(15周歲)實施言語侮辱、毆打等欺凌行為,導致李某受到身心傷害。李某起訴要求欺凌者賠禮道歉並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受理本案後,審理法院通過走訪調查全面了解事發經過,在確認侵權事實的基礎上,分別約談欺凌者及監護人逐一開展法治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最終促成多方調解,欺凌者及監護人向李某真誠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家庭教育問題及分析】
本案庭審時,李某的父母仍處於憤怒、焦慮和難過的情緒中,李某則出現情緒持續低落、不願意上學的情況。本案9名被告不僅存在欺凌行為,還存在吸煙、飲酒、毆打他人等其他不良行為。從家庭教育情況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離異家庭,其中一人父母雙亡;父母或監護人有的工作繁忙,疏於對孩子的關心和管教;有的親子關係緊張,孩子犯錯後非打即罵。9名被告的不良行為均與其父母未能正確、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密切相關。
此外,審理法院發現多名被告的父母法治意識淡薄,事發後並未認識到欺凌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反以此事未給李某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校紀處分為由,不願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鋻於9名被告正處於青春期,此前已經出現偏差行為,此次審判是重塑他們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的關鍵時期,而對父母家庭教育方式的科學引導對於9名被告行為和思想的矯正至關重要。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法院根據上述情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將庭審變成課堂。審理法院充分利用開庭審理契機,對9名被告家長開展法治教育,指出他們監護失職的情況,傳遞“家長好好學習,孩子才能天天向上”的理念,並引導其換位思考,充分認識到9名被告給原告造成的傷害後果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被告家長們當庭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撫慰了原告家長的情緒。經後續跟蹤,原告李某已重新融入校園生活。
二、聯合社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本案審結後,審理法院出具9份《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9名被告的家長們言傳與身教相結合,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並重,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及時關注孩子心理、生理狀況、情感需求及社交情況,對孩子進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時到社工事務所接受專業家庭教育指導。從社工反饋來看,9名被告的家長均能按時參加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家庭教育理念逐漸轉變,親子關係有一定緩和。
三、家校協作共促孩子成長。審理法院結合辦理的相關案件,敏銳發現涉案學校存在長期教育管理缺位的情況。為此,及時制發司法建議,結合學校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提出加強學生道德法治教育、對教職工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家校合作和學生欺凌預防制度建設等有針對性的建議並附以具體的方法和措施。學校採納了法院的建議,積極進行整改。
【典型意義】
本案係學生欺凌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學生和多個家庭,審理法院在積極調解,定分止爭的同時,敏銳發現9名被告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同時充分調動專業社會資源,組織社工提供專業家庭教育指導,促進欺凌者矯正偏差行為。此外,注重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融合發力,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的形式促進學校整改,從而在源頭上預防更多欺凌行為的發生。
案例4:某區公安分局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雙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喪父,母親孟某某與繼父唐某某再婚後,三人一起生活。某日,小雨報警稱被父母打了。公安機關隨即開展調查,了解到小雨與母親、繼父因家庭瑣事發生衝突,期間孟某某、唐某某存在用手按倒控制小雨等暴力行為,此前兩人也多次以“教育”為名對小雨實施暴力控制。經心理健康評估,小雨已經出現抑鬱症狀。為保護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機關代其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受理後,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對小雨實施家庭暴力,並聯動公安機關、屬地居委會落實執行監督,經公安機關調解,繼父唐某某搬離住所。同時,法院聯合公安機關、檢察院共同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孟某某接受為期六個月的專業化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問題及分析】
一、心理關懷缺失,親子聯結薄弱。小雨處於青春期敏感階段,加上幼年喪父、家庭結構重組的背景,亟需情感支持與正確引導。但其母親孟某某缺乏有效親子溝通意識和能力,未關注孩子心理變化,繼父唐某某未能與孩子建立良性監護關係,導致小雨安全感匱乏,家庭矛盾逐漸激化。
二、教育理念扭曲,監護職責缺位。唐某某因使用手機等家庭瑣事對小雨實施肢體暴力,反映出其將暴力作為家庭教育手段的錯誤認知;孟某某作為生母漠然對待,甚至提供幫助,未能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一、雙令並行觸發聯動機制。針對家庭暴力背後的家庭教育失范問題,法院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創新推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教育指導令”雙令並行模式。法院、公安、檢察、婦聯、民政五部門召開聯席會,會簽《關於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各部門在調查取證、保護執行、指導實施、動態監管等環節的職責分工,形成“司法引領、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專業化聯動體系,保障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在實踐中落實落細。
二、“查、析、監、評”四步遞進形成指導閉環。為破解家庭教育指導“一刀切”難題,法院聯合多部門構建“查、析、監、評”四步遞進工作法:1.全面排查:委託專業社會組織詳細調查小雨的成長背景、家庭互動模式、矛盾根源等情況;2.精準施策:由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結合排查結果,定制“一對一”個性化指導課程,重點覆蓋親子溝通技巧、青春期心理疏導、科學教育理念等內容;3.動態監管:法院牽頭建立指導效果跟蹤機制,聯合婦聯、未保機構定期回訪,實時調整指導方案;4.綜合評估:指導期滿後,由多部門聯合對監護人履職能力、親子關係修復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確定是否終止指導或採取後續幫扶措施。通過此次家庭教育指導,孟某某對家庭教育有了新的認識,擺正了自己的監護人地位,喚起了教育責任感,提升了與子女溝通的技巧和方式,彌合了親子關係的裂痕。
三、在社會治理體系中探索前端守護機制。借由本案,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形成了多部門聯動的“前端守護”各項工作機制,通過招募組建“專家智庫”助力推進,搭建“反家暴中心”“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等平台,將家庭教育指導融入基層治理日常,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謀在前,做在先,打造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多部門聯動保護遭受家暴兒童的典型案例。法院受理公安機關申請,及時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彰顯了國家依法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堅定立場,為各部門、機構適用相關法律保護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但以“令”治暴,消解的只是一時的暴行,更重要的是發現個案中存在的家庭問題,幫助親子關係回歸正軌。本案通過多部門聯動、引入社會專業力量等方式,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開展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強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實現了從“制止暴力”到“修復家庭”的深層轉變,是解決家庭監管缺失、教育不當等問題的有益探索。
案例5:某社區居委會申請撤銷郭某監護人資格案
——公職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之司法實踐
【基本案情】
8歲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詳,經親子鑒定,出生證上載明的父親並非其生父。小如母親郭某不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竊等行為,還阻止小如接受義務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某社區居委會作為申請人於2024年2月起訴要求撤銷郭某監護人資格。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處於危困狀態,遂判決撤銷郭某的監護人資格,並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指定某社區居委會為小如監護人。
從尊重小如的意願出發,判決後,某社區居委會委託小如舅媽對小如學習、生活進行日常照料,採用了“監護人”與“照料人”分離的模式,為了讓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圍,法院向某社區居委會出具《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
【家庭教育模式面臨的問題及分析】
一是對於基層組織而言,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義務屬於面臨的新任務,公職監護人亟需行動指南,以明晰工作任務和要求。
二通過出具《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有助於明確實際照料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明確實際照料人應以照顧小如的生活起居為優先;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産要優先保障小如生活、教育及醫療,不能挪作他用。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一、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法院在判決指定某社區居委會作為小如監護人的同時,創新性向某社區居委會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要求某社區居委會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如委託其他主體照護小如,監督小如的委託照護情況,最大程度維護好小如的人身權益和財産權益;對小如進行定期探訪,密切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長檔案;保障小如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與其學校老師密切溝通,幫助小如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
二、專業化家庭教育責任內容。《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針對社區居委會作為公職監護人的特點,注重內容的實用性和針對性。為了落實好《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法院積極推動並指導某社區居委會與小如舅媽簽署委託協議書,並要求謝某出具承諾書。由某社區居委會委託小如舅媽對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區居委會定期進行探訪並支付生活補貼,實現“國家監護+親屬代養”模式。
三、多方協作豐富家庭教育責任內容。法院聯合婦聯組織、公益組織提供長期幫扶,確保小如生活、教育、醫療等得到切實有效保障。同時,推動民政、婦聯、教育部門協作,破解監護權轉移後“誰來管、如何管”難題。
四、持續監督與回訪。基於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建立不定期回訪機制,持續跟蹤監護效果,並在回訪過程中向孩子普及自我保護法律知識,鼓勵其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向街道居委會等部門反映、求助,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當發現小如存在學業適應困難、與同齡人交往疏離時,法院立即聯動人大代表、婦聯引入專業心理輔導。通過“司法判決+政府監護+社會支持”的閉環模式,為困境兒童救助從“有人管”到“管得好”築起了堅實保障,以實際行動保護好、教育好未成年人。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創新性地將《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適用對象從父母擴大到公職監護人,拓展了《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的適用對象,豐富了國家監護制度的內涵,傳遞了公職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應確保未成年人能夠獲得足夠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環境的導向,體現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為公職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案例6:某法院對服刑人員子女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案
——府院共築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守護網,幫助服刑人員家庭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孫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出售給他人使用,幫助犯罪分子進行網絡收轉資金,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孫某甲服刑後,其兩名未成年子女將面臨事實無人撫養的困境,且一名子女蕓蕓(化名)因母親早逝、父親犯罪、家庭困難罹患重度抑鬱,但尚未得到專業治療,多次出現自殘行為。
【家庭教育問題及分析】
本案凸顯了孫某甲家庭教育監護職責缺失,有以下具體問題:
一、現實陪伴空缺。孫某甲是家庭唯一的經濟支柱,生活壓力較大,兩個孩子的日常照料多由孫某甲母親代為進行,導致孩子與父親的交流較少、不夠親近,特別是在孫某甲犯罪後,蕓蕓對父親的不理解不認可直接引發了嚴重心理異常。
二、家庭教育理念存在誤區。孫某甲日常疏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指導,未能意識到父親的關心關愛在未成年子女成長中的重要性,導致兩個孩子的安全感嚴重缺失,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考慮到上述情況,法院聯合團委、民政部門、社區、學校及婦聯等單位開展了一系列救助行動。
一、填補監護空缺。法院通過社區調查、走訪會見,查清兩名子女的成長經歷、家庭條件、學習情況等,根據法定監護順位,結合未成年人意願及客觀條件,對孫某甲母親釋法明理,明確其擔任臨時監護人的責任。
二、解決生活困難。法院幫助該家庭向民政部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補貼,法院幹警、社會熱心人士積極向孩子捐款。同時,溝通協調教育部門,幫助因患抑鬱症休學的蕓蕓落實學籍、返校複學。
三、開展心理療愈。法院邀請心理專家開展專業家庭教育指導,不僅對患抑鬱症的孩子進行心理治療,還對臨時監護人傳授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理念。審理法院通過上門探望、知心談話、微信跟進、就診陪同、就學扶助等方式對孩子開展長期跟蹤關愛,溫情陪伴數十次,發送“溫暖寄語”上百條。通過家庭教育指導,在孫某甲服刑期間,兩名子女獲得有效監護,罹患抑鬱的孩子已經走出心理陰霾,回到學校開始正常生活。
四、修復受損親情。孫某甲刑滿釋放後,法院進一步要求其參加父母課堂,引導其關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使親情得到修復,孫某甲共接受線上線下家庭教育指導上百次。後,孫某甲順利回歸社會,承擔起家庭責任,父女關係得到顯著改善,蕓蕓也重塑了對生活的熱情。
【典型意義】
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狀況,不僅關乎他們自身的健康成長,也關乎服刑人員的改造效果,因此,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是阻止犯罪代際傳遞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與政府相關部門、社區緊密合作,形成強大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為處於危困中的服刑人員子女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不僅幫助服刑人員維護了家庭的穩定性,還有效地緩解了潛在的社會矛盾,為孩子們的身心健康打下堅實的基礎,既彰顯了司法的關懷與溫情,也有力推動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融合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