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 姜佩杉)管轄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着司法公正和效率。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全文見四版),針對審判一線反映較多的有關民事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的問題疑惑予以回應。
《批復》共五條,遵循立法本意、聚焦突出問題、做深做實司法為民、切實防範權利濫用。
《批復》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點為管轄連接點的,該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對於沒有證據證明該地點與爭議有實際&&的,管轄協議無效。
《批復》明確,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門管轄。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屬於通過管轄協議排除專門管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管轄協議無效。
《批復》規定了管轄協議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則。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僅約定了管轄地域但未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根據法律、司法解釋關於專門管轄、級別管轄等的規定,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管轄。
《批復》明確,“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當事人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協議無效。但當事人對管轄法院作出約定的,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定其效力。
《批復》明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中,被保險人住所地可以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制發《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相關民事案件管轄,減少管轄權爭議,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現實意義。《批復》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