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該院冰雪審判工作情況。據悉,延慶法院近三年來共審理涉冰雪案件47件,其中2023年7件,2024年10件,2025年前10月30件。該院成立“雪盾”司法服務隊,通過構建一體化組織保障體系、打造專業化高效解紛鏈條、構築多維度協同共治格局等切實舉措,精準回應冰雪産業發展中的司法需求,取得階段性成效。
經營者之間的內部約定,對游客發生效力嗎?
發布會上,法官公布了一起游客在冰雪項目場所受傷的典型案例。某文旅公司與某冰雪公司簽訂協議,由冰雪公司在文旅公司經營的公園園區內運營冰雪項目。項目運營期間,某游客在帶孩子游玩“雪上龍舟”項目時受傷,隨後被送醫治療。
該案審理過程中,文旅公司辯稱,其與冰雪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因冰雪公司工作人員造成的游客傷害應由冰雪公司自行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旅公司與冰雪公司之間關於責任承擔的約定,屬於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更不能免除文旅公司作為景區管理者對游客應盡的法律義務。因此,判決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冰雪産業經營者將項目委託他人運營時,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游客的索賠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將部分經營項目交由他人實際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游客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冰雪産業經營者如將經營項目委託第三方運營,應審慎選擇合作方,並加強日常監督,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滑雪中相撞,誰該為“故意或過失”舉證?
另一起典型案例,聚焦的是兩位滑雪者之間的碰撞糾紛。李某與王某在某滑雪中心高級雪道滑單板時發生碰撞受傷。李某隨後將王某及滑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方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碰撞原因,雙方均陳述是對方在後方把自己撞倒的。而雪場雖在事發區域裝有監控,但因已超過存儲期限,無法調取,導致碰撞具體過程無法還原。法院經審理認為,滑雪屬於高風險運動,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參與即應視為願意承擔相應風險。又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實施了侵權行為,或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無其他證據支持該主張,故其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滑雪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該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李某要求滑雪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亦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由於滑雪運動屬於高風險活動,受“自甘風險”規則規制,且相關侵權屬於一般侵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提醒廣大冰雪運動參與者:在事故發生後,除及時救治外,應第一時間通過拍照、錄像、尋找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為後續明確責任、依法維權做好準備。
雪季已至,經營者和參與者應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為更好發揮司法服務冰雪産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在2025-2026年雪季來臨之際,延慶法院針對冰雪産業經營者與冰雪運動參與者,各提出了五條風險提示。此次新聞發布會重點對該提示內容進行了詳細介紹。
“冰雪産業商機無限,但安全始終是第一生命線。”延慶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應舉&&。該院向冰雪産業經營者建議,要在合規經營的前提下,重點把好合同關、營銷關和宣傳關,避免因合同權責不清晰、營銷口徑或宣傳用語誤導消費者的原因引發糾紛;要切實維護設施安全和加強日常檢查,以精細化的管理規避風險隱患;要履行充分告知風險義務,尤其是加強對未成年人、初學者等特殊群體的指引,確保消費者能方便、清晰地了解潛在危險;要做好應急預案,完善現場救援和人員培訓等機制,並配備必要的保險保障;要在確保規範處置的基礎上,強化證據意識,在法治途徑下協商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該院也向冰雪運動者提出建議,要認清自身實力,不做能力之外的挑戰;要嚴守禮讓前方、主動避讓等滑行規則,對自己和他人負責;要配齊安全裝備,做好全程防護;要提升法律意識,理性處理糾紛;同時,帶孩子參與冰雪運動的家長,還應全程保持有效監護。
該院特別提示,就未成年人參與冰雪運動來説,若因監護不到位導致未成年人受傷或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尤其對於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監護要求更為嚴格;對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也需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和有效監管。
“希望通過本次新聞發布會的法律風險提示,推動冰雪産業經營者規範經營行為,引導冰雪運動參與者文明安全參與冰雪運動,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願每一位參與者都能在享受冰雪運動樂趣的同時,守住安全底線,遠離法律風險,共同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冰雪運動環境。”徐應舉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