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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9/02 09:26:26
來源:健康報

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路徑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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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方案》明確,探索政府指導和公立醫療機構參與相結合的價格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公立醫療機構專業優勢,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發揮價格合理補償功能,穩定調價預期、理順比價關係,確保群眾負擔總體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可持續。堅持係統觀念,統籌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等相關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改革的係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綜合效應。

《方案》提出,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實行宏觀管理。以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總費用為基數,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準、醫藥總費用規模和結構、醫保基金籌資運作、公立醫療機構運作成本和管理績效、患者跨區域流動、新業態發展等因素,確定一定時期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總金額。公立醫療機構間價格調整總量有保有壓,體現合理回報、激勵先進,反映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功能定位、服務特點,支援薄弱學科、基層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服務發展,促進分級診療。

根據《方案》,今後將分類整合現行價格項目,完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統一價格項目編碼,逐步消除地區間差異。實現價格項目與操作步驟、診療部位等技術細節脫鉤,增強現行價格項目對醫療技術和醫療活動改良創新的相容性,合理壓減項目數量。醫用耗材從價格項目中逐步分離,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行集中採購、零差率銷售。

在價格形成機制方面,《方案》明確,對通用型醫療服務、復雜型醫療服務、特需服務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的價格進行改革。醫療機構普遍開展、服務均質化程度高的診察、護理、床位、部分中醫服務等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清單,制定通用型醫療服務政府指導價的統一基準,不同區域、不同層級的公立醫療機構可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實施。未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清單的復雜型醫療服務,構建政府主導、醫院參與的價格形成機制,尊重醫院和醫生的專業性意見建議;公立醫療機構在成本核算基礎上按規則提出價格建議;各地集中受理,在價格調整總量和規則范圍內形成價格,統一公布政府指導價;允許歷史價格偏低、醫療供給不足的薄弱學科項目價格優先調整。特需服務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公立醫療機構確定特需服務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試行期1年至2年)的價格,定價增加的醫療服務費用佔用價格調整總量。

《方案》提出,通用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參照收入和價格指數動態調整,復雜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經評估達標定期調整,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制度。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管理,醫療服務價格水準以設區的市屬地化管理為基礎,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功能定位、成本結構、醫療技術復雜程度等,對部分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政策指導。

據了解,國家醫保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初期在科學評估基礎上遴選5個城市,重點圍繞總量調控、價格分類形成和動態調整、監測考核等機制開展試點。通過3年至5年的試點,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驗。改革的目標是,到2025年,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經驗向全國推廣,分類管理、醫院參與、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機制成熟定型,價格杠桿功能得到充分發揮。(首席記者 葉龍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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