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平台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發布《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行為規則》),健全互聯網平台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規範相關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推動構建良好平台生態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於今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就《行為規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根據各方意見,有關部門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行為規則》,着力規範價格行為、推動公開透明、增強各方協同,構建良好平台生態。
一是規範價格競爭秩序。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細化實化監管要求,為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提供明確的價格行為指引,推動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二是保護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完善對平台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保護規定,明確平台經營者不得對平台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三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推動動態定價、差別定價等規則公開,規範免密支付、自動續期、自動扣款等服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張林山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行為規則》的&&,是中國平台經濟價格治理邁向制度化、精細化新階段的重要一步。“《行為規則》為行業常態化監管提供透明規則,穩定了市場預期,有利於護航平台經濟從‘規模擴張’轉向‘質量躍升’。同時,《行為規則》劃清了平台、商戶、消費者三方的權利義務邊界,既保護了商戶自主定價權,也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此外,《行為規則》還通過公開透明的價格信號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有利於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張林山説。
直擊平台經濟突出問題
具體看,《行為規則》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實施價格行為應當遵守的規範:
經營者自主定價——明確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的基本要求,細化保護平台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監管規定,規範平台經營者收費行為。
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結合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場景和交易特點,細化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明碼標價的規定,要求公開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競價排名等規則,規範補貼促銷行為。
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圍繞維護價格競爭秩序、明確價格誠信要求等方面,提出經營者不得實施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規定經營者提供免密支付服務,搭售保險、交通等服務或者商品,設置自動續期、自動扣款,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相關選項,並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徑。鼓勵平台經營者建立價格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
張林山説,《行為規則》的一系列針對性舉措,直擊平台經濟突出問題:一是針對“大數據殺熟”等差別定價問題,要求公開算法規則並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同等交易不同價;二是針對“先漲後降”“虛假滿減”等價格欺詐問題,要求細化折價基準、補貼公示、促銷時限等標示要求;三是針對平台通過濫用流量、屏蔽店舖等手段干預商戶定價的問題,明確禁止不合理限制;四是針對自動續費、免密支付等暗扣問題,要求顯著提示並設一鍵取消。
形成協同共治的合力
據介紹,《行為規則》將於明年4月10日起施行。實施前,有關部門將組織主要平台經營者逐項對照監管要求進行自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要落實關於規範平台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全面梳理內部合規制度中的相關條款,對照《行為規則》規定予以細化完善,特別是落實好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和平台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規範平台經營者收費行為等規定,並在日常經營中認真執行。要完善關於平台內經營者的制度規則,平台經營者應對照《行為規則》關於依法自主定價、明碼標價、價格競爭行為等規定,相應修改完善涉及平台內經營者價格行為的平台規則,並為平台內經營者落實監管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張林山認為,確保《行為規則》落到實處,還需要政府、平台、行業與社會形成協同共治的合力。
“相關部門應加強協同監管,細化配套政策以增強可操作性。平台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應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治理,對照規則要求開展自查,完善內部合規管理制度,建立暢通的價格投訴渠道,進行算法調整與規則透明化改造。行業協會應發揮橋梁和自律作用,推動制定相關行業標準。規則還為經營者留出了適應調整期,這有助於平台和商家平穩過渡,完善內部管理,確保新規能夠穩步有效實施。”張林山説。(記者 汪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