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記者趙文君)市場監管總局28日發布《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這一規定旨在加強連鎖餐飲企業食品安全監管,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連鎖餐飲企業具有覆蓋地域廣、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點,規定旨在壓緊壓實其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緊盯企業總部、分支機構、中央廚房、門店等各個參與主體,以及採購、加工製作、貯存、配送等各個重要環節,切實防範食品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在監管機制方面,規定明確分級分類、突出重點、體系管理、風險管控的原則,門店數量在10000家以上、1000至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在責任分擔機制方面,規定要求連鎖餐飲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實行貫通式管理,建立企業總部每月調度、分支機構每週排查、門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機制。同時,夯實企業總部管理責任,細化其在考核評價、人員培訓、標準化管理、食品採購、食品安全投訴處置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細化了連鎖餐飲企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有關情況,以及企業總部轉嫁自身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等違法情形的相應罰則,增強制度的剛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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