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統籌新規發布,如何破除貨車司機的便宜保險“陷阱”?-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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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30 09:00:10
來源:新華網

交通安全統籌新規發布,如何破除貨車司機的便宜保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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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 題:交通安全統籌新規發布,如何破除貨車司機的便宜保險“陷阱”?

  新華社記者葉昊鳴、張千千

  近一段時間,不少消費者投訴反映,一些打着正規保險旗號推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的公司在市場上混淆視聽。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五部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規範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什麼要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推進這項工作有哪些好處?如何更好進行規範?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規範交通安全統籌業務開展勢在必行

  “交通安全統籌是交通運輸系統內開展的一種非經營性的行為。”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范敏介紹,雲南在1993年曾通過設立省交通安全統籌中心積累事故理賠專用資金,現在包括重慶物流集團在內的部分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也會通過提取企業所屬運輸車輛的費用,統籌進行理賠。

  但近年來,這個行為卻成為社會上一些機構眼中的“香餑餑”,導致安全統籌走了樣。

  來自市場監管總局的數據顯示,全國已登記註冊的經營主體中,經營範圍中含“機動車統籌”“車輛統籌”“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的經營主體共826家,其中只有11傢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其餘均為交通運輸企業之外的機構。

  據了解,這些機構僅需在市場監管或行政審批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經營主體資質,無需辦理其他經營許可,便可借“統籌”之名行“保險”之實。“涉嫌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構成事實上的金融活動。”范敏説。

  除此之外,這些機構普遍存在産品定價不規範、風險管控能力差等問題,特別是歸集資金不受監管,容易被挪用或侵佔,嚴重損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切實有效規範交通安全統籌業務開展,疏堵結合加強道路運輸行業互助保障,當前勢在必行。”范敏説。

  提升企業和從業人員抗風險能力

  雖然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同樣擁有在機動車輛發生事故後進行賠償的約定,但由於其不屬於商業保險,所以不能按照保險法的規定進行約束。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並未納入保險監管,如果運作方沒有相應的償付能力,拒賠甚至非法集資現象便會出現。”范敏説。

  此次五部門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通知,明確交通安全統籌只能由大型交通運輸企業組織實施。“經營主體在規模和營收上有了保證,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發生事故後運作方‘跑路’的可能性。”范敏説。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交通安全統籌是一種互助性非營利行為。

  我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普遍規模較小,議價能力有限,因此營運車輛保費普遍較高。以山東省道路貨運行業為例,相關協會調研數據顯示,營運貨車每年保費約1.5萬元,貨車司機年收入約10萬元,保費支出約佔貨車司機年收入的15%。

  范敏&&,交通運輸企業面向自有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的,不僅繳費相對便宜,還將開立資金專用賬戶,健全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同時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這將有效滿足企業和從業人員互保和自保需要,提升抗風險能力。”

  多措並舉規範市場

  治理假借交通安全統籌名義的非法經營行為,將成為規範交通安全統籌的重點。

  根據通知,各地市場監管或行政審批部門要將本地區經營範圍中含“機動車統籌”“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的經營主體登記信息及時向同級交通運輸、公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相關部門要逐一開展排查。

  “對開展統籌業務的交通運輸企業,要督促其嚴格面向自有車輛規範開展業務,嚴禁擅自擴大範圍。對開展統籌業務的非交通運輸企業,要依職責開展治理。”范敏説。

  治理市場亂象,需疏堵結合。

  根據通知,公安機關將會同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嚴厲打擊假借交通安全統籌名義實施的各類犯罪行為。金融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從事機動車統籌等業務經營的非金融持牌機構進行任何合作。

  除此之外,健全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機制,也是一項重要任務。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將鼓勵保險企業積極參與營運車輛主動安防、視頻監控,以及運輸企業人員培訓、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緊急救援、糾紛調解等事前事中風險防範工作,提升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發展水平,打造風險減量新模式。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會商、信息共享、執法聯動等長效機制,全面加強對交通安全統籌的業務監管、監測預警、風險防控和善後處置,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説。

【糾錯】 【責任編輯: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