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假外包”成為規避用工責任的“障眼法”-新華網
新華網 > 時政 > 正文
2024 11/06 10:39:33
來源:工人日報

別讓“假外包”成為規避用工責任的“障眼法”

字體:

  有建築公司將項目分包給勞務公司,不認機械操作手為自家員工;有運輸公司把車輛承包給司機個人,“人隨車走”,試圖把勞動關係“撇”出去……據近日《工人日報》報道,部分企業通過業務外包、層層轉包、車間轉包等方式,試圖淡化、模糊勞動關係,規避用工主體責任。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非核心業務發包給相關機構,由承包方安排人員按發包方要求完成工作的模式。通常情況下,外包勞動者的管理權完全屬於承包方,與發包方並無勞動關係。勞務外包成本低、彈性大,如果流程合規、權責清晰,未嘗不是一種優化資源配置的方式。

  但在實踐中,一些企業卻偷換概念,借“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例如,雖然勞動者與承包方簽合同,但發包方仍是實際用工者,只是通過變化合同主體來規避勞動關係;再如,有的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合夥協議,將雇傭關係模糊為業務合作關係,以便出事後“甩鍋”……這種“假外包真派遣”的障眼法,越過了法律紅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不過,即便打着“外包”的幌子,企業的“小算盤”也沒那麼容易得逞。在司法判決中,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不僅要看雙方簽訂合同的名稱,更要通過合同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來審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具備勞動關係的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特徵。例如,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是否支付報酬,是否對其進行管理、監督等。

  政策層面也一直在重申這一點。2005年印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我國以用工事實認定勞動關係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標準,成為識別隱蔽勞動關係的重要工具。隨着互聯網&&的興起,“分包”“眾包”等新形式層出不窮。去年,為了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人社部發文要求企業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與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不完全符合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

  當然,壓縮“假外包”的生存空間,不能僅靠司法手段,也不能全寄望於企業自覺,職能部門要從源頭上想辦法。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同格式範本,及時為勞務外包劃定用工範圍和各方權責,厘清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界限。此外,也要提高承包方經營主體的准入門檻,以淘汰無資質的“包工頭”及與企業形成合謀的“影子公司”。

  許多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更加在意薪酬福利、工作環境等條款,對用工性質關注不足、分辨不清。相關判例為勞動者提了個醒,當被要求簽訂所謂“勞務協議”“合夥協議”時,可以拒絕簽訂,在認為單位可能存在違法用工情形時,要勇於進行維權。對此,工會、人社等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勞動法律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對用人單位來説,依法用工是對勞動者負責,也是對自身和社會負責,外包絕不能成為轉嫁用工風險的“馬甲”。企業應當充分了解自己在各種用工模式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為未來發展埋下隱患。

【糾錯】 【責任編輯:李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