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徳國紐倫堡,紐倫堡審判新博物館裏收藏的所用的被告席
由于德國至今仍在追訴納粹戰犯,今日法庭上的主審法官仍須像當年一樣,去面對類似的質疑,比如,“作為上級軍官命令的執行者,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我有罪嗎?”
《環球》雜志記者/胡艷芬
二戰結束後的紐倫堡審判帶來了持續至今的質疑和討論。圍繞法庭合法性、程式正義性、惡法是否為法等關鍵問題的爭論,從紐倫堡延伸到世界各地,持續70余年。對戰爭的態度、對罪與罰的認定,在爭論中越辯越明。
上映于1961年的電影《紐倫堡的審判》堪稱經典力作,它用激烈的法庭抗辯引發著人們進一步的思考。由于德國至今仍在追訴納粹戰犯,今日法庭上的主審法官仍須像當年一樣,去面對類似的質疑,比如,“作為上級軍官命令的執行者,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我有罪嗎?”
為何選擇審判而不是直接處死?
“單純的暴力有可能帶來武力的徵服,卻無法帶來秩序的擴展,只有法律才能帶來秩序的擴展。”外交學院世界政治研究中心主任施展的這句話回答了這樣一個問題,即戰勝國為何不直接將納粹戰犯處死,而是把他們送上國際法庭。
二戰後,人們從一戰如何為二戰埋下隱患這一問題中,得到了某種關于法律重構國際秩序的啟示。
對一戰的戰敗國而言,它們認為自己沒能在巴黎和會上獲得平等待遇,“民族自決”等原則也不適用于戰敗國的人民,巴黎和會成為戰勝國掠奪戰敗國的盛宴。戰敗國總想挑戰一戰後的新秩序。凡爾賽體係帶來的和平只是暫時的,二戰的爆發幾乎無可避免。
“直接把納粹戰犯殺掉,確實會滿足報復的快感,但這只是把德國殘暴地踩在腳下,卻無法將其納入新的國際規則體係,會為未來繼續埋藏隱患。只有通過審判,把德國的罪責在法律規則上厘清,才有可能説清楚德國在什麼意義上需要被懲罰,在什麼意義上可以被重構,從而把德國納入新的國際秩序,讓德國真正獲得新生,也讓世界發展出新秩序。”施展説。
審判方式是當時最好的選擇嗎?
回到電影中的場景:審判即將開始,在德國紐倫堡的國際軍事法庭上,來自戰勝國的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小組端坐在審判席,首席審判法官是來自美國的丹·海伍德;接著4名被告依次入席,他們是德國納粹政權下的法官和檢察官,涉嫌參與納粹暴行。
一些法律愛好者至今仍在追問,該影片接近尾聲時,4名被告均被判無期徒刑,卻未明確説明具體罪名。他們認為,如果4人涉嫌謀殺罪,由戰勝國進行審判就不合理,因為這4人在德國國內主持審判工作,即使涉嫌協助謀殺,針對的也是本國國民,所以由外國人組成的法庭沒有管轄權。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應該等德國重組政府後,由新政府設立的法院審判這4名被告,且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是一種強者對弱者的審判,難以確保公平。
對這類觀點,可作如下分析:
首先,排除電影藝術處理上的瑕疵,結合史實裏的紐倫堡審判,可知對這些人真實的定罪應為“反人類罪”而不是“謀殺罪”。事實上,審判程式所需的國際法基礎,在審判前一年就已在倫敦準備就緒。1945年8月8日,在經過6周的談判後,美蘇英法這4個戰勝國在一張方桌上共同簽署了《倫敦憲章》,從而為日後的紐倫堡審判奠定了法律基礎。其中“反人類罪”首次列入法條。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建立和對戰犯的審判,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地對國際戰爭罪犯進行的審判,對國際法發展和維護世界和平具有重大歷史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文奇如此評價。
其次,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等待德國成立新政府是個漫長的過程;且很難找到獨立于戰勝國和戰敗國的第三方來對納粹戰犯進行審判;另外,全世界都需要一個正式的審判以從心理上結束二戰,清算罪行,重構戰後秩序。所以,以4大戰勝國法官組成聯合審判庭,面向全世界公開進行審判,是當時最好的選擇。
執行惡法有罪嗎?
影片中的審判主要圍繞“智障者強制絕育案”和“緋聞死刑案”這兩個具體案件展開,而這兩起案件都發生在納粹德國實施《種族凈化法》的背景下。
在法庭上,同盟國的檢察官勞森上校作為公訴方,指控被告席上以恩斯特·詹寧為主的4名納粹德國前法官、檢察官依照《種族凈化法》,判決對一個智力低下者施行絕育手術,還將曾與少女産生緋聞的猶太男子費爾登斯坦判處死刑。檢方指控4人是納粹迫害無辜者的幫兇,要對納粹犯下的罪行負責。
而這4人面對檢控的態度如何呢?以詹寧為首的被告辯稱自己無罪或以沉默來抵抗法庭審判,試圖以自己被迫服從國家指令的理由來減輕責任。
然而,沉默的詹寧也開始動搖了。當庭上開始放映拍攝于某集中營的紀錄片時,他被那一樁樁有組織的、殘忍的殺戮所震撼。當詹寧的辯護律師再次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由,大聲地反覆質問“緋聞死刑案”中被冤屈的女性艾琳·霍夫曼“是否與猶太男子發生關係”,而對方痛哭流涕無力辯白時,詹寧終于承認在“緋聞死刑案”中,自己在審判前就已經決定判處費爾登斯坦死刑,且承認並無證據證明費爾登斯坦有罪。詹寧也終于不得不面對曾經的自己以“國家利益”之名傷害個人權利的合法性問題。
在納粹統治期間,因種族相關法令受迫害,被侮辱和被判死刑的,當然不止這兩起案件。一個重要的質疑是:邪惡的法律是法律嗎?執行惡法應獲罪嗎?
最終,盟國的法官找到了一個共識:法律本應保障人的權利與尊嚴,但納粹的法律卻邪惡地踐踏人的權利與尊嚴。因此即便納粹官員是在執行命令,也同樣是犯下了反人類罪。
在紐倫堡法庭上,其實是兩種觀念在激烈對抗,表現在法律上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范式。
“第一種范式認為,法律本身是好是壞,不是那些遵照法律執行命令的人所要考慮的,在法律上被稱作實證法范式,納粹官員就是用這種范式來自我辯護的;另一種范式認為,法律本身要服從一種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善惡標準,違背標準的就是惡法,對它就不應該遵守,而應該遵從自己內心的聲音,去勇敢地反抗惡法,在法律上被稱作自然法范式。”施展表示。
當然,這種對比並非意味著實證法范式為納粹提供了保護傘,因此是糟糕的。在法律體係的早期階段,人們普遍採取的就是自然法范式,因為它比較符合“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人類樸素情感。但實證法范式的出現也有其必然性,因為自然法范式遭遇了困境。
困境在哪兒呢?施展解釋説,“所謂自然法范式,就是人們承認有一種超越于一切具體法律之上的正義標準。自然法的根基在人們的道德觀念乃至宗教信仰裏。這下麻煩就來了,不同人群的道德觀念和宗教信仰很可能不一樣,他們在自然法的標準上就沒辦法達成共識。因此,才出現了實證法范式。在實證法看來,既然人們對于自然法的標準無法達成共識,那索性就不從這個角度考慮問題了。具體到某一部法律以及具體條文是否正當,只看它和其他的法律以及條文之間是否可以相互解釋,構成一個完整的邏輯自洽的係統。只要符合這個標準,那就是如假包換的法律。”
實證法范式的好處是,法律的邏輯不會被法律以外的考慮所幹擾,但當實證法范式被推進到極致後,會讓人感到,嚴格遵循法律反倒有可能傷害正義,納粹戰犯的那種狡辯就會冒出來,此時就需要自然法范式來對抗它。
二戰時正是實證法學派興盛、自然法學派式微的時期。但恰恰是紐倫堡審判,重新肯定了良心的重要性,推動了自然法學派的復興。
可以預見,圍繞紐倫堡審判的法律爭議還將繼續下去,仍需要歷史去評判。
來源:2021年9月22日出版的《環球》雜志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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