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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雙支柱對跨國企業影響幾何
  新華網 ( 2021-08-18 06:34:59 ) 來源: 《環球》雜志
 

 

7月15日,與會嘉賓在第二屆跨國公司領導人青島峰會上交流

    OECD預計,如果設定全球最低企業稅率不低于15%,全球每年將新增約1500億美元稅收。

《環球》雜志記者/周武英

  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各國為吸引跨國投資紛紛採取降低稅收等措施,也因此形成了著名的“避稅天堂”——愛爾蘭、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荷蘭、瑞士、盧森堡等位列其中。

  一些跨國企業將全球所得利潤轉移至“避稅天堂”,造成本國稅基受侵蝕,損害了不少國家的稅收利益。據聯合國估算,每年全球各國因跨國公司利潤轉移行為損失的稅收達5000億~6000億美元。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多年來著手研究國際稅收體係的改革問題,並于2020年形成了重新劃分跨國企業全球剩余利潤在各稅收管轄區之間的徵稅權和設立全球有效最低企業稅率的雙支柱方案。

  2021年6月6日,七國集團(G7)就“全球最低稅率”形成初步共識,受到廣泛關注。7月1日,OECD發布聲明,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包容性框架下139個成員中有130個國家或地區表示支援雙支柱方案,這130個國家或地區的GDP超過全球的90%。截至7月9日,139個成員中已有132個司法管轄區就雙支柱方案的關鍵內容達成了協議,尚未加入的7個成員是巴巴多斯、愛沙尼亞、匈牙利、愛爾蘭、肯尼亞、尼日利亞和斯裏蘭卡。

  7月10日,包括中國在內的二十國集團(G20)在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後宣布,核準了G20/OECD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雙支柱解決方案聲明中提出的跨國企業利潤再分配和全球有效的最低稅兩大支柱的核心要素。

  OECD預計,通過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每年超過1000億美元利潤的徵稅權將轉移至市場轄區;與此同時,如果設定全球最低企業稅率不低于15%,全球每年將新增約1500億美元稅收。

支柱一:重新分配跨國企業利潤徵稅權

  支柱一涉及如何分配跨國企業利潤徵稅權,亦即新的徵稅權劃分原則如何確立。

  當前國際稅收規則通常要求跨國企業在其擁有實體運營、資産和雇員的地方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則則要求一些大型跨國企業在其客戶所在轄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便該企業在這些轄區並不擁有實體運營、資産或雇員。

  這意味著新規則將大型跨國企業全球利潤的部分徵稅權重新分配給市場轄區,即跨國企業除在公司總部和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需在銷售目的地繳稅。

  支柱一將確保在國家間對包括數字公司在內的大型跨國公司更公平地分配利潤和徵稅權,把對跨國公司的一些徵稅權從母國重新分配到其從事商業活動並賺取利潤的市場,而不管這些公司是否在那裏有實體存在。由此,當前國際稅收規則難以對依靠數據和專利等無形資産獲得利潤的跨國公司徵稅的問題將得到解決。

  具體來説,支柱一將適用于“最大和最盈利”的跨國公司——全球年收入超200億歐元,如果利潤率超過10%,全球年收入門檻將降至100億歐元。這一適用范圍界定標準還將在支柱一方案實施若幹年後予以重新檢視,以確定是否繼續和如何修改。採掘業和受監管的金融服務業務由于爭議較大目前不在范圍之內。

  支柱一確定收入來源的總原則是,只要商品或服務在終端市場轄區(國家或地區)使用或消費,就可以確定營業收入來源于該終端市場轄區。此外,確定收入來源的詳細規則和具體的交易分類也將會制定,以確保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可靠的方法來處理具體情形。

  支柱一將適用范圍內跨國公司集團合並利潤中超過10%的部分定義為超額利潤,超額利潤中20%~30%的部分被確定為新的需要徵稅的部分,向各市場國分配。支柱一同時允許跨國公司啟動“行銷和分銷利潤安全港”來避免重復徵稅和增加稅收確定性。

  目前,支柱一方案中仍存在一些容易引起分歧和需要解決的地方。

  比如,重新分配徵稅的收入量將通過涉及新的關係規則、收入來源規則和確定重新分配的收入基礎等各種因素來確定。由于超額利潤可能分布在整個跨國企業的幾個實體中,在此情況下,由此産生的金額分配可能導致重復計算和重復徵稅。

  為避免雙重徵稅,支柱一方案引入一個由兩部分組成的機制——第一部分旨在首先確定獲得剩余利潤的實體;第二部分涉及使用豁免或抵免方法,以消除對在付款人管轄區申報的收入雙重徵稅的可能性。

  為避免多重徵稅,各國還需要就支柱一規則達成一項國際稅收公約,並獲得各國立法機構批準。這可能會增加一些跨國企業海外合規成本,但不會增加總體稅負。

  鑒于確定金額的復雜性和挑戰,支柱一藍圖還提出了一個框架,以幫助企業預防和解決爭端,以獲得稅收確定性。

  OECD的方案還明確將採用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稅收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這得到發達國家的讚成,但很多稅收治理能力尚有欠缺的發展中國家則表示擔心並對此有所保留。為此,OECD在《聲明》中提出,將考慮為發展中國家(2019年每人平均國民收入低于12535美元的國家)建立一個可選擇機制,發展中國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選用支柱一解決機制,但可以作此選擇的發展中國家是有限的。

  據英國牛津大學研究稅收的教授邁克爾·德弗羅測算,《財富》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中有78家會受到支柱一規則影響,其中美國、歐洲企業各37家。

  OECD還表示,支柱一方案一旦實施,包括數字服務稅(DST)在內的所有單邊稅收措施將被廢除,並且支柱一將通過多邊工具予以執行實施。

支柱二:設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

  支柱二針對全球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大型跨國公司,通過設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目前得到通過的稅率是15%),確保大型跨國企業海外利潤的最低稅收水準,從而遏制各稅收管轄區為吸引跨國企業投資而競相降低稅率的“逐底競爭”。

  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後,跨國企業將其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天堂”的動力將會明顯下降,將有效遏制跨國科技巨頭將利潤轉移至低稅率國家以減輕稅負壓力的行為。

  OECD在《聲明》中指出,支柱二的BEPS規則將具有通用規則的地位,成員國一旦選擇採用這一規則,就需按照支柱二來執行和進行管理。

  除了引入15%的最低稅率,支柱二還包括收入包含規則、欠稅支付規則、轉換規則和納稅主體規則等,來適應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的實施。

  為避免過度增加跨國公司納稅遵從負擔和稅務主管機關稅收徵管成本,OECD在《聲明》中提出,要盡量簡化支柱二的執行規則,並將設立安全港和簡化機制。

  由于設定了最低稅率,支柱二也剝奪了一些國家利用低稅率吸引跨國公司投資的政策空間,尤其是那些沒有其他手段吸引外資的經濟體。

  在愛爾蘭,公司所得稅標準稅率是12.5%,此前支柱二方案討論時計劃將其作為最低稅率。在美國最初提出把全球最低稅率設定在21%時,愛爾蘭表示反對,並表示對目前15%的稅率也無法同意,主要是因為極為優惠的稅率和靈活的稅制是愛爾蘭吸引外部投資的重要競爭力所在。

  匈牙利的公司所得稅標準稅率是9%,遠低于15%,實行超低稅率的目的也是為了給予外資稅收優惠,以支援本國産業的發展,比如匈牙利重要的經濟支柱制造業。

  從稅率上看,愛爾蘭、匈牙利等國家和地區的稅率低于或遠低于15%,如果加入新稅則,將對其吸引外資的競爭力形成衝擊,因此這些國家和地區暫時仍未認可稅制改革。

  美國消費者新聞與商業頻道(CNBC)援引專家的評述認為,擬議中的改革對低收入國家“極不公平”。倡導組織稅收正義網首席執行官亞歷克斯·科巴姆容認為,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率的討論和協議是“歷史性的”,但未能實現公平有效的改革。他警告,在低收入國家已經因濫用公司稅而失去最大稅收份額之際,這一前景中的協議將“令人震驚”地為OECD最大成員國帶來最大份額的收入。

  對于在低稅率地區投資的跨國企業而言,在繳納當地規定數額的稅收後,企業總部所在地的稅務管轄部門能夠按新規定要求企業補交所得稅至全球最低有效水準。

  目前,BEPS包容性框架成員同意並將為支柱二制定具體的執行計劃,例如收入包含規則等還需要成員國修改相應的國內稅法。為此,OECD表示,支柱二需要在2022年成為法律,才可以在2023年開始執行。

  總體而言,國際社會在多邊合作機制下就稅改框架達成一致被普遍認為是一項重大成就。這項新框架旨在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在經營和賺取利潤的地方納稅,同時為國際稅收體係增加亟需的確定性和穩定性。雙支柱方案的多邊性,意味著傳統的雙邊協定模式下的協商機制將發生重大轉變。但是改革方案的執行還面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目前,愛爾蘭、匈牙利等7個司法管轄區表示出不支援的態度,但這基本不會改變最低稅率協議的落地。

  根據計劃,OECD將加快工作進程解決雙支柱框架剩余問題和制定方案的執行計劃,詳細的規則和實施方案將在2021年10月完成,最快于2023年全面實施。

  方案需要最完整的共識以確保規則執行實施的有效性。OECD秘書長馬賽厄斯·科爾近日表示,為應對當前挑戰,國際合作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加重要。

來源:2021年8月11日出版的《環球》雜志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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