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捐例,分作兩類:一是“現行事例”,主要是捐監生、虛銜與封典這類提升個人、家庭社會地位的榮譽性頭銜;二是因財政急需巨額支出而開捐的“暫行事例”。
李寶臣
中國封建王朝,朝廷通過捐資入仕籌餉的歷史久遠。《史記·秦始皇本紀》講,始皇四年(西元前243年),“令民納粟拜爵。”
清朝捐納入仕最為頻繁,並且制定了法規性質的“捐納事例”,分作兩類:一是“現行事例”,也就是常態化運作,主要是捐監生、虛銜與封典這類提升個人、家庭社會地位的榮譽性頭銜;二是因財政急需巨額支出而開捐的“暫行事例”,如賑災、軍餉等,期限明確,事畢結束。
暫行事例是捐官的主要途徑。胡思敬《國聞備乘》卷二“捐例”講:嘉慶時捐例最雜,見之奏報可考者,三年(1798年)有川楚善後例(收三千余萬),六年(1801年)有工賑例(收七百余萬),九年(1804年)有衡工例(收千百二十萬),十一年(1806年)有捐輸例(收二百余萬)。道光以後內外交困,財政捉襟見肘,捐例越開越多越繁,乃至朝廷權柄下移,允許各省督撫各立名目開例籌款。
白身捐納入仕,除吏部、禮部、翰林院、詹事府、都察院外,捐京官最高可到正五品的郎中,外官最高到正四品的道臺,武職最高到正三品的參將。
援例捐官並非出資即可得到實職,而是擁有了做官資格。捐京官的分派各衙門見習3年;捐外官的分撥各省考察一年。期滿後,分由隸屬衙門長官與總督巡撫拿出鑒定意見,上報皇帝後決定去留,留下的方可到吏部候選。顯然,捐資者入門後能否獲得長官推薦,以及被推薦後能否如願獲得實缺,是充滿變數的。候補官員仍要出資疏通各環節,運作資金往往高出入仕門檻的費用。一般而論,白身富戶的捐官行為往往是出于體面與交際便利的需要。在消費存在等級限制的時代,擁有了官銜就可進入官場社交,享受官派生活。
在清朝,不管是由科舉還是捐納等其他方式入仕,都要經過銓選。銓選即按程式審核候補官員履歷資格,審核合格的始可實授職位。銓選授職,赴任新官均需按部門規定的年限試俸,短的兩年,長的5年,然後才能升遷、轉任。入仕、升轉程式繁瑣,考察項目甚多,做起來費時費力,于是就有了以金錢換資格履歷與試俸年限的“捐免”規則,準許將其中的試俸、歷俸、實授、保舉、試用、離任引見、投供驗看、回避等項目,通過捐資得以免除。另外,受處分的撤職降職官員若想盡快復職亦可通過捐銀實現,時稱“捐復”。清代後期,金錢侵蝕官箴法規的現象無處不在。
捐例大開,職位頭銜投放劇增必然導致價格降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捐京官五品郎中的標價9600兩、六品主事4620兩;外官四品道員16400兩、從四品知府13300兩、從五品同知6820兩、七品知縣4620兩、八品縣丞980兩。120余年後,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分別降至2773兩、1028兩、3723兩、3830兩、1474兩、999兩、210兩。搶手的道員與知府價格降幅超過70%,其他官銜降幅更大,在80%上下。而原本價格較低的監生、虛銜、封典等更是直線下降。柯悟遲《漏雨喁魚集》説,鹹豐六年(1856年),“報捐監生,京莊收兌者不過二十六七元,後賤到二十二三元。(江蘇)省中協濟局,報捐從九(品)銜,只需二十元。”甚至出現“沿鄉勸捐”強制推銷現象。
顯然,捐例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産生的消極不良影響是極其深刻的。不過,買官現象不是清朝特有的。威廉·多伊爾《捐官制度——十八世紀法國的賣官鬻爵》説,法國舊政權幾乎所有職位都必須購買或繼承,王權以此來擴充自己的財政收入,到18世紀由7萬個腐敗職位組成了整個司法係統,大部分的法律職業、軍官與各種各樣的其他職業都是捐買來的。
來源:2021年8月11日出版的《環球》雜志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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