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意見》-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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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24 15:38:58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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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完善西部陸海新通道金融服務體系,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聯合印發《關於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從完善金融組織協作體系,構建高質量資金融通體系,推進制度性改革創新,建設數字金融服務&&,完善金融開放合作體系,深化跨省跨境金融監管協作等方面提出21條重點舉措,推動發揮好“融資”和“結算”兩項金融核心功能,支持西部陸海新通道高質量發展。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人民政府將會同相關部門推動《意見》各項舉措落實落地,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大通道、大物流、大産業、大&&、大市場的優勢和作用,助力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對外開放新格局。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關於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大通道、大物流、大産業、大&&、大市場的優勢和作用,支持將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成為連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陸海聯動通道,助力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對外開放新格局,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聚焦“通道帶物流、物流帶經貿、經貿帶産業”發展主線,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好“融資”和“結算”兩項金融核心功能,堅持問題導向、多跨協同、因地制宜、融合發展,深化金融改革創新開放,全面完善西部陸海新通道金融服務體系,顯著增強跨省(區、市)、跨境金融要素配置能力,堅守風險防範底線,支持西部陸海新通道高質量發展,帶動內陸地區高水平開放,更好地服務全國、鏈結東盟、融入全球,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完善金融組織協作體系,提升通道金融服務質效

  (一)加大金融資源統籌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總行(總部)建立專項服務機制,在客戶准入、授信審批、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業績考核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其分支機構結合實際需求開發特色化、差異化産品。鼓勵金融機構總行(總部)圍繞西部陸海新通道跨區域綜合運營模式,探索沿線省(區、市)分支機構授信一體化機制,推動金融資源跨省流動。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間建立聯合授信機制,開展銀團貸款。

  (二)加強金融境內外聯動。鼓勵金融機構總行(總部)優化海外機構布局,建立境內外分支機構“一點接入”式聯合服務網絡,在客戶盡調、結算便利、聯合授信方面加強聯動。支持沿線省(區、市)法人銀行與東南亞、中亞、港澳地區金融機構加強代理結算和清算合作。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加強資源配置,提升通道金融服務能力。支持沿線省(區、市)各類金融機構共同參與西部陸海新通道金融服務聯合體,境內外聯動高效精準撮合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供求。

  (三)引進境外金融機構和組織。支持東盟、港澳地區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沿線省(區、市)開展金融服務。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在沿線省(區、市)設立專項工作組、業務拓展中心、運營管理中心。支持國際金融中心、符合條件的境外交易所在沿線省(區、市)設立駐華代表機構。

  三、構建高質量資金融通體系,服務大通道、大物流、大産業、大&&、大市場建設

  (四)保障通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給。聚焦通道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各類金融機構支持力度,統籌運用好公司信用類債券、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等多元化融資渠道及項目貸款等多樣化金融産品,滿足不同類建設項目、多元類項目運營主體不同發展階段的合理資金需求。在重慶設立西部陸海新通道基金,支持沿線基礎設施和産業園區建設。探索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存量通道基建項目債務給予轉股等政策支持。爭取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等戰略資源支持,鼓勵發展混合融資。

  (五)深化通道物流領域專屬金融産品創新。加大對沿線省(區、市)金融支持,鼓勵銀行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物流企業提供合理融資和票據貼現支持。加大物流企業發展的信貸支持。鼓勵銀行緊跟物流融資需求創新信貸産品,推廣綜合授信、隨借隨還貸款模式。結合地方需求深化鐵路運輸單證金融服務試點,支持各相關方探索以協議方式確保運輸單證作為提貨憑證的唯一性和可流轉性,加強全流程貨物管控。推動法律層面對鐵路、多式聯運運輸單證物權屬性支持。支持加快發展多式聯運“一單制”金融保險服務,鼓勵銀行、保險公司等開發更多符合航運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支持運用和完善航運保險、港航金融衍生品等提升現代港口綜合金融服務能力。鼓勵發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

  (六)優化通道産業集群金融特色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沿線省(區、市)支柱、特色、戰略性新興産業和數字産業集群依託通道加快發展,創新基於通道産業園的綜合授信服務體系,支持規範開展産業鏈供應鏈金融業務。充分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擴大動産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推廣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訂單、倉單融資等授信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在東盟國家探索發展消費金融,支持境內産品出口銷售。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基於保稅監管下的原油等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標準倉單質押融資。

  (七)提升通道商貿領域金融服務普惠性。開發適合中小微商貿流通企業的專項信貸産品,豐富貿易融資種類,簡化業務流程和手續,降低商貿企業融資成本。鼓勵商貿流通核心企業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中徵應收賬款融資服務&&開展應收賬款確權,支持上游企業融資。支持雲南、廣西、內蒙古、西藏、新疆邊境口岸開展邊民互市貿易代理人付匯業務,加強部門間協作,推動實現互市貿易交易、結算、報關全鏈條信息共享。

  四、推進制度性改革創新,優化資金結算便利體系

  (八)便利跨境貿易結算。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為優質企業辦理真實、合規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算。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為優質企業辦理服務貿易代墊和分攤服務。支持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本外幣跨境結算便利化。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為優質企業自主辦理真實合規的新型離岸轉手買賣、全球採購、委託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

  (九)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在有條件地區開展高低版本的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簡化資本項目外匯登記手續,在有條件地區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外債業務外匯登記直接在銀行辦理,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免於登記。用好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政策。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支持銀行通過線上審核電子單證的方式辦理資本項目業務。

  (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加強與東南亞、中亞地區國家的雙邊貨幣合作,為人民幣跨境使用創造支持條件。深入推進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試點,支持外經貿企業更多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支持東盟國家投資者以人民幣投資、境內再投資。鼓勵大宗商品交易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産轉讓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支持符合條件的沿線省(區、市)法人銀行加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發揮數字人民幣支付即結算、低成本、可編程等優勢,研究利用數字人民幣智能合約打造創新解決方案,探討拓展數字人民幣在通道支付結算、融資、退稅等場景中應用的可行性。研究擴大數字人民幣跨境應用地區範圍,利用雙邊和多邊跨境業務模式為通道跨境支付降本增效。

  五、建設數字金融服務&&,支持通道金融數智化轉型

  (十一)建設“央行西部陸海智融通”&&。依託中國人民銀行應用&&,建設覆蓋沿線省(區、市)的“央行西部陸海智融通”綜合金融服務&&,推廣創新積分評價,打造集金融政策宣傳與産品發布、銀企精準對接、金融數據統計、金融服務成效評價等功能於一體的一站式綜合金融服務&&。

  (十二)促進銀企高效對接。在“央行西部陸海智融通”綜合金融服務&&上線銀企融資對接功能,發布通道重大項目庫、重點物流企業和物流園區名錄庫、通道相關企業清單,支持政銀企信息共享。建立金融機構産品和服務線上辦理專區,推動融資需求、金融供給高效精準匹配、一站式辦理。

  (十三)強化信息增信賦能。推動“央行西部陸海智融通”&&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數字陸海新通道&&以及沿線省(區、市)政務服務&&等&&的融合對接,強化跨省(區、市)貨物流、資金流等信息整合。鼓勵金融機構廣泛應用全國中小微企業資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和融資信用服務&&,獲取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建設完善中國—東盟跨境徵信服務&&,推廣使用中國—東盟跨境貿易互聯互通&&,提升企業跨境結算融資便利性。

  (十四)推廣共用跨境金融服務&&。發揮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務&&各類應用場景功能,為通道企業提供融資結算便利。鼓勵各省(區、市)結合地區實際,創新適應通道發展需要的專項應用場景,優化跨境金融服務&&重慶西部陸海新通道場景、廣西北部灣“港航融”場景、中歐班列(西安)場景等,探索各地專項應用場景功能在沿線省(區、市)複製推廣共用。

  六、完善金融開放合作體系,增強通道金融開放引領動力

  (十五)建立健全金融合作交流機制。支持重慶設立陸海新通道金融服務中心,統籌與東盟國家的金融服務合作。支持廣西打造中國—東盟金融城、重慶建設來福士國際金融集聚區、成都搭建跨境投融資數字&&、廣東湛江建設跨境投融資與産業合作&&。支持中國與新加坡金融高層會議等國際性會議常態化舉辦,鼓勵邀請東盟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及金融領域機構共話金融開放創新發展。

  (十六)探索境內外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在遵守監管規定和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東盟國家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加強沿線省(區、市)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銜接,支持企業依法合規赴新加坡、香港融資。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

  (十七)探索數字金融國際合作。支持沿線省(區、市)參與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項目,推動與泰國、香港、阿聯酋、沙特阿拉伯等跨境支付使用央行數字貨幣。支持探索推進內地與新加坡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試點。支持沿線有條件的省(區、市)建設跨境電商數字服務&&,與新加坡等國家跨境電商和貿易數字化&&公司對接,提升跨境電商服務能力。

  (十八)加強綠色金融內外合作。支持沿線省(區、市)聯合研究綠色金融標準。完善中國—新加坡綠色金融工作組機制,在綠色金融標準的制定和應用、綠色金融産品、金融科技支持綠色金融等方面加強合作。引進東南亞、港澳地區投資者支持綠色低碳基金、綠色産業、零碳園區和生態環保項目建設。鼓勵東南亞、港澳地區投資者投資沿線省(區、市)金融機構或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與東南亞、港澳地區在轉型金融標準應用方面開展合作,支持通道領域低碳經濟發展。鼓勵信用評級機構開展綠色債券評級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發行綠色債券。

  七、深化跨省跨境金融監管協作,構建通道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十九)完善跨省金融監管協作。沿線省(區、市)構建適應通道建設的金融監管聯動機制,推動數據流通共享,強化穿透式監管,有效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確保風險防控能力與金融改革創新相適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監測,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積極穩妥化解存量隱性債務。加強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定期會商、風險研判,推進金融風險線索移送和跨省協查。強化通道金融數據安全管理。

  (二十)加強跨境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與預警,及時提示金融風險,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防範擴大通道開放環境下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建立與東盟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溝通機制,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風險防控問題,探索合作開展跨境金融執法。

  (二十一)規範金融秩序。充分發揮沿線省(區、市)外匯管理協同監管作用,深化跨區域、跨部門外匯執法合作,加強全鏈條外匯業務監管,嚴厲打擊逃匯、非法套匯、非法買賣外匯等外匯違法違規活動,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跨區域合作,堅決防止借通道金融支持政策違法違規。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協調。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沿線省(區、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共同建立西部陸海新通道金融服務聯動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信息、數據共享,協調解決金融服務難點和問題。支持沿線省(區、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金融服務西部陸海新通道&&協作機制,加強金融與財政、産業、外貿、商貿等其他方面的政策協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發展合力。金融機構總行(總部)要在內部工作組織、資源統籌、改革創新賦能等方面加大對沿線省(區、市)支持。

  (二十三)優化政策配套。加強沿線省(區、市)金融政策協同,相關部門賦予其中一地的改革創新舉措和支持政策,在市場條件具備、風險控制能力匹配、獲得批准的前提下,其他省(區、市)可推廣複製。沿線省(區、市)政府結合地區實際,建立發布並及時更新通道重大項目庫、重點物流企業和物流園區名錄庫、通道相關企業清單等“兩庫一清單”,支持銀企精準對接。加強財政金融聯動,鼓勵和支持有條件地區探索以融資貼息、風險分擔等形式,支持通道發展重點領域、薄弱環節融資和金融創新。

  (二十四)加強閉環管理。探索建立金融服務通道的動態監測、報告報送、評估機制,跟蹤、評價各省(區、市)服務成效,經驗做法及時複製推廣至沿線其他省(區、市)及全國其他地區。探索評估金融機構服務通道質效,將評估結果納入信貸政策導向評估、銀行外匯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等考核機制,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加快通道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2025年11月26日

【糾錯】 【責任編輯:吳京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