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在稅務部門曝光的系列涉稅違法案件中,不少企業通過拆分收入的方式騙惠偷稅。比如,寧波市稅務部門前不久公布了一個案件:夏某在2019年至2021年間,以業務總承攬人身份,接手了某影視公司的多個項目。由於項目總金額較大,為了盡可能逃避納稅義務,夏某借他人的名義陸續成立了9家個體工商戶,將原本應歸屬於其個人的經營所得,分散至多家個體工商戶名下,以此維持這些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格,從而違規享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減半徵收等稅收優惠政策。經查,夏某通過拆分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違規享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共計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345.92萬元。2024年9月,稅務部門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518.8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小微企業總體規模偏小、抗風險能力較弱。近年來,國家針對小微企業實施了如“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系列稅費優惠政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違法拆分收入以騙享稅收優惠。
“如果企業片面認為註冊多家主體就能自動適用小微企業普惠政策,就忽視了政策對‘合理商業目的’和‘實質獨立經營主體’的核心要求。”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市場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聰&&,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經營需要依法開展業務拆分,拆分的主體在人員、資産、財務、業務等方面要具備完全獨立能力,做到經營實質獨立。
在上述案件中,檢查人員實地走訪了這9家個體工商戶,發現現場只堆放了置景道具,既不具備生産經營的基本條件,也沒有開展經營活動的痕跡。通過比對分析,這9家個體工商戶在對公賬戶收款後,迅速將資金轉入相應業主的個人賬戶,業主們又隨即將資金轉入夏某私人賬戶。
“以騙享稅收優惠為目的拆分收入,本質上屬於偷稅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胡元聰介紹,常見的拆分收入偷稅模式有兩種:經營主體拆分和財務周期拆分。
經營主體拆分,簡單來説就是將本應由一個經營主體承擔的稅收義務,人為分散到多個經營主體上,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某企業通過註冊多個空殼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將同一筆收入拆分到多個主體進行核算,達到逃避升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義務、騙享小規模納稅人低稅率乃至免稅優惠、騙享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目的。
財務周期拆分可以理解為臨界值控制。例如,小規模納稅人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免徵增值稅,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控制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將本應當期確認的“超額”部分收入,故意延遲到下一個或者更晚的納稅周期確認收入,以此調劑當期收入達到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少繳或不繳稅款。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確定的,這類拆分沒有意義且違法違規。”胡元聰解釋,根據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發生視同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報關進口的當日。
“通過拆分把收入‘控制’在優惠政策門檻之內,看似符合享受條件,但違背了‘實質重於形式’的稅收原則,構成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偷稅行為。”胡元聰認為,企業發展根基絕非與政策“角力”,依法納稅、合規經營才是真正的避風港。各類經營主體應徹底摒棄“拆分套利”的僥倖心理,堅持將合規理念融入經營決策的每一個環節。(記者 董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