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健全信用修複製度,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塑良好信用。《辦法》於11月27日公布,將於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中國企業聯合會僱主工作部副主任、正高級經濟師馬超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該辦法的&&及時且必要,不僅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更能高效助力信用主體重塑信用、合規經營,對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內容方面,《辦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統一修復規則,增加了便民利企創新舉措。具體來看,《辦法》進一步擴大信用修復範圍,為重整及和解企業恢復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支撐;進一步完善違法失信信息分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縮短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提升信用修復效率;進一步做好協同修復,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相關信息化系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在馬超看來,這些創新舉措將有效降低企業的“糾錯成本”,提升市場活力。第一,擴大修復範圍,為企業紓困提供“緩衝期”。《辦法》新增了對抽檢檢查負面信息,以及破産重整、和解企業執行期間的臨時信用修復機制。此舉顯著擴大了信用修復的覆蓋場景,為面臨暫時性困難的企業提供了關鍵的緩衝與支持,鼓勵更多企業主動、及時地修復信用。
第二,精細分類管理,將違法失信信息科學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並設置不同的公示期與修復條件。這種精細化分類充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提升了監管的科學性。
第三,優化辦理流程,將顯著提升修復效率。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修復平台,規範各地的執行標準,並大幅縮減信用修復辦理時限。效率的提升有助於幫助企業爭搶重塑信用的“黃金時間”,降低制度性成本。
第四,強化協同修復,有利於提升聯動效能。《辦法》致力於推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各部門相關係統的數據共享與結果互認。通過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實現“一處修復、處處互認”,將極大便利企業,提升市場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為做好銜接,市場監管總局還同步一攬子修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四部規章,規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條件和程序,明確不同類型行政處罰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條件,確保信用修復規則統一。
馬超認為,這套“組合拳”旨在實現從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到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全流程規則統一,消除過去可能存在的規則衝突,構建統一、明確、聯動的信用監管閉環,確保制度的有效銜接。
從可能産生的政策效果看,馬超指出,《辦法》有利於有效鼓勵中小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重塑良好信用,從而擺脫經營限制,為其在融資、招投標等領域掃清障礙,為實體經濟注入活力。同時,通過建立“懲戒-修復-激勵”的良性循環,新規引導企業主動合規經營,逐步從機制上推動經營主體依靠誠信贏得市場與競爭力。
“總體來看,信用修複製度的健全與效率提升,將顯著降低企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通過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和公平競爭,最終為我國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馬超説。(記者 王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