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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嚴懲處證券、期貨犯罪 青島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證券犯罪案件
2023-01-03 14:45:40 來源: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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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青島中院消息,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起證券犯罪案件,以內幕交易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劉某某、徐某某、葉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八百萬元至十萬元不等。

  案件一方面,被告人劉某前妻卜某某(二人于2019年6月離婚)係某某股份監事會副主席。2016年3月,某某股份決定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工作,募集資金投資新項目,同年7月7日,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重大事項,自2016年7月7日起停牌。同年7月14日,某某股份復牌,並發布《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及相關決議等公告。經證監會認定,某某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在公開前屬于內幕資訊,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于2016年7月7日。卜某某參加了上述非公開發行方案的討論,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2016年6月,被告人劉某從卜某某處獲取上述內幕資訊後,在6月17日至29日間,使用控制的李某等四人的證券賬戶累計買入某某股份股票6051043股,交易金額28710669.27元,除同年6月29日賣出100000股外,剩余股票于內幕資訊公開後賣出,累計獲利4910494.5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知悉內幕資訊後在敏感期內買入涉案證券,于敏感期後賣出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對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沒收,上繳國庫。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內幕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追繳劉某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案件二方面,被告人劉某某為達到買賣股票盈利的目的,通過配資等方式取得他人證券賬戶及資金的控制使用權。後與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合謀,由高某某選擇目標股票並具體操盤指揮交易員進行交易,劉某某提供賬戶及資金,李某某對交易結果提供擔保,獲利後三方分成。三方簽訂協議後,高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開始帶領交易員買入某某股份。其間,劉某某安排人員聽從高某某指令下單交易,高某某、李某某也分別提供了多個證券賬戶及資金。為順利賣出持有的某某股份,12月20日,劉某某、李某某聯繫了徐某某,由徐某某組織人員接盤,劉某某等人將某某股份股票全部賣出,共獲利2900余萬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劉某某指使被告人楚某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大量買入某某股份股票後,在田某某介紹下,與被告人崔某某認識,後三人商定,由劉某某和崔某某共同出資,由田某某負責操作股票買賣、下達交易指令,以劉某某持倉成本為基數,超過部分為盈利,低于部分為虧損,收益及虧損由雙方按資金的比例分成或者承擔。協議簽訂後,劉某某、崔某某分別指派人員作為交易員,開始聽從田某某的指令下單交易某某股票。12月10日,經被告人劉某某聯繫,徐某某再次組織人員接盤買入部分某某股票。至12月17日案發時,賬面盈利96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合謀,在被告人楚某某等人的協助下,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或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某某股份股票交易價格及交易量;劉某某還與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合謀,採取同樣的方式操縱某某股份股票交易價格及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坦白、立功、主動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劉某某、高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七到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二千八百萬元到十萬元不等,並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繼續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案件三方面,2019年11月底,劉某某與高某某、李某某合謀操縱某某股份期間,為順利賣出持有的某某股份,劉某某通過萬某聯繫被告人徐某某,約定由徐某某聯繫接盤人,買入劉某某等人持有的某某股份,劉某某等人支付接盤人成交金額10%的費用、支付徐某某1%的好處費。後經徐某某多方聯繫,確定由費某某組織人接盤,劉某某向費某某支付定金50萬元。2019年12月20日,劉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大量賣出某某股份,由費某某等人接盤買入,徐某某在現場協調雙方,其中劉某某減持11057427股272834211.9元。其間,徐某某共收到劉某某轉款1258萬元,其中的1087.07萬元轉付給費某某等人或返還給劉某某,其余170.93萬元被其佔有。

  2020年12月,劉某某與崔某某、田某某合謀操縱某某股票期間,為順利賣出持有的某某股票,被告人徐某某再次為劉某某多方聯繫接盤人員,確定由“小田”組織人接盤,並按比例收取好處費。2020年12月10日,劉某某、崔某某等人大量賣出某某股票,由“小田”組織人員接盤買入,徐某某在現場協調雙方。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明知劉某某、崔某某等人操縱某某股票,多次向劉某某提出交易方案和建議;為引起市場關注、吸引股民投資並拉升股票交易價格,採取組織多家相關機構和人員到上市公司調研,發布調研報告,組織撰寫利好新聞等方式,幫助劉某某等人操縱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葉某明知劉某某等人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等連續買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及交易量,情節特別嚴重,仍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從犯、坦白等情節,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分別並處罰金二百萬元、五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據了解,上述三起案件,是最高法院在青島中院設立“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後,青島中院審理並宣判的第一批證券犯罪案件。青島中院依托審判基地,依法從嚴懲治證券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案件審判,充分發揮警示預防作用,有力推動形成崇法守信、恪守底線的良好資本市場生態,維護健康有序的資本市場秩序。(記者 昝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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