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卡 健身卡 美容卡 預付式消費是不是個坑?-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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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3 09:24:21
來源:北京青年報

游泳卡 健身卡 美容卡 預付式消費是不是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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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健身卡、美容卡、游泳卡、報名培訓等,需要消費者在享受服務之前先行支付一定費用,此種預付式消費因優惠折扣大、支付便捷等優勢而備受消費者青睞。然而“不得退卡轉讓”“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等霸王條款也被人詬病,而有些商家中途歇業、轉讓甚至“跑路”導致無法退費更是讓人傷透腦筋。那該如何破解呢?為謹防銷售套路、避免長期大額預付,本版特邀法官以實際案例進行解讀。

  健身房“跑路”會員要求退費 卻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案例一

  消費者馬某與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辦了會員卡,辦卡的時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直到有一天,馬某等人到該公司消費,發現大門緊閉,上面寫著“整頓歇業”字樣。報警後,警察告知該健身會所已停業搬離,已經有幾十個人報警了。于是,馬某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退還會員費。法院審理過程中,馬某等人僅能提供會員卡作為證據,交費收據早已丟失,而被告已經卷錢“跑路”,未到庭應訴。最終,法院因無法明確合同內容及金額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北京順義法院法官張鵬飛解釋,健身會所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經濟實力不對等、資訊不對稱,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一方的舉證難度較大。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目前還不夠完善,對于消費者而言,訴訟成本較高、勝訴難度大,一旦經營者卷款“跑路”,無從搜尋其下落。

  股東間矛盾致健身卡失效 300余名辦卡人咋維權

  案例二

  某健身企業于2016年至2017年間向500余名健身愛好者銷售健身卡,並收取了會員費。2017年10月,公司因股東之間的矛盾而停業,其中一名股東以另一名股東卷款出走為由,將健身房封門並另取得了營業執照經營,造成會員無處健身,會員卡中的金額不能消費。李某等300余名會員訴至順義法院,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他們未消費部分的會員費。該係列案件經審理後,法院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健身公司退還原告未消費的會員卡內的余額。

  法官説法

  張鵬飛表示,總結健身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後可以發現,經營者往往會在事先擬定的會員手冊、會員須知等格式條款中設定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如規定會員卡在有效期內不得退費、不得轉讓,或扣除高額費用後方可退費或轉讓,有效期滿後卡內余額作廢,會員卡不予挂失、不予補辦等。有的經營者甚至不事先告知消費者此類不利于消費者的限制性條款,待消費者提出退費、補辦等請求時才以上述理由拒絕。

  張鵬飛指出,由于相應的法律法規、管理機制尚不健全,經營者大多能夠隨意處分吸收的預付款資金,一旦使用不當造成經營情況惡化或直接惡意轉移資金,不但會影響服務合同的實際履行,而且會直接造成經營者清償能力不足,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得到了支援,但由于健身房很可能存在不當使用消費者預付款的情形,這些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往往面臨著較大困難。

  預付2萬多為孩子買課 機構遷址能退錢嗎?

  案例三

  秦某的母親與北京某英語兒童教育中心簽訂《新生學生注冊表》,以21706元為秦某購買英語課程192次,甲公司在注冊表上加蓋公章。秦某取得甲、乙公司出具的收據一張。秦某在交納款項時,甲、乙公司承諾另贈課16節。協議條款載明獲贈課程需在正式課程完成之後開始生效。秦某在消費30節課程後,該英語兒童教育中心進行了遷址,遷址後秦某上課4節。遷址後,乙公司出具關于該英語兒童教育中心校區遷址後教學情況説明和承諾,並對師資情況進行了承諾。後秦某以甲、乙二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超越經營范圍進行教育培訓且進行教學地點變更為由起訴要求撤銷合同、退還培訓費用21706元,並要求二公司賠償一倍的賠償款。

  經法院釋明,秦某表示若法院認定不構成撤銷情形,則要求解除合同。甲、乙二公司認為,遷址得到了家長同意,遷址後秦某繼續上課,其父母也未提出異議,不同意解除合同。後經法院調查,甲公司全資設立了乙公司,二公司同意共同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後判決解除秦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協議,甲、乙二公司退還秦某培訓費1.7萬元。

  法官説法

  北京順義法院法官李曉麗介紹,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對另一方造成實質性的嚴重影響,導致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鑒于本案合同內容為向未成年人提供課外培訓服務,雙方未對教學地點作出約定,原告依據教學地點的變更要求撤銷合同依據不足。雖教學地點的變更未達到撤銷合同的程度,但考慮到秦某年齡尚幼,教學周邊環境的變更對其確會造成一定影響,且秦某父母不再願意秦某在甲、乙公司處繼續接受教育培訓,故判令雙方之間的合同解除,結合考慮課程總數、已上課程、遷址時間等因素,對于應退還款項予以酌定。

  需注意的是,若入學協議條款存在諸如上述案例中獲贈課程需在正式課程完成之後開始生效的條款,在計算未上課的課時時不能將所贈課時計算在內。如果家長認為機構遷址等行為嚴重影響孩子接受教育培訓的效果時,可以與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協商,或者積極舉證進行訴訟。

  對培訓機構及外教資質存疑 能否主張合同無效?

  案例四

  胡某在某教育培訓機構接受外籍教師一對一英語課程學習,交納課程費28500元。胡某母親認為該教育機構在上課時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指派經驗豐富的美、加國教師進行授課,且外教遲到、早退,多次無故缺勤,甚至在外教簽證到期前強迫胡某突擊上課,致使胡某在培訓後非但英語沒有進展,反而對英語學習産生強烈的抵觸情緒。

  因認為該培訓機構沒有教學和聘請外教的資質,提供的上課場所沒有經過教委和消防部門的批準,該培訓機構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故胡某母親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教育培訓協議,全額退還培訓費並雙倍賠償。

  該教育機構辯稱給胡某上課的外籍教師符合胡某要求且機構係經工商合法注冊,合法開展培訓項目,合法提供外教服務,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同意解除培訓協議,但僅退還剩余課程費。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教育培訓協議,該機構退還胡某剩余課程費。

  法官説法

  李曉麗解釋,學員與教育機構簽訂的培訓合同如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依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教育機構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變更上課時間、上課方式,可能導致消費者無法接受約定的培訓內容,無法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像本案一樣,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培訓機構應當退還學員未消費課程費。

  審判實踐中,類似受教育者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一方不具備教學資質、提供教育服務的具體人員不具備教師資格而主張培訓機構存在欺詐經營、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教學資質和教師資格屬于行政許可范圍,應由行政部門予以管理,該問題一般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

  李曉麗建議家長在簽訂教育培訓合同時重點審查合同中是否就教學資質及教師資格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後期因此涉及合同的解除與違約問題。如果特別需要某位老師或者具有某種資質的老師進行培訓,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否則很難認定培訓機構違約。

  拖欠房租停業閉店 出事後股東是否也擔責?

  案例五

  2017年10月,于某的母親與北京某早教公司簽訂了《會員入會協議》,以28486元的價格為于某購買了游泳團體課96節。2019年5月該機構因拖欠房租被迫停業閉店,于某尚有52節游泳課未消費。2019年7月于某母親起訴要求解除與該早教公司之間的協議,並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另要求對該法人獨資公司出資的關聯公司及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購買了該早教公司的服務,該公司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合同義務。該公司因為拖欠租金被出租方收回店鋪而閉店,無法繼續為于某提供正常服務,導致雙方的服務合同無法實現,故依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並退還未消費的52節游泳課的課時費。關聯公司作為該早教公司的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財産獨立于早教公司,故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説法

  李曉麗解釋,早教機構因拖欠租金等原因而閉店,無法繼續提供正常教育培訓服務,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該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會員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早教機構應當退還尚未完成的課程費。此外,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産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本案可以要求早教機構的投資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李曉麗提醒,家長朋友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應通過正規渠道充分了解機構資質和經營情況,避免一次性大量購入課程,在遇到此類因閉店引發的糾紛時,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全,積極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分析

  市場監管缺位

  “融資”性會費易挪作他用

  順義法院法官助理韓嘯介紹,預付式消費糾紛主要有四大審理難點。

  第一個難點就是服務內容約定瑕疵,事實認定困難。在預付式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容易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或僅以辦卡模式形成預付消費關係,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上僅有付款以及服務周期、內容等簡單約定,或者由于衝動消費心理未仔細審查合同中關于服務內容的規定。

  由于前述對服務內容約定的瑕疵,因疫情而導致的特殊情況出現時,雙方對服務內容或者退費事宜産生異議,消費者因缺乏有利證據而對之前商家承諾的內容無法舉證。

  以健身卡、美容卡類糾紛為例,此類糾紛通常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糾紛多是因商家以不同程度的優惠措施吸引消費者提前付款,之後未能提供約定的服務內容,原、被告之間的協議多為口頭約定,且原告往往只能提供會員卡、消費卡作為證據,為法院查明相關事實進行法律適用增加難度。

  二是涉眾糾紛特徵明顯,存在一定社會風險。預付式消費模式下,經營者往往以極大價格優惠吸引消費者。加上此類案件中的經營者多數開有分店,少則幾家,多則幾十家,被接收的會員具有人數多、分布范圍廣等特點,原告多為個人消費者,雙方形成了“多訴一”的串案格局。另一方面,由于維權渠道不暢通、維權舉證難等原因,一般消費者會在維權過程中“組團”,導致此類糾紛“涉眾”特徵明顯,一旦在訴訟過程中消費者訴求因客觀因素未被支援,消費者往往會將對經營商家的不滿情緒轉移到訴訟中,甚至直接在群體中爆發,容易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存在一定的社會風險。

  三是相關主體示范效應,利益衡平不易。因涉及的消費者群體眾多,相關主體會選擇先就部分案件予以起訴,其余相關者密切關注,法院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利益衡平難度大。實踐中最為典型的是在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由于疫情防控安全需要,許多培訓機構將線下課程轉為線上課程,有的消費者參與線上課程後認為效果不理想要求退費。法院的訴訟處理結果對其他想退費的消費者以及已接受培訓方式改變的消費者會形成一定的示范效應,可能導致大量訴訟涌入法院或影響既定的交易關係,同時也要衡平受疫情衝擊而積極響應防控政策努力履行合同義務的經營者的生存發展利益,排除影響培訓效果的消費者個體因素等。

  四是經營主體倒閉失聯,權益實現受限。因受疫情影響某些經營主體無法正常營業,但由于房租、人力以及其他成本等因素影響經營困難,起初為暫停營業並積極與相關預付式消費者溝通,但慢慢失聯倒閉,有的經營者直接惡意卷款跑路,未提前通知消費者辦理退費事宜,訴訟中涉及經營主體倒閉失聯的,一方面送達難和判斷義務既受主體、破産程式等影響案件進程,另一方面消費者存在贏了訴訟、執行無望難題,因此消費者權益很難實現。

  辦理一張會員卡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且會員卡的總數不受任何限制,這種預付式消費模式對于經營者而言具有一定的融資功能,但由于目前相關部門對此類交易尚無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缺位,以致有的經營者將收取的會員費挪作他用,在出現經營困難後消費者退費無門。

  支招

  莫衝動消費 警惕“霸王條款”

  對于如何盡量避免陷入預付式消費糾紛,順義法院建議消費者樹立理性消費觀念,提高維權意識。首先,消費者購買服務時應理性選擇,購買健身卡等預付類服務之前要對商家的資質、信譽和辦卡優惠細則進行充分了解,並簽訂書面合同或保留其他證據。

  其次,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提高防范意識,慎重選擇,避免因貪圖蠅頭小利引來重大損失。具體來説,消費者消費時應慎重選擇經營者,不應貪圖一時便宜衝動入會,而應通過各種途徑考察經營者的主體資質、經營規模、經營能力、信譽等相關情況,在入會辦卡時認真閱讀經營者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有歧義的條款應要求其解釋並書面説明,避免日後維權缺乏相應證據支援。

  第三,消費者應當注意保留證據,務必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並警惕“霸王”條款,要求經營者對相關條款釋明後再決定是否簽訂服務合同交納會費並辦理健身卡。

  第四,要樹立維權意識,在消費過程中,發現自身權益受損時,應當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順義法院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首先,建議加強市場監管,設立市場準入機制,規定只有注冊資本、規模經營達到一定限度且信用良好的經營者方能採取健身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

  其次,制定行業性的示范合同,針對不同的健身服務類型明確設定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第三,強化經營者的資訊披露義務,即要求經營者對服務內容、標準、經營場所租賃期限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重要資訊必須通過適當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披露。

  第四,通過建立信譽保證金制度或第三方支付監管等機制,嚴格限制商家使用會費資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經營者的債務清償能力,從而保障消費者維權的實際效果,以防止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提供價高質次的服務或預收費用後關門走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 宋霞)

【糾錯】 【責任編輯:張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