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影像之力叩問良知,以法律之名為靜默發聲。電影《震耳欲聾》以一起針對聾人群體的集資詐騙案為線索,講述了主人公李淇從一名“地攤律師”陷入名利場,在目睹詐騙團夥的瘋狂行徑後幡然醒悟,進而逐步揭開一場以“高額理財”為誘餌的集資詐騙內幕的故事。
影片中,不法分子利用弱勢群體的信任,誘使他們抵押房産參與虛假投資,不僅卷走了眾人的積蓄,還暴力驅趕老人離開家園。劇情背後,折射出多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值得審視梳理。

劇情一
從高額回報到血本無歸,“理財神話”真的“天衣無縫”嗎
啟航公司編織的理財神話,看似天衣無縫,實則漏洞百齣。影片中,該公司銷售人員對聾啞老人偽裝出無微不至的“關懷”,利用其信任弱點,大肆渲染“輕鬆致富”的理財幻象,一步步誘使他們落入“套路貸”陷阱。最終,整個玩具廠大院的房産相繼被抵押、收繳,老人們被迫離家。
【法官説法】
詐騙團夥“精心”炮製的騙局中,一面以高收益的投資協議為誘餌,蠱惑老人傾盡積蓄;另一面虛構項目情況,誘導老人背負高額利息貸款進行投資,從中賺取投資回報與利息的差價。在此過程中,騙子信誓旦旦地許下“保本”“高回報”等無法兌現的承諾,還利用老人對法律術語不熟悉、風險意識薄弱的現實完成交易。表面上,一切看似正常有序地運轉着。然而,一旦老人的資金全部轉入騙子賬戶,他們便宣稱項目投資失敗,迫使老人的貸款斷供,不僅讓鉅額債務難以清償,抵押物也難以追回。在這種雙重盤剝之下,老人的錢財被搜刮一空,房本也落入騙子之手。
然而,再完美的話術也難逃法律審視。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與《理財公司理財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任何理財産品均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銷售過程中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而《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明令禁止通過虛假宣傳引誘不特定公眾參與集資。影片中“保本無憂”“高分紅”等話術,已明顯踩踏監管紅線,涉嫌非法集資乃至詐騙犯罪。對投資者而言,任何宣稱“穩賺不賠”的理財承諾,都應是警訊而非誘惑,高回報必然伴隨高風險,唯有識破“保本”話術背後的邏輯陷阱,才能守住財産安全與生活安寧。
劇情二
房本“扣留”後,不動産抵押的效力如何
電影中有一處畫面,啟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斷向老人們強調,房子抵押後依然可以免費居住,對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還宣稱前幾位辦理抵押融資的人能夠享受更高的分紅利率。然而,當房本被收走的那一刻,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浮出水面:抵押,究竟是否已經生效?
【法官説法】
若要了解房屋抵押的效力,首先應當明確房屋抵押權是如何設立的。依據《民法典》規定,以不動産進行抵押的,需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説,即便簽署了抵押合同或者扣留房本,但如果未在不動産登記機構完成抵押登記,抵押就不産生效力。
此外,老人們以房産作為抵押物,其根本目的是從啟航公司的關聯公司處獲得借款,雙方需要簽訂借款協議。而面向不特定群體放款屬於金融業務範疇,放貸公司需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相關資質,否則便屬於違法行為。
即便設立了抵押權,其法律後果究竟為何?在抵押權沒有實現時,老人們自然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房屋,但是當無力還債後,就涉及抵押權的實現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抵押權人依法處置抵押財産並優先受償的行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老人們與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僅能約定在債務人逾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就房屋優先受償,而不能直接約定房屋歸債權人所有。也就是説,即便債務人違約,公司也不能直接拿走房子,必須通過協議折價,或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房産,用所得款項來償還債務,多退少補。電影中,啟航公司並未向老人們告知房屋抵押的法律風險,避重就輕以“能夠繼續居住”的噱頭誘使老人們設立抵押,並且在聾人們被拖欠分紅後無力還貸時,直接以暴力方式將其驅逐出房屋,也可見其一系列投資放款等行為均是以非法佔有老人的房屋財産為目的,其行為和手段多處涉嫌違法犯罪。
現實中的情況可能複雜得多。根據媒體採訪,電影原型律師所辦理的豆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中的情形與影片較為相似,真實情況是詐騙公司以借款給聾人為名,將聾人的房産以過戶的形式騙至指定的房産代持人名下,再由代持人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實現犯罪所得。這種方式下,房屋已經實現了産權的變更,即便詐騙行為已經定罪量刑,房屋仍然面臨産權恢復的問題。因此,在投資借款過程中涉及房産問題,一定要謹慎,切記房屋一旦進行登記變更即發生法律效力。
劇情三
作為維權關鍵的“民轉刑”是什麼
影片的高潮部分,聾人代表張小蕊與啟航公司對簿公堂,一場確認合同無效的民事糾紛庭審,逐漸揭開詐騙犯罪的內幕。當受騙者逐一陳述被騙經過,證據鏈清晰指向啟航公司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案件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法官意識到,這已非普通的合同糾紛,而是一起涉嫌集資詐騙罪的刑事犯罪。於是,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説法】
所謂“民轉刑”,並非是將一起民事案件直接轉變為刑事案件進行審理,而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犯罪線索移送給公安、檢察機關。我們可以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對於受害者而言,“民轉刑”是維權的關鍵。倘若案件僅僅停留在民事個案階段,即便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責令被告返還財産,但如果騙子已經將錢款揮霍一空,被告公司已成空殼,判決的執行也將面臨困難。而當案件被刑事立案,不查明犯罪事實,追繳贓款贓物,這能為後續的民事賠償提供依據。
在影片中,就啟航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一系列投資理財和借款事實而言,其已經構成了集資詐騙犯罪。《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集資詐騙最根本的特徵在於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實踐中,攜帶集資款逃匿、肆意揮霍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抽逃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産等情形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共同特點在於將本該應用於生産經營的募集資金直接佔為己有或者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影片中,詐騙團夥誘騙聾人抵押房産、暴力阻止報警、企圖“收網轉型”等情節,均符合“非法佔有目的”的典型情形,充分體現了集資詐騙罪的本質。
劇情四
聾啞殘疾人訴訟權益如何保障
影片中,主人公李淇作為聽障家庭的健聽子女,其身份設定深刻隱喻了法律作為溝通“兩個世界”的橋梁。在張小蕊之兄張小晨涉嫌捅傷他人後被提起公訴,李淇作為精通手語的律師,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進行辯護。
【法官説法】
這一情節,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盲聾啞人等特殊群體強制辯護制度的生動體現。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進一步鞏固和細化了這一制度。該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的,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於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群體,提供辯護律師不是“可以”而是“必須”的法定程序,公檢法機關必須主動啟動,以確保司法程序的起點的公平。保障覆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全過程,確保嫌疑人在每一個環節都能獲得專業法律幫助。
除了獲得律師辯護這一權利外,為保障聾啞殘疾人能夠有效、平等地參與訴訟,法律還賦予了他們一系列特殊的訴訟權益。譬如,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聾啞當事人有權通過手語翻譯進行溝通,或使用書面文字進行陳述、提問和辯護。司法機關必須為其提供合格的翻譯人員。司法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為其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便利。在訊問、庭審時,應給予其更充分的溝通時間,確保其能通過翻譯準確理解法律文書和庭審內容。訊問聾啞嫌疑人時,若其沒有通曉手語的人員在場,相關供述可能被視為取證程序不合法而被排除。這從反向督促司法機關必須履行告知和保障義務。
對聾啞人的司法保護並不限於刑事訴訟,根據《法律援助法》,在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只要申請事項符合法定的援助範圍,如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或者支付勞動報酬,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就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文/尹黎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