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演員在拍戲期間,穿着有肩章、臂章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直播帶貨,推銷電子産品,引發爭議。
被網民舉報後,警方已介入處理。該演員發布道歉視頻,稱穿的警服是“劇組拍攝專用戲服”,承認“不應該穿着此類服裝分享相關視頻和直播”。但公眾對此並不買賬,“一句道歉就可以對自己的無知畫上句號嗎”,並質疑道歉視頻避重就輕、缺乏誠意。
警服是執法權威的象徵,不是流量道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影視製作單位和文藝團體因拍攝、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並嚴格保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
公權力不容消費,警服豈能成為商業帶貨的背景板。(文案:王志艷)
【糾錯】 【責任編輯:王志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