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強
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與公眾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如何找到平衡點?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人臉識別技術明確了法律邊界。
作為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之一,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日益走進人們的生活,但在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引發公眾對於信息洩露的焦慮和擔憂。去購物,有商家悄悄對人臉信息進行數據分析;進小區,有物業強制採用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驗證方式……為了避免個人信息被採集,有人戴口罩,有人戴墨鏡,甚至還有人戴頭盔,無奈的背後,誰來保護我們的“臉”?
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産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一段時期以來,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洩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時有發生;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産等犯罪行為,這些都為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監管敲響警鐘。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顯示,民法典施行以來,截至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人臉識別第一案”也於今年4月9日二審宣判,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在此背景下,及時公布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當其時,也為強化監管和保護工作提供了遵循。
“刷臉”,須恪守法律邊界;保護,也應令出必行。公眾期待着,規定中關於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以及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等要求,切實為公眾個人信息的保護築起“銅墻鐵壁”。
依法保護的同時,規定中也明確了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這也體現了對新科技依法應用、合規推廣的鼓勵,有利於數字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刷臉”,要便捷更要安全,不可逾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