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底,湖北睡虎地11號秦墓出土大量竹簡,震動中外學界。這是一座普通小墓,墓主是名叫喜的地方小吏,祿秩不過鬥食。圍繞他身側的竹書中有大事係年的《編年記》,在每年之下記錄喜的個人及家庭要事,歷史學家馬雍視其為“意想不到的大幸”。三十年後,距此墓僅70米的西漢小型豎穴土坑墓中,再現大量簡牘。墓主是名叫越人的地方小吏,祿秩僅為佐史。隨葬竹笥中有一批《質日》,在歷日之下記錄為吏經歷及家事,展現西漢前期的地方行政、個體生命的政治參與,可謂又一“意想不到的大幸”。2023年10月,陳偉、熊北生主編《睡虎地西漢簡牘·質日》由中西書局出版,從這一珍貴材料中我們不僅能夠了解當時的相關制度,更能較為細緻地了解基層小吏的日常生活。
《質日》之性質與特點
《質日》是睡虎地漢簡數量最多的一種,2006年11月出土於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77號漢墓,計有718枚,殘片1700余枚,時間橫跨文帝前元十年(前170年)至後元七年(前157年)共14個年份。目前發現“質日”簡冊7批23篇,如陳偉所言,此批“數量超過其他六批質日共九篇的總和”。全書由前言、凡例、釋文與註釋、原大及放大彩色圖版組成。整理小組綜合利用竹簡形制、茬口、編繩痕跡、刻劃線、書手筆跡及空白簡等要素,紮實做好竹簡綴合和冊書復原,並細緻研判《質日》年代,取得整理與研究的新成績。
“質日”在秦、西漢流行,以一年的“歷日”(記錄每日的歷書)為框架製成日誌類簿表,在某日下記錄事項。“質日”之“質”有對質、驗證之義。就製作而言,“質日”有官、私兩類。關於前者,“‘質日’是當時官府督察、考核官吏工作效率的一種文書”(Chen Wei, “Event Calendars” in the Early Imperial Era: A Re-Assessment, Bamboo and Silk, Volume.1, Issue.2, 2018, pp.446-468),由官府製作。官方“質日”還會被因需摘錄,如裏耶秦簡、胡場5號漢墓木牘所見。墓葬所出《質日》《私質日》記為吏公務及家事,由私人製作。所記公務,偏重守官、兼官、外徭、迎來送往、前往上級單位以及外出返署的交代,不會詳錄所有工作,特別是在署常務。
秦漢曆書存在多種,有記各年的月朔干支,如張家山M247漢簡《歷譜》;有記一年各月的每日干支,稱“歷日”,如肩水金關漢簡“元始六年(居攝元年)磿日”,或稱“視日”,如銀雀山M2漢簡“七年視日”。“歷日”多縱列十二個月及大、小,兼記建除、八節,但沒有留白用於記事。由此,“歷日”“質日”雖均用來查看時日,但性質實際有別,“歷日”側重在所按之“歷”,“質日”側重在所質之“事”。首都師範大學劉樂賢教授提到“秦漢曆日的內容絕大部分已被唐宋具注歷日沿襲並發展,但也有個別部分如加注記事性文字的現象並不見於唐宋具注歷日”(《秦漢曆日的內容及功用》,《法國漢學》第十四輯,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363頁)。現在看來,因為“質日”本質上不屬於“歷日”,所以“加注記事性文字”便不會在循“歷日”脈絡發展形成的唐宋“具注歷日”中出現。
揭示西漢前期地方行政的運作實態
研究秦漢地方行政,多據史志政書、法律文獻、行政文書,偏重在“制”。隨葬《質日》有所不同,從官吏視角揭示地方行政運作的實態,偏重在“人”,大體包括以下方面。
督勸農桑。漢代勸農掾的出現,郡早於縣。《質日》記“勸田卒史何季過”“勸宿麥卒史來”“迎勸田卒史沙羨”,顯示西漢早期已有勸農郡吏。“過”“來”“迎”及“以船送卒史燔橋”又反映了基層對郡吏的迎來送往,可作為傳世記載的生動參考。
校讎律令。秦代地方已有律令校讎,具體操作不明。《質日》記“之江陵讎令”,提示縣用律令是赴郡校讎,且可委派官佐一類小吏前往。
射禦騎馳。《漢官儀》載當時成年男子“習射禦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質日》記“越人之竟陵試射”“試騎沙羨”“試騎竟陵”“之沙羨試騎”,時間多在七至九月,地點集中於郡內二縣,可觀西漢兵役及都試的施行。
組織役事。《質日》記“將作司空”“將取薪”“將堤”“之南觀,將為瓦”“將攻石唐(塘)者”“將擇珠者”“將採珠”“將治城”“將漕”以及“將三老之廷誰(推)”等,屬於吏徭性質。既説明小吏公務眾多,又反映民眾役事紛繁。
輸運物資。《質日》記載基層向郡“輸羽”,向縣“輸筋”“輸脂”“輸畜錢”“輸戶賦”“輸轉費”及“致漕者家錢”。這些均由縣下機構直輸郡、縣,嗇夫、佐等正式機構中的正式吏員具體從事,展現了秦漢基層較高的官僚組織化程度。
上呈簿書。《質日》記基層小吏向縣呈送文書,如“上麥事廷”“上沙羨民田事廷”“之廷上當計者書”“上豤(墾)田薄(簿)廷”“之廷上豤(墾)田數”“上民貣(貸)穜(種)廷”等,並受縣委派向郡上書。
給事、守官。基層小吏多有借調縣廷及其他機構,如“給事(縣)廷”“給事獄”“給事尉”“給事田”“給事廚”“給事陽武(鄉)”。原機構事務須由他人代理,稱“守”。“守司空、田”“都鄉式守倉、田”説明當時尚有同時兼守二官者。鄉、亭官吏互守也較常見。這基於地域鄰近且秩級相近原則。同時,少吏無論文、武,均須“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也使相關互守成為可能。
戶算、定算。秦漢以八月案戶比民,統計戶、口,同時以“算”為單位徵收口錢、賦錢,具體執行在鄉。“戶算”可讀作“戶、算”,“算”對應簿書常見的“凡算”。“定算”是“凡算”排除復除群體的實徵數目,具體確定在縣。《質日》還顯示,賦錢分秋、冬兩季徵收在文帝時尚未出現,當時係按月徵收,且多選在案比、上計的月份之外。
管窺中國早期基層官吏的個體生活
這位叫“越人”的墓主人生前居於南郡安陸縣路裏,爵為公乘,在文帝前元九年(前171年)下半年任縣之官佐,十四年(前166年)八月除為陽武鄉佐,後元元年(前163年)十二月正式就職,曾多次被借調縣廷及其他機構(尉、田、獄、司空、廚、陽武亭),或於後元七年(前157年)去世。此14個年份的“質日”基本涵蓋他的為吏生涯。
秦漢有長、少吏之分。少吏祿秩由高到低分為有秩、鬥食、佐史三級。官佐、鄉佐對應最低一級的佐史,由各縣除任。縣還負責佐、史功勞排序與遷補,無須上報。《編年記》記載了“喜”的身份變動:19歲為史,20歲為鄉史,22歲升任安陸令史,23歲為鄢令史,37歲可能為郡屬。裏耶秦簡記載了“釦”的經歷:由史而為鄉史,為鄉史9年1日任田部史,為田部史4年3月11日升任令史。越人較喜、釦,遷升較為緩慢。不過,與越人同時,名叫杜期的佐後來升為鄉嗇夫,名叫粱人的倉佐也升為倉嗇夫。越人勤勉十余載,參與較多工作,應當也有機會。後元五年(前159年)五月甲寅,越人“除為守令史”。他隨臨沮令參與漕運,不料因考課靠後而被劾受訊(前言,第3頁)。疏誤責罰的“效負錢”又出現於《質日》後元六年五月、七年九月。或許是這些疏誤使他的後續發展受到影響。
越人雖長期只擔任基層小吏,但知識結構、業務技能卻不宜低估。《質日》記“治籍”“治田籍”“治計廷”“治漕課”“治吏功尉”等,隨葬官府文書、私人簿籍,對應其“能書”;《質日》數次記載“丈田”及“計田”“上計”“入計廷”“上算志”“上算狀”,任陽武鄉佐後多次“之廷定算”,隨葬《算術》一卷,説明其“會計”;前面所述越人多次被借調縣廷,頻繁“將”眾從役,隨葬包含《荀子》《韓非子》等內容的典籍,反映他參與多方面“治官民”事務;而“之江陵讎令”以及“給事獄”“兼獄”,隨葬律章兩卷,又説明他“頗知律令”。
越人常年在基層工作,但活動範圍不限本署,縣廷、諸鄉、諸官均多有他的身影。此外,他還“送客竟陵”“之邾”“市宛”“致漕卒用宛”“之宜成買馬”“之中盧”“之單陽買麈革”,前往本郡、鄰郡的其他轄縣執行任務;同時受縣廷委派,前往郡府“上筭(算)狀”“上筭(算)志”“上期會”“上租薄(簿)”“請買樓船器具”“請買馬”,前往尉府“上爵札”“上漕課”。秦漢郡守負責兵器,郡尉管理卒徒,上述區分從中可以得到呈現。其中,“上筭(算)狀”“上筭(算)志”“請買馬”的三次,往返郡府均為19天,“上期會”的一次用了21天。
作為“毋乘車”之小吏,越人兩次因執行重要公務,乘坐傳車,算是一種特殊待遇。一次是“乘傳行,發軍書竟陵”。另一次是“受令之長安”。後一次,他於從安陸出發,經4日至郡治江陵,次日赴郡府報到,接受委派,6日之後“起江陵,乘傳獻”,歷5日“夕到長安”。他在長安停留9天,返程歷時17天回到江陵,12天后抵達安陸,並休假12天。
對於喜、越人這樣的地方小吏,傳統史料中記載很少,他們的個人生活和日常工作,我們過去往往無從得知,《質日》之類材料的發現與整理研究,為此開啟了一扇新窗。 (作者:孫聞博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