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因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等被立案調查、向日葵因重組預案涉嫌誤導性陳述被立案調查、天普股份因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涉嫌重大遺漏等被立案調查……2026年以來,已有逾10家A股公司收到監管罰單或立案通知,釋放“零容忍”的從嚴監管信號。
2026開年就有多家上市公司被罰,實則是2025年嚴監管的延續。據上海證券報記者統計,2025年,A股市場共有逾90家上市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另有8家上市公司發布收到《刑事判決書》公告,披露公司或相關高管人員獲刑情況,涉案事由包括欺詐發行、資金佔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而康得新、紫晶存儲、*ST金靈等案件的司法宣判結果,表明我國在證券違法犯罪治理方面進入了“從嚴懲處,重典治市”的新階段。
“基於2025年所取得的成效,2026年我國資本市場的法治化建設將更加注重整體性與系統性。”中國會計學會副會長黃世忠認為,我國針對證券市場上的違法現象,正從“零散治理”向“系統治理”轉變,加速從單一部門監管向“司法+行政”協同監管、“行政+民事+刑事”一體追責的格局轉變,回應了投資者對整治資本市場亂象的重點關切。
監管與司法協同共治
回溯2025年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一起起典型的系統性財務造假案的刑事判決,清晰地勾勒出一幅刑事制裁持續加碼的演進圖譜。
作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後科創板首例重大適用案件,法院於2025年11月28日對紫晶存儲財務造假案作出一審判決,除紫晶存儲因犯欺詐發行證券罪被罰3700萬元外,包括公司原董事長在內的10名高管被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2021年退市的康得新,因組織實施長達七年的系統性財務造假,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整體刑期明顯更長。2025年12月,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除康得新被重罰4.1億元外,時任公司董事長鐘玉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020萬元;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王瑜、時任公司總經理兼董事徐曙分別獲刑十三年、六年六個月,並分別處1015萬元、15萬元罰金。
據記者統計,2025年,因存在欺詐發行、資金佔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中恒電氣、金運激光、*ST金靈等8家上市公司披露《刑事判決書》公告,披露上市公司或相關高管人員獲刑情況;贛鋒鋰業、思創醫惠等上市公司在接受行政調查中被查明的證券違法違規事實與證據,已轉化成刑事偵查的基礎。
“這種‘行政查清事實,刑事追究重責’的模式,正成為證券監管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標準動作。”錦天城高級合夥人曾崢&&,近年來監管力度的加強,讓資本市場違法犯罪付出“高成本”“大代價”,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再是割裂的兩個階段,而是構成了遞進式的追責體系。
財務造假案追責面擴大
2025年,資本市場監管繼續堅持全鏈條執法閉環,不僅懲首惡,更是追幫兇。從處罰決定來看,不僅是實控人與核心高管,包括監事、財務總監,甚至普通員工及配合造假的外部方均被納入追責網絡,實現了對公司治理各層級的全面約束和問責。
先來看首例配合造假人員被嚴懲的案例。2025年10月17日,中國證監會對越博動力(已退市)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兩名外部人員因提供其控制或聯絡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動力開展虛假業務,被分別處以200萬元和30萬元罰款。
此外,在北交所上市公司*ST廣道(已退市)違規披露案中,不具有董監高身份的財務部經理、採購經理,因配合製作虛假單據、攔截詢證函等,被認定為公司違規信披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被分別處以110萬元和100萬元罰款。
另有部分案例中的追責人數甚至超過10人,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行為“零容忍”的態度。2025年10月31日,ST美晨收購標的公司後連續五年財務造假,在此期間虛增利潤最高達75.64%,山東證監局對公司以及包括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在內的12名涉案相關責任人處以10萬元至30萬元罰款。
“相關案例的教訓是深刻的,代價是慘痛的。”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人黃江東認為,此類案例進一步提示從業者要加強合規意識、提升合規能力,充分了解法律邊界,增強懂法守法的自覺性,主動規範自身交易行為,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持續凈化市場生態圈
進入2026年,從開年“第一會”劍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到“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的&&,監管部門正在用行政執法、刑事追責、民事追償、誠信約束的合圍,重塑資本市場的信用基礎設施。
“資本市場長期向好的前提,從來不是監管松一點,而是把信用作為一種基礎設施。”曾崢認為,通過全維度監管,有望把信用的生成機制從“紙面敘事”轉回事實約束。一方面,跨部門協同把數據打通,讓造假更難偽裝;另一方面,“吹哨人”制度把內部人結構改寫,讓“造假”同盟更難穩固。同時,司法端對“看門人”與違法所得的穿透式處置,將把僥倖空間壓縮到極窄。
曾崢&&,今後將有更多案件呈現調查同步、信息共享、證據互認、路徑並行的特徵。對上市公司而言,風險不再以罰款收尾,而可能以稽查、刑偵協作、稅務核查、資金鏈排查、投資者維權機制等多線並行的方式展開。
隨着2025年12月具有綱領地位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稿)》發布,上市公司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將得到進一步夯實。黃世忠認為,基於基礎性制度的不斷完善,2026年將延續堅持懲首惡和打幫兇並重,進一步加大對財務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全面懲處財務造假的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配合者,持續破除造假利益鏈、“生態圈”。
在退市端,隨着最嚴“退市新規”及其配套規則全面適用,2025年A股退市案例激增。“退市不再是風險的終點站,更不是責任的隔離墻。”黃世忠認為,2026年監管工作將延續“退市不免責”的處罰做法,進一步粉碎財務造假者“一退了之”、規避被處罰責任的僥倖心理,使財務造假者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和法律代價,切實營造“不敢造假”的市場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