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銀行監事長-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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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31 09:02:38
來源:上海證券報

“消失”的銀行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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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行近30年的銀行監事會制度,正走向終章。

  近日,浙商銀行公告稱,郭定方辭去監事長、職工監事等職務。同期,杭州銀行公告稱,王立雄辭去監事長等職務。辭任後,他將繼續擔任杭州銀行黨委委員,其副行長任職資格尚待監管部門核準。

  根據中國證監會安排,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前取消監事會。興業銀行、蘭州銀行、浦發銀行等十余家銀行已於12月密集公告不再設立監事會。

  這一系列變動源於頂層法制重塑。隨着新公司法及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配套制度落地,銀行業的公司治理效能改革,正從紙面走向現實。以往與董事長、行長並稱“三長”的監事長逐步“消失”,監督職能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接棒。

  法規政策為改革鋪路

  2024年7月起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為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提供了全新“選項”。

  新公司法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這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監事會作為公司必設機構的法定要求。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人黃江東告訴上海證券報記者,新公司法作為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確立了全新的公司治理框架。它推動了內部監督機制的優化,允許股份有限公司轉向更高效的“單層監督”。

  緊隨其後的是,金融監管部門&&配套政策,與新公司法共同構成了一套旨在平穩推進金融機構治理改革、確保市場有序銜接的政策體系。

  2024年12月,金融監管總局印發的《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也可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當月,證監會發布關於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明確,2026年1月1日前,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從配套政策來看,銀行監事會的存廢呈現上市與非上市差異化特徵。針對金融機構的特殊性,金融監管總局的通知並未強制要求所有機構轉換模式。而根據證監會安排,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前取消監事會。

  “由此可見,上市銀行應嚴格遵循證監會規定,構建以審計委員會為核心的監督體系。”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宏偉向上海證券報記者&&,非上市銀行可依據金融監管總局的通知自主選擇。

  上市銀行“去監事會”的進程同步推進,國有大行的相關人事調整則啟動更早,已先行鋪開。

  2025年4月,工、農、中、建、交五大行的董事會集中通過了撤銷監事會的議案,郵儲銀行緊隨其後,上市銀行將由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核心職權。

  黃江東&&,監管這一彈性設計契合上市銀行與非上市銀行的規模、治理水平差異大的現狀。對部分小型城商行、農商行而言,保留監事會可節省改革成本;治理基礎較好的,則可借鑒上市銀行經驗,強化審計委員會。

  現實情況也印證了這一差異。記者了解到,遼寧某區域性銀行因未設審計委員會,目前仍保留監事會。華東某城商行董辦主任楊林(化名)分析稱,部分非上市銀行若倉促取消監事會,可能還是由“原班人馬”組建審計委員會,改革易流於形式,因而動力不足。

  銀行監督體系的換軌

  據介紹,銀行監事會作為內部常設監督機構,核心職能是對銀行經營治理開展全面監督,包括核查財務報告、監督董事及高管履職等。

  “監事會的設置現在看來是有些‘疊床架屋’了。”一家國有大行上海分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坦言,從銀行內部治理看,監事會存在明顯的效能不足與職能重疊的問題,其背後是該制度在獨立性、專業性與效率層面的深層困境。

  一是獨立性先天不足。監事的提名與任免受制於董事會或管理層,且常與其他部門人員交叉,知情權依賴管理層過濾後的信息,獨立監督難以實現。“監事會多以滯後且約束力弱的事後監督為主,其整改建議常難落地。”黃江東説。

  二是專業性欠缺。馬宏偉&&,法律未對監事設置財務、法律或風控等硬性專業門檻。實踐中,成員知識結構往往與複雜監督職責不匹配。某城商行法務人士王貝(化名)告訴記者,此前其所在行的監事會僅有兩三人,大量工作還是要移交給審計部門執行。相比之下,由專業人士構成的審計委員或是更有效的替代。

  三是“增收節支”下的務實選擇。金融監管總局稱,這一調整有利於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維持一個涵蓋監事長、外部監事及運營費用的完整監事會體系成本不菲。”楊林估算,撤銷後單家上市銀行每年可節省數百萬元支出。

 監事長們的轉型之路

  隨着越來越多的銀行取消監事會,一個現實問題浮出水面:原來的監事長去哪?基於其職業背景、專業能力及市場需求,大致有以下三條常見路徑:

  一是行內轉任或分流。若辭任無違規問題且符合資格,可轉任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獨立董事,或調任子公司管理崗位。二是跨界任職或擔任顧問。黃江東&&,憑藉在監督治理、合規風控方面的經驗,這些監事長可赴其他金融機構任監事長、合規或內審負責人,也可在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等擔任專家顧問。三是退休或退出行業。

  撤銷監事會後,銀行在治理機制上有何變化?又有哪些優勢?王貝&&,現在相關議案先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續視情況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環節明顯減少。

  在黃江東看來,一是監督更專業精準。由具備財會、審計背景的獨董主導的審計委員會,一改過去監事會易“挂名化”的問題。二是治理更高效。通過整合重疊職能、減少協調環節,降低了成本並加快了決策速度。三是規則更接軌。單層制架構與英美銀行業主流模式接軌,利於銀行開展跨境業務。四是內控更直接。審計委員會直屬於董事會,使監督與決策緊密融合,解決了以往監督存在的“隔層”難題。

【糾錯】 【責任編輯:梁棟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