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事關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12月22日,備受關注的托育服務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托育服務立法怎樣進一步破解群眾當前面臨的托育難題?如何為促進和規範托育服務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新華視點”記者採訪有關專家,梳理這一首次亮相法律草案的重要看點。
看點一:明確托育服務“政府主導”,強化公共服務屬性
托育服務法草案在總則中明確,“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降低家庭養育成本,構建主體多元、安全優質、價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將普惠托育服務有序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圍”。
自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托育服務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體系快速完善,托育服務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特徵日漸突出。然而,普惠托育服務尚未被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賀丹説,草案提出“將普惠托育服務有序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充分彰顯了國家在減輕家庭養育成本壓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及激勵機制、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持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的決心。
賀丹認為,草案從法律層面對托育服務的定位作出突破性表述,強化托育服務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政府責任,明確在托育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這為推動普惠托育服務逐步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了法理支撐,將有力保障托育服務持續穩定發展。
看點二:強化投入保障,擴大托育服務供給
目前,我國共有約12.6萬家托育服務機構,提供的托位總數超過660萬個,但國家層面尚未建立財政長效支持制度,托育服務仍存在托位分佈不均衡、普惠托育服務供給不足、“入托貴”等問題。
托育服務法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托育服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賀丹認為,這一規定考慮了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國情,有助於合理劃分支出責任,形成保障托育常態化投入的財政制度,為增加托育服務特別是普惠托育服務供給提供資金保障。
9月5日,四川瀘州白酒産業園區天驕托育園的老師帶領孩子們做游戲。新華社記者 江宏景 攝
同時,草案明確“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配置城鄉托育服務資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務供給”,並鼓勵多種形式辦托。
“在強調政府責任的同時,草案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形成主體多元的托育服務供給體系,將有助於托育服務擴容,滿足更多家庭的托育服務需求。”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説,草案還區分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區對托育服務設施的建設提出不同要求,其目的都是為社區居民提供方便就近的普惠托育服務。
專家認為,通過多種渠道增加公辦和普惠托育機構托育服務供給,降低托育服務價格和家庭養育成本,保障每一個兒童都能享有公平可及的早期發展權利,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特點。
看點三:嚴格人員和機構准入,保障嬰幼兒安全健康
一些家長想把孩子送托,卻因為對托育機構的服務不放心而不敢送。回應關切,托育服務法草案將保障嬰幼兒的健康成長作為主線貫穿全文。
草案明確托育機構的設立條件,實行准入許可,並要求托育機構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准入許可意味着監管部門事前進行了審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説,與備案制相比,准入許可讓托育行業的門檻條件更為明晰,有利於防止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輕易混入行業,而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能夠增強托育機構透明度,幫助家長了解服務內容,並通過社會監督促使托育機構科學提供托育服務、提升服務質量,“這些舉措都有助於增強家長送托的信心。”
同時,草案嚴格托育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明確“實行托育師資格考試和註冊制度”,並規範托育服務內容。
宋健認為,這些規定有助於減輕家庭顧慮,使家庭意識到專業育兒的優勢,從而積極放心送托,也為有志於從事托育服務行業的個人提供了就業新渠道,有利於吸納更多優秀人才從事托育服務行業。
11月4日,在山東青島恒星科技學院恒星托育中心,老師教托育班的小朋友學習非洲鼓。新華社發(張鷹 攝)
草案還明確,“國家建立托育服務標準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托育機構的服務質量定期組織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張力説,建立托育服務標準體系有助於相關主管部門明確執法規則和行業發展導向,幫助嬰幼兒家長了解托育機構應當提供的基本服務內容,穩定各方預期;質量評估及其公開機制則能促使有關機構及時自檢,防患於未然,並為公眾提供指引,同時豐富“監管工具箱”,平衡監管需求和托育行業的平穩發展。
此外,草案明確了托育從業禁止情形,要求托育機構對有暴力傷害、拐賣、性侵害、遺棄、虐待、吸毒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錄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並規定了發生侵害嬰幼兒身心健康行為相關情形下托育機構和托育人員的法律責任。
專家認為,草案這些規定亮明了托育服務行業不容逾越的底線和紅線;相關法律責任既是對托育機構的監督提示,也有助於實現懲戒和預防效果。(記者田曉航、李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