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條例 守黨紀丨執紀執法貫通 形成紀法合力-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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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13 10:40:1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黨紀學習教育·學條例 守黨紀丨執紀執法貫通 形成紀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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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律是管黨治黨之“戒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黨紀國法都是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基本依據,本質上目標一致、功能相同、優勢互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強調“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在第四條紀律處分工作原則中增寫了“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並通過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推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借鑒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充實相關內容等,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法規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各級黨組織要以黨紀學習教育為契機,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貫徹,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義和實踐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準確規範使用,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形成紀法合力,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完善紀法銜接條款,進一步明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範圍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紀必然嚴於國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條例》作為規範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既堅持紀法分開、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同時強調紀法貫通、紀法銜接。2015年修訂《條例》時,按照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原則,刪除了大量與國家法律重復的條文,黨的紀律特色更加鮮明,形成了“六項紀律”體系,並經黨的十九大黨章確定,一直延續至今。同時,為解決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黨員進行黨紀處分的問題,在總則中專設“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一章,增寫紀法銜接條款,實現了黨紀和國法的有效銜接。

  此次修訂《條例》,進一步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明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範圍,在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定。

  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充實規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同時,《條例》在第三十條新增第二款,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突出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在堅持紀法分開原則和“六項紀律”體例的基礎上,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作出規定,明確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實踐中,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頗受關注,《條例》之前對此曾經有過相關規定。此次修訂,在第三十條新增第三款,進一步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號。

  《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與時俱進修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為進一步實現執紀和執法有序銜接、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明確了方向,對於堅持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把執紀與執法統一起來,同向發力、精準發力,提供了更系統、更規範、更具體的依據和支撐。

  匹配黨紀政務等處分,促進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條例》在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條規定,作為該章的總體性要求,統領該章各條規定。這是中央黨內法規中第一次就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作出明確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在黨內監督全覆蓋基礎上,實現了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建立健全黨紀處分體系與政務處分等法律處分體系並行的機制,強化了對權力監督的全覆蓋和有效性。

  紀檢監察機關一體履行紀律檢查、國家監察兩項職責,既依據黨的紀律開展監督執紀,又依據國家法律進行監督執法,既審查黨員違紀問題,又調查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必須用好黨紀和國法“兩把尺子”,通過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有序銜接、相互貫通,使執紀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這就需要在處置程序上有機融合、處分檔次上相互匹配,實現執紀執法貫通,發揮黨紀和國法的協同作用。

  落實落細“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要求,《條例》第十一條明確,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第三十五條要求,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第四十一條規定,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條例關於黨外職務的規定執行。同時,《條例》與組織處理規定等制度有機銜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黨員幹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條例》立足執紀執法工作實際,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有效銜接,與組織處理規定等黨內法規貫通協調,進一步嚴密制度規範,使依紀審查和依法調查一體推進,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精準有序對接,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

  推動黨內法規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

  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紀法貫通、紀法銜接,不僅是在目標任務、措施適用等方面貫通銜接,也是紀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條例》充分借鑒吸收國家法律法規的法治理念及相關法律原則、認定規則,充實從輕減輕處分情形,新增存在退賠違紀所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完善黨紀處分影響期計算規則、共同違紀數額認定標準、經濟損失計算規則等內容。

  被審查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處分影響期如何計算是紀律審查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對此,《條例》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黨紀處分影響期計算規則,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同時,此次修訂《條例》,借鑒刑法關於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數額的認定規則,將在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修改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此外,《條例》第四十二條進一步完善經濟損失計算標準,明確“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産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併計算在內”。

  《條例》借鑒刑事法律規則對相關條款加以完善,使紀法貫通更加順暢,執紀執法更加精準有效,有利於進一步增強監督執紀執法有效性,更好促進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的融合。

  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加強了紀法銜接,充實了違紀情形,細化了處分規定,是黨組織執行和維護紀律的基本標尺。各級黨組織要從嚴抓好紀律建設,推動廣大黨員、幹部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終做到忠誠乾淨擔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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