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向社會公布多起涉數字教育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因修改並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睫視頻教程》牟利,王某某被判侵權,賠償對方3萬餘元。
案情顯示,原告作為甲方與案外人張某、熊某簽訂《美睫視頻教程》拍攝合作協議,熊某為主講老師,張某為攝影師,拍攝合作協議中約定,本項目的著作權依法由原告享有。
原告作為甲方與案外人閆某(乙方)簽訂授權書,其中載明甲方係《美睫視頻教程》的著作權人,甲方授權乙方在授權期限內,在其網絡店舖“某品牌美甲美睫培訓”內,享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應的鄰接權,授權權利內容為專有使用權。原告另提交商標註冊證,顯示原告為該品牌的商標權人。
原告取證發現,被告王某某將涉案美睫教程視頻上傳至某網站,還通過字幕的方式留下聊天軟體號。原告通過搜索該號碼添加了被告王某某的好友後,支付了99元,通過獲取網盤密碼的方式,獲得了涉案課程。
經法庭比對,原版視頻畫面右下角顯示帶有“某品牌”藝術字體的標識,被控侵權視頻則無,原版視頻相比於被控侵權視頻時長略長,除此之外,原版視頻與被控侵權視頻在各方面高度一致。
原告認為,涉案視頻是其委託他人攝製而成,著作權依法由其享有,被告銷售與該視頻除品牌標識和時長略有不同以外、其他各方面高度一致的視頻,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不能證明其享有涉案視頻的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認為,具有拍攝者獨創性表達的視頻,屬於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涉案視頻係講師講授美睫教程的視頻,內容包括講師的口頭講授、實操演示以及幻燈片展示等,可以看出,涉案視頻拍攝過程中存在機位的變化、鏡頭的調整以及不同內容的剪輯,最終形成的連續畫面是拍攝者對多&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進行個性化選擇、編排的結果,應當認為涉案視頻係拍攝者的獨創性表達,屬於視聽作品。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開支375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美睫操作視頻的創作者,所拍攝錄製的視頻能夠體現拍攝者獨創性表達的應認定為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時,案件厘清了美容操作類視頻作品邊界,提供了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裁判思路,打擊了輕微修改後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牟利的侵權行為,嚴格依法保護了傳授技能類視頻的著作權。(記者 張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