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誠信體係建設進步很快,主要表現在法治的建設還有一些規則的呈現之上。但是在誠信的制衡體係和激勵體係上,還有很多有待于提升、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在一個社會裏面,往往包含四大誠信主體:政府、企業、銀行以及公民。在這四大誠信主體裏,主體和主體之間相互制約的制衡關係還不完善。
完善誠信的制衡體係,我認為要通過幾個方面來進行:第一,我們這個社會必須有獨立的、第三方的,誠信的評價行業或者是評價機構,它必須客觀公正地去評價政府、銀行、企業。第二,對于銀行的誠信制衡,目前銀行和企業之間是單邊制衡的關係,銀行對企業的誠信制衡非常強,這是一種強約束。但是,如果銀行本身失信怎麼辦?對它有什麼樣的懲罰?在當前的誠信體係裏面,缺少這樣一種懲罰措施。而且,銀行對企業的誠信評價往往只是瞄準了它的貸款是否能夠回收,而不看這個企業的社會價值、社會效益、社會責任感,它僅僅是一個純粹的經濟性的評價而不是社會性的評價。從這個角度上來講,這樣的一個誠信體係,是單邊的誠信評價,是不完善的。對企業來講,我認為,它有權利評價銀行,也有權利評價政府。但是,目前還找不到這種載體或這種平臺來實現這樣的權利,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我認為需要快速地建立完善誠信的制衡體係,建立地越早越好,要把誠信體係的這種評價、這種制約由單邊的變為多邊的,由一元的變為多元的,這是我們未來發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