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執法情況,市城管委對2018年版《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涉及內河和部分公用設施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行了動態梳理調整,經市司法局審核,于昨日予以公布。
此次修訂涉及擅自移動、損毀城市內河界樁或者河長公示牌,未經批準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擅自放養動物、打撈魚蟲、電魚等12類情形。
違反《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的情形裏,未經批準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根據管道外徑大小、是否造成危害後果、是否限期內自行拆除,處罰標準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其中,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管道外徑在600毫米(含)以上的排污口,且逾期不拆除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市城管委可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以50萬元罰款,責令停産整治。
此外,對于向水體丟棄生活垃圾,影響內河環境衛生或者造成內河水體污染的,視為情節嚴重,將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罰款;對于單位或個人擅自佔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的水面、陸地,佔用時間在15天(不含)以上或者建設單位在佔用期限屆滿之日起30天(不含)以上未恢復原狀的,情節為特別嚴重,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10萬元罰款。(記者 莫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