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分别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发力,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2017年全年营业总收入1.44万亿元,帮助2.03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二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三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不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四是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亟须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全国“两会”后,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巩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改革成果,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规范;二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明确市场活动规范,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确保市场活力与秩序;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界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是细化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规定。

  三、《条例》对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四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四、《条例》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哪些亮点?

  答:为了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条例》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二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只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五、《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等监督检查措施;二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六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七是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我国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力资源市场

7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条例》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这将对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提出

  ——我国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力资源市场

  7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条例》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这将对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由“就业找市长”到“就业找市场”

  “《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义珍说,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手段,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的主要载体,推动实现了由“就业找市长”到“就业找市场”的根本性转变,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44万亿元,为2亿多人次就业创业和流动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交流会达到22万多场,提供招聘岗位信息超过1亿条,参会求职的人员超过1.1亿人次,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有3亿多条。

  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说,《条例》规范的主体涵盖了人力资源市场所有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条例》主要规范以上四类主体在求职、招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大限度减少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过去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被社会广为诟病。同时,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张义珍介绍说,在《条例》出台之前,人力资源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3项,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这一次《条例》将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1项。

  同时,《条例》进一步把许可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此,张义珍表示,《条例》保留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主要考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职业中介活动,避免无序发展或恶性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可以说,这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需要。这一次《条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许可,体现了对‘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张义珍说。

  推动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张义珍说,人力资源服务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交流的机会,提高了劳动者和岗位的匹配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解决劳动者求职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市场目前还存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单一、服务同质化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这次在《条例》中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对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的职责定位、服务范围、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都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张义珍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最终的目的是推动现代经济体系向高质量的发展,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日报)

让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我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劳动者求职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为此,《条例》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在1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着力解决五大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张义珍说,《条例》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将着力解决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五大问题。

  首先,解决市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杜亚玲介绍,人力资源市场范围广泛,《条例》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改革的成果,推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其次,解决市场要素的流动性问题。《条例》明确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机制。

  第三,解决市场运行的规范性问题。《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求职招聘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遵循,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解决市场主体的公平性问题。根据《条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五,解决市场监管的强制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还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对市场主体违反《条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对“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三合一

  《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

  《条例》出台之前,人力资源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共有3项,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条例》将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项,并且进一步把许可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为什么仍需保留一项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市场是特殊的要素市场,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行行政许可,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职业中介活动,避免无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最大限度地防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义珍说,“对于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需要。”

  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目前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呢?

  截至2017年底,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服务用人单位3190万家次;举办现场招聘会、交流会22万多场,提供招聘岗位的信息超过了1亿多条,参会求职的人员超过1.1亿人次;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有3亿多条。

  “我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劳动者求职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张义珍说,当然也应注意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还有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为此,《条例》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中国劳动保障报 李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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