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中弘股份实控人遭终身市场禁入

段芳媛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两市首只“面值退市”股中弘股份(股票现简称为“中弘1”)从A股谢幕后于12月6日起在老三板挂牌转让。12月16日晚,中弘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处理。同时,对实控人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涉嫌“三宗罪”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及2017年期间,中弘股份涉嫌“三宗罪”。

  一是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中弘股份的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517.16万元、7075.37万元、9148.87万元。但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其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6亿元、5.56亿元、3.02亿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亿元。

  二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61.37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53%。为掩盖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

  三是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8亿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亿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8%。但上述事项并未对外披露。

  中弘股份表示,目前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主业停顿,在售和在建项目基本处于停滞和查封状态,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时,由于目前公司资金紧张,上述对公司的罚款,会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

  首只面值退市股

  去年8月15日,还在A股交易的中弘股份首次跌破面值(1元),并于同年10月18日触发面值退市标准,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至此中弘股份成为两市第一只“面值退市股”。中弘股份在老三板的最新收盘价为0.24元/股,高出A股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0.22元/股)。

  中弘股份系借壳上市。2009年4月,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资产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成为科苑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后者26.55%的股份,科苑集团主营业务变更为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开发及运营,后更名为“中弘股份”。

  借壳上市后,中弘股份亮眼的业绩表现仅持续了两年,此后公司业绩大幅下滑。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前三季度,中弘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4.52亿元、10.16亿元和32.61亿元,对应归母净利润为1.57亿元、-25.11亿元和-18.85亿元,

  除了盈利下滑,中弘股份重组后还热衷于“高送转”,为后来“面值退市”埋下隐患。2009年末,中弘股份总股本为5.6亿股。重组上市后,中弘股份进行了多次高比例送转。2017年7月17日,公司实施“10股转4股派0.1元”的权益分派方案后,总股本扩至83.9亿股。

  当然,中弘股份之所以被“赶出”A股市场,还跟公司2017年末爆发债务危机有关。2017年12月,其下属子公司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债务利息违约;2017年12月,大公国际下调了中弘股份的主体评级。

  债务危机来临,中弘股份实控人王永红试图拉“外援”解围。中弘股份在去年2月、6月和8月先后三次公告,拟分别与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佳龙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加多宝集团谋求合作,但最终都宣告失败。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