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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四类基金原则上不采用侧袋机制  

吴娟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吴娟娟)8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侧袋账户管理基金中的特定资产包括三类: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第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第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封闭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原则上不采用侧袋机制。

  此外,协会还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指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与估值公允性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因素,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后,可以在以下情形启用侧袋机制:第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投资组合持有的特定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面临的潜在赎回压力较大且潜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当前一估值日基金投资组合持有的特定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不足5%,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与集中度等结构因素及赎回意愿进行评估后,认为在短期内可能面临较大赎回压力且潜在赎回申请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三,基金管理人认为启用侧袋机制能够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表示,当基金投资组合出现风险时,相关资产存在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或使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基金管理人应优先调整估值而非启用侧袋机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投资组合持有的特定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流动性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认为,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分别计算、披露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与累计份额净值,并在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情况。在分别披露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合并披露基金整体资产情况。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可只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充分披露侧袋机制启用前后的情况。

  8月16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借鉴境外市场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成熟经验,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协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为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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