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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因未能勤勉尽责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上交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梁炜、刘萍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

  决定显示,中德证券是中信重工(601608)2012年7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而梁炜、刘萍时任中信重工IPO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信重工IPO募集资金中,12亿元计划用于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计划至2016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4年4月,中德证券披露了201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表示其新能源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提前至2015年。中德证券在此后连续5年(2014-2018年)披露的年度《核查意见》中均表示,新能源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差距,原因均系重型装备市场不及预期景气,实际执行中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评估后适度放缓投资进度,但未说明具体情形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中德证券在《核查意见》中3次变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5年不断延期至2020年,且未说明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情况。

  2020年3月,中信重工公告称,截至2020年2月29日,新能源项目已进行了项目设计与勘测等,使用募集资金4878.58万元,占该项目计划使用资金的4.07%。同时,中信重工表示,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将变更用途。中德证券同时披露了《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现阶段无需进一步扩张产能。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市场和投资者关注度较高。尤其是新能源项目涉及产业转型,公司将通过该项目取得未来发展先机的竞争优势,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预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上交所表示,中德证券上述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在2014至2019年出具的《核查意见》中,仅以市场不景气为由变更项目预定可使用日期,但未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对外披露募投项目进展,也未充分向市场说明项目推进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具体原因。保荐代表人有关募投项目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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