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浙江出台规范长租公寓市场指导意见 严管衍生金融业务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鹏)10月18日,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意见规定,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体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长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总额,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经营住房委托出租业务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通告租金收付及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条款,应当在委托出租协议、承租协议中分别予以约定。

  意见指出,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承租人确需贷款的,贷款合同应独立于租赁合同单独签署,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且不长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意见要求,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租赁住房房源特别是经过改建、装修后的房源,必须符合空气质量相关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

  意见规定,要以成套住宅原设计的房间或者确定的最小出租单元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对国有企业在约定的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要按照“一房一价、租期稳定、涨幅限定”的原则,实行租金价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

  据了解,即日起,浙江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租公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整治以下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或诱导租客违规使用“租金贷”等产品支付租金;出租不符合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的房源;出租不符合空气质量合格要求的房源;哄抬房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租金价格;租赁合同设置强制条款、霸王条款;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