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常见类型及维权提示
作者:崔树磊  来源:中国艺术报

  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鼓励作品传播的法律,与文艺家们息息相关,从这个角度上讲,著作权法可谓文艺工作者的“宪法”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便利,侵权危害的后果变得无法估量,维权也变得更加艰难,给作者权益的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下面我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以文字作品为例介绍常见的网络侵权案件类型,并给艺术家们提些维权建议。

  十类常见的网络侵权案件类型

  第一类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直接传播文学作品,供免费或有偿阅读、下载。这是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最常见的侵权类型。例如,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把权利人作品自行上传到网站,供网络用户在线购买下载,网站经营者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类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构成间接侵权。即网站只提供网络服务,由第三方注册提供内容,相当于网站实施了侵权帮助行为,或者说在明知道权利人存在的时候主动教唆网络用户,这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这类网站都会标注只提供网络服务,艺术家们在这类网站发现侵权作品后,如果只想制止侵权行为,可以通知网站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网站接到通知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类通过平台销售电子书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这类案件很多,不少艺术家发现自己的书没有经过许可被制作成电子书,通过当当、京东、亚马逊销售,这也是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各种APP、移动阅读终端在应用商店或网站上免费传播或者销售作品。有的APP软件,比如掌阅或者熊猫看书这种手机APP,通过移动终端向APP用户直接提供电子书阅读或者下载,大多数情况下是收费的,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非常常见的侵权类型。

  第五类把他人作品转换成有声读物,通过网络提供听书服务。即把文字作品转换成有声读物,通过网站或者是APP提供听书服务,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就将其作品转化成音频通过网络播出,这也构成直接侵权。

  第六类将他人作品收入数字图书馆,向大学图书馆、社会公众提供。常见的类型是把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以后收录到数字图书馆,然后把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通过图书馆数据库的方式向公众直接提供。这种将纸质图书数字化对外传播的方式,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必然构成侵权。

  第七类网络销售盗版的纸质出版物。这其实是一种比较传统的侵权类型,就是借助亚马逊、淘宝、当当等网络平台销售盗版纸质出版物。

  第八类将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通过网络、移动终端传播。在没有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改编成游戏,通过网站或APP供用户下载,这种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改编也是违法行为。

  第九类将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网络视频等,通过网络传播。例如琼瑶起诉于正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就属于这一类型。在网络时代,借助快捷的传播平台,这类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对原创者影响和伤害很大,侵权损失及后果难以估量。

  第十类将作品上传到云盘,之后向公众有偿提供云盘访问密码,供公众下载作品。这种方式侵权人只需要上传,后续用户自己下载,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是直接侵犯创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维权提示

  一、保存权利归属证据。维权的前提是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

  1 .如果文艺作品曾经署作者真名公开出版发行,可以提供正规出版物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2 .如果在出版物署的是笔名,还需要提供出版合同、用笔名进行投稿及领取稿酬的有关材料等,来证明笔名和作者的身份对应关系。

  3 .如果作者是利用网络平台推出作品,可以提供实名认证的公众号或者微博、平台注册协议,或者登陆发表作品的平台账户等方式来证明。

  4 .如果作品未曾发表,可以提供作品的底稿、原件及向其他人发送过的记录等,来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

  二、收集和保存侵权证据。网络环境中证据非常容易丢失,收集和固定证据必须及时全面,能客观完整地呈现侵权全貌,可以通过公证或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收集和保全证据。

  三、尽量提供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从司法实践而言,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需要有充分合理的证据支撑,可以通过间接的侧面的证据来帮助法院确定权利人的损失。

  四、签订著作权相关合同时要有权利意识。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权利是需要争取出来的。在市场和利益的博弈过程中,文艺创作者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在和出版社、书商等各类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让与的权利种类和范围,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不规范的表达。

  (中国文联法律专题讲座内容节选)

    (崔树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